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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渝环发〔2012〕26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规范化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的《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的要求,市环保局于2002年下发了《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方案》(渝环发〔2002〕27号),全面开展了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为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为,确保达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要求,现将《重庆市排污口规范化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四月九日—2—重庆市排污口规范化清理整治实施方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现污染物排放科学化、定量化、规范化管理,强化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是排污许可证发放、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全市排污口普遍存规整后年久失修,数量、位置、排放去向变化较大,新、扩、改等新建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规整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排污口规范化清理整治方案。一、实施原则对照《重庆市规整排污口技术要求》,结合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对辖区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未达到要求的必须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整治后的排污口应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便于自动监控设施安装、采样和维护。二、实施范围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含在建的新、扩、改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列入清理整治范围。三、职责分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负责辖区内除市直管企业以外的排污口规范化清理整治;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市直管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清理整治。四、实施步骤—3—清理整治工作分四个步骤进行:(一)调查清理:4月30日前,对照《重庆市规整排污口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完成辖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排污口清理工作。填写《重庆市排污单位排污口调查表》(详见附件3)报市环保局。(二)整治实施:按职责分工,向需开展排污口规整的排污单位发出《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通知书》(详见附件2),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规整。(三)监督检查: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口规整现场指导、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一般排污单位一季度不少于1次。(四)审核验收:各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重庆市规整排污口技术要求》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验收,验收应由总量处、污控处、总队监察、监测、在线处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于2012年10月30日前填写《重庆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报市环保局。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充分认识规整排污口对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二)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辖区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加强对排污单位规范化整治排污口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4—(三)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并通过验收的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处理。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污口,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四)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建立排污口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五)排污口的相关设施(如: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属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其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范围。(联系人:市环境监察总队,张国华、李夕兵;联系方式:023-89071223,传真023-89188809.)附件:1.重庆市规整排污口技术要求2.重庆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通知书3.重庆市排污单位排污口调查表4.重庆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情况汇总表—5—主题词:环保排污口规整通知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2年4月9日印发—6—附件1:重庆市规整排污口技术要求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一)废水1.新建项目排放工业污水管网应做到可视化,不得填埋。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总排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污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污水面在地下或距地面超过1米的,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2.排污口应根据实际地形进行归并,合理确定。凡厂区为一个独立单元的排污单位,原则上设置一个废水排污口,最多不超过二个。因地形等特殊原因,确需设置两个(或以上)废水排污口的,报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3.排污口可以矩形、园管形或梯形,使其水深不低于0.1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间歇性排放的除外。4.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测流段直线长度应是其水面宽度6倍以上,最小1.5倍以上。5.列入重点整治的排污口必须安装流量计或在线监测装置。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装置。(二)废气—7—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露情况进行整治,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2.排气筒应设置便于人工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源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废气排污口采样孔设置的位置应该是“距弯头、阀门、变径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如果是矩形烟道的,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采样口必须设置常备电源。3.无组织排放或散排点改为有组织排放,其排放的废气和粉尘,按最大落地浓度点或影响居住区最敏感点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确不能改成有组织排放的,应加装引风收集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三)固体废弃物1.一般固体废弃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3.固体废物堆放场必须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堆放场必须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除综合利用外,固体废物的处置、贮存、堆放场应分别立标。—8—标志牌立于边界线上。大型固废堆放场按方位设4个标志牌;中型固废堆放场按方位设2--3个标志牌;小型固废堆放场设1个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污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四)噪声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点应在法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的噪声敏感处。2.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3.建筑施工噪声的测点,确定在施工场地的边界线上。4.噪声标志牌立于测点处。(五)排污口立标要求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牌,排污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物排污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监测点附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设置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标志牌制作和规格参照《关于印发排污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执行。—9—附件2:重庆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通知书环发〔20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按《重庆市规整排污口技术要求》(见附件)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排污口标志牌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办【2003】95号)的规定,完成下列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一、废水1、;2、;二、废气1、;2、;三、噪声1、;2、;四、固体废物1、;2、;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我局将依法处理。附:《重庆市规整排污口技术要求》环境保护局(签章)—10—年月日—11—附件3:重庆市排污单位排污口调查表区县(自治县):(盖章)序号企业名称排污口名称排污口编号位置是否规整在线监控装置已未已安未安装企业1废水1…废气1…噪声1…固体废物1…企业2填表人:联系方式: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说明:1.类型: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2.“位置”一项需说明排污口在厂内、厂外(距厂界多少米)、车间或污染治理设施装置口。—12—附件4:重庆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情况汇总表区县(自治县):(盖章)序号企业名称排污口名称排污口编号位置整治通知书文号验收时间验收文号企业1废水1…废气1…噪声1…固体废物1…企业2填表人:联系方式: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说明:1.类型: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2.“位置”一项需说明排污口在厂内、厂外(距厂界多少米)、车间或污染治理设施装置口。
本文标题:排污口规范化清理整治的通知(20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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