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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预防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粉尘防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术语定义1、粉尘:粒径小于75μm的固体悬浮物。2、可燃性粉尘:在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四条安保处职责1、负责粉尘作业许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2、负责粉尘作业规程的审核批准。3、负责有粉尘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课件的编制和培训。4、指导粉尘车间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5、负责每半年组织一次粉尘爆炸场所专项检查。第五条粉尘单位职责1、负责对粉尘场所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2、负责粉尘场所作业许可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审批。3、负责粉尘爆炸场所岗位人员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4、负责粉尘爆炸场所专项和现场处置方案的修订和演练。5、负责按照粉尘爆炸场所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并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并对员工违章行为进行纠正、考核。6、负责粉尘爆炸场所日常粉尘的检测。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1、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粉尘爆炸场所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仪器仪表等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2、负责粉尘爆炸场所设备操作规程的修订和业务培训。3、负责粉尘爆炸场所设备设施备件的审批。第七条技术部门1、负责粉尘爆炸场所工艺安全的检查和指导。2、负责粉尘爆炸场所工艺安全操作的培训。3、负责粉尘爆炸场所工艺变更的审批。第八条各层级管理人员职责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粉尘爆炸场所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2、分厂负责人负责每月组织对粉尘爆炸场所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负责粉尘爆炸场所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和作业许可的审批。3、分厂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粉尘爆炸产所的安全检查和明火作业的审核。4、粉尘作业岗位人员负责保养、清扫粉尘设备设施,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第三章粉尘防爆安全管理第九条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通风除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理作业、打磨抛光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第十条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劳保用品上岗。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严禁贴身穿着化纤制品的衣裤。第十一条粉尘爆炸场所铺设电器线路必须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厂房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应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建筑照明、设备照明必须达到防爆要求。第十二条岗位作业人员每班必须对粉尘场所配备的灭火器材、安全标志进行检查、维护。第十三条粉尘爆炸场所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的,应遵守下列规定:1)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2)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3)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4)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第十四条安全、通风除尘、粉尘防爆预防、防尘密封等设备设施,未经公司安保处允许,不准更换或停止使用。第十五条墙体、梁、支架、地面、设备、管道表面积聚的粉尘应及时清扫,除尘设备、管道中的粉尘应及时清理,防止粉尘积聚,清扫时,防止二次扬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第四章作业许可第十六条粉尘爆炸场所的设备检修的作业许可,按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危险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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