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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单元依法参与民事活动我们的身边,非常需要与民事活动有关的法律!那么,什么是民事活动?依法依的是什么法?先来看一看P094图片:讲了什么问题?并议一议:双方自愿进行金银买卖行为是否有效?“我们按牌价收购这副金首饰,我们这是双方自愿进行的买卖行为,难道也属于无效吗?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私人之间进行金银买卖活动,因此他们的买卖,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有关部门对你们的处理是正确的。王某打算把她保存多年的一副金首饰卖掉“我卖的金首饰”“我正想给我媳妇买一副首饰呢!”““我们是工商局和银行的工作人员,你们买卖金首饰是被禁止的!”一,如何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答:1,依法:《民法》。(1)民法(含义)(2)民事活动(含义)(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含义)2、民事活动应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一,如何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答:1,依法:是《民法》。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法律行为?有效还是无效?广义的民法包括: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狭义的民法-----------民法典。中国至今没有《民法典》,但有《民法通则》。(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分两类人:自然人:指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在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发生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主要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等。主要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承包权、相邻权、知识产权、债权和继承权等。(2)民事活动: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民事活动应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5个。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哪些基本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原则,在民法诸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①、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③、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法律的同等保护。④、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视《国王和磨坊主》•“磨坊主告国王”的故事,是一个有根有据的、有着众多文献资料记载的著名案例。国王与磨坊主在德国柏林西南郊外,有一个叫波茨坦的美丽小城,两条清澈的小河交汇在这里。在城里,有一个隐藏在密林里的著名宫殿——桑苏西宫。这座宫殿建于17世纪,是普鲁士大公国(德国的前身)国王的一座行宫,它是普鲁士先祖菲特列大帝命人按照法国凡尔赛宫的样子建造的。他的后代威廉一世,是世界历史上声名显赫的国王,在德国历史上的地位,可与中国的秦始皇、俄国的彼得大帝相比。威廉一世就任国王后,就对邻国发动了数次战争,连战皆捷,开疆万里。1866年10月13日,刚从维也纳凯旋归来的威廉一世,在大队御林军的簇拥下,兴致勃勃地来到这里,在宫殿的窗台上眺望着远处美丽的风景。突然,一座破旧的大风车磨坊,映入了他的眼帘,挡住了眺望全城的视线,威廉顿时兴致大减。“拆掉它!”盛怒之下,威廉发出了命令。“是,陛下!”一个大臣飞跑而去。不久就回来报告:“笔下,那是一座私人的磨坊------”“花钱把它买下,然后拆掉它。”国王命令道。之后,大臣复命道:“陛下,不管给多少钱,磨坊主死活不卖,他说那是他爷爷留下的,世代靠它为生,价值无法计算!”王震怒了,“马上派人去给我拆掉,谁敢抗拒,格杀勿论!”顷刻间,老磨坊夷为平地。磨坊主,一个又穷又倔的老头,万般无奈之下,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由,一纸诉状将国王威廉一世告上了普鲁士最高法院,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是当时历史上绝无仅有的一件“平民告国王”案件,整个普鲁士为之震惊,甚至整个欧洲都倍感震惊。可是,傲慢的国王并不出庭应诉。针对此案,当时最高法院的三位大法官,在经过了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毅然做出了裁决:“被告擅用王权,侵犯原告的财产权,触犯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现判决如下:责成被告威廉一世在原址重建一座同样的磨坊,并赔偿原告误工等损失。”判决的宣告带来了一片欢呼。而此时的威廉一世方才醒悟到:如果他践踏法律,将会带来法律可以不被遵守的恶果,而一旦法律可以不被遵守,最终危害的,将是秩序和王权。经过痛苦的权衡,威廉国王履行了该判决——在原址上重建一座磨坊。但故事还没有结束。几十年后,威廉一世与老磨坊主都已经先后去世,威廉的孙子继承了王位,老磨坊主的儿子承继父业,继续经营着老磨坊。第二代磨坊主赶上了经济萧条,眼看残破的老磨坊无法继续经营下去,遂写信给威廉二世,决定将这座老磨坊卖给国王。威廉二世接信后,亲自给磨坊主写了回信。信中写道:老磨坊象征着德意志人民的法治传统,也说明了王室对至高无上的法律的尊重,因此,老磨坊是德意志民族法律精神的一座丰碑,不能将它卖掉,仍应保留在主人的手中,随信赠给磨坊主6000元钱,以助其渡过难关。这个平民与国王、公理与强权的故事,千百年来向世人昭示着一个不变的真理:在一个法制的国家,法律才是国王。当我们一边高喊着“依法治国”,一边发生着“警察入宅搜黄碟”、“拆迁自焚”等悲剧事件时,再重新讲述一遍这个古老的法律故事,我们就能够体会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脚步不能进”这句话所蕴含的私权的神圣与高贵•皇宫侧影(可以隐约看到左侧树后的磨坊风车)•老磨坊•立着的老磨坊,它出名并不在于磨坊的自身价值,而是蕴藏在磨坊背后为世人广为流传的“磨坊主告国王”的经典故事:法律地位平等!再来看:案例1,《烟囱侵权》黄某住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职工食堂附近,食堂的烟囱正对着黄某家的阳台,一到做饭时间,就浓烟滚滚,严重威胁着黄某家人的身心健康。黄某找食堂负责人商谈过多次,希望食堂能够改一下烟囱走向,对食堂造成的经济损失,黄某愿意负担一些。这样好言好语谈了几次,食堂依然我行我素,一到做饭时间,黄某家只能关紧窗子,拉上窗帘。黄某实在没有办法,只好找到这家国有企业的领导,向其诉苦,不料该领导却说:“我们是全民企业,个人无权干涉。”黄某听了很气愤,想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特咨询律师能否去法院起诉这家企业。这家企业的做法严重侵犯了黄某的合法权益,黄某有权利要求这家企业妥善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①、自愿:就是民事活动要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准。真实意思就是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表现相吻合。案例2:2000年,刘某申请宅基地建房,被邻居当镇长的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说如果将8分的“祖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以2000元卖给镇长,此事可成。刘某无奈,只好按照王某的要求将邮票转让于王某。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刘某便以胁迫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祖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并为此引起纠纷。(注:《祖国山河一片红》邮票,8分面值,文革1968年11月25日发行,不到半天。一位中国地图出版社的编辑发现这枚邮票上中国地图画得不准确,没画出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他便通过组织向邮电部反映。邮电部发现问题后,急令全国各地邮局停售,邮票要全数退回。但已有个别邮局提前售出了这枚邮票,致使有少量邮票流出。“一片红”发其存世数量少,而成为新中国邮票中著名的珍邮,并名列世界珍邮之中,现价750万元左右)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本案涉及“自愿原则”问题本案中,王某利用刘某申请宅基地之际进行要挟,刘某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无奈将邮票低价转让给王某,该行为违反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构成了民法上的胁迫。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刘某有权请求撤销该买卖行为。当然,刘某行使撤销权应在1年内行使,否则,其撤销权消灭。如刘某在该撤销权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刘某的请求。该买卖行为被撤销后,王某应返还刘某邮票,刘某应返还王某2000元价款及其利息。②、公平:就是公正、机会均等、互惠互利,不能随意抬价、压价,损害对方的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③、等价有偿:就是取得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要他人提供服务,应当向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④、诚实信用: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应从善意出发,真诚地对待对方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严格履行民事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是民法的“帝王条款”案例3,《佯装不知建一高楼》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为此,引起纠纷。【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本案涉及诚信原则问题。本案中,甲明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仍将房屋售与乙,其行为构成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对此,买受人乙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或者请求变更合同价款,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人民法院可根据买受人乙的请求或撤销买卖合同,或降低合同价款,以弥补乙的损失。(3)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我国民法的宗旨和首要任务。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的,否则将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我国民法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也叫公序良俗原则。我国民法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案例4,《撞人案》司机李某因交通事故将张某撞成终身残疾,李某家境贫寒,无力支付张某的医药费和其他经济损失赔偿。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内疚,于是和张某签订合同,愿一生承担张某家中的一切农活,侍奉张某,并且邀请了村里的老人作证。其后,李某欲外出打工,张某不允许。问题: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无效。在合同中约定李某放弃自由显然是违反社会公德的。因此,李某可以离开张某去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发展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就可以不必承担原来对张某的损害责任。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你想参与民事活动吗?先懂有效条件?第9单元,依法参与民事活动(2)我们的身边,非常需要与民事活动有关的法律!我们已学了什么是民事活动?依法依的是什么法问题!那么,民事行为怎样的算有效(条件)?只有学一学“第9单元,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之二,才能知道!先看:1案例陈某(9岁)因画画获奖得了,3000元奖金——买了梁某店游戏机2800元其父母很生气到梁某店要求退货.梁某不同意,认为不是质量问题不退。问:梁某应不应当退款?1答案梁某应当退款。因为小陈才9岁,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进行的数额较大的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进行。因小陈的父母不同意此买卖行为故买卖游戏机的行为无效。二,怎样的民事行为才算有效民事行为(条件)?答:1含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2条件:(1)行为人要合格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要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通过自己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条件:年满18周岁的成年非精
本文标题:第九单元--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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