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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中建三局一公司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第1页/共18页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第1条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规范施工方案的编制及管理,保证施工方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满足施工要求,同时结合公司综合管理信息化保证施工方案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施工方案的编制原则2.1贯彻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标准等,推广应用建设部《2010年版建筑业10项新技术》。2.2充分了解施工环境条件,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单项施工部署,明确技术、资源和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要点。2.3编制内容应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组织严密、管理科学和经济合理,同时内容要简明扼要、层次分明、图文并茂和醒目易懂。第3条施工方案的编制3.1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并由项目相关人员编制:1)测量方案由测量工程师(测量工长)编制;2)试验方案由试验员编制;3)临时水电方案由水、电专业工程师(器材组或机管员)编制;4)大型机械设备的安拆附着类方案由器材组(机管员)组织,分包单位编制;第2页/共18页5)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由各专业工长负责编制;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由项目总工组织,项目经理、项目生产经理、技术员、专业工长、质检、安全人员必须参与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范围见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7)特殊施工方案(公司内未涉及的施工领域,初次施工的分项工程、业主要特殊要求的分项工程),由项目总工组织,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员、专业工长、质检、安全人员参与编制;8)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如基坑支护方案、防水方案、钢结构方案、幕墙方案等应由项目总工组织,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编制;9)安全防护类施工方案由安全员编制;10)环境类施工方案由专(兼)职环境管理员编制;11)临建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组织,预算员、技术员等参与编制;12)安保计划、应急预案等应由安监部负责编制;13)质量策划、质量创优策划等由质监部负责编制。3.2编制时间规定施工方案应在分项工程施工前30个工作日内(特殊方案45个工作日)编制完成。第4条施工方案的审批4.1一般施工方案(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试验方案、安全防护类方案等)由项目总工审核、项目经理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3页/共18页4.2大型机械设备安拆附着类方案、防水方案、钢结构方案、幕墙方案等由分包单位企业层面总工程师审批并加盖法人章后,由项目部审核后报区域(专业)公司审批(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分包单位施工方案的审核重点为专业间的交叉协调配合、工期节点、质量控制、生产资源组织、安全保证措施、深化设计等方面。4.3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由项目部内部评审后报区域(专业)公司技术部、项管部、安全部、商务部等部门签署意见会签,区域(专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7个工作日内完成)。4.4特殊施工方案(公司内未涉及的施工领域,初次施工的分项工程、业主要特殊要求的分项工程)由项目部内部评审后报区域(专业)公司审核,由公司审批(2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公司根据工程局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报工程局审批。4.5其他专项技术方案由项目部内部评审后由区域(专业)公司审批(7个工作日内完成);详细的施工方案分类及对应流程发起人列表见附件2。4.6施工方案须在施工前15个工作日审批完毕。4.7安保计划、应急预案、质量策划、质量创优策划等文件的审批管理见相关专业的管理文件、制度、办法。第5条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5.1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施工方案需要专家论证,具体范围按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执行。5.2专业分包单位需要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应由分包单位审核,第4页/共18页总承包所在单位会审、监理单位审批完成后,由分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总包和监理单位必须参加。5.2自行施工部分需要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应在公司内部审批完成后,由区域(专业)公司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5.3项目部应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如方案内容有原则性变更,应重新进行审批流程,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报专家论证单位备案。5.4专家论证应在施工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6条施工方案的实施6.1项目部对批准的施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6.2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部门作为监督、检查施工方案执行的主控部门,复核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如现场实施与施工方案有较大偏差时,应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6.3区域(专业)公司项目管理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作为企业层面监督、检查施工方案执行的监督部门,复核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并承担监督责任。6.4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施工过程中,方案确需变更或修改时,重新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经过重新审批的方案重新组织交底。第7条其他7.1公司将推荐优秀的施工方案参与工程局及省部级优秀施工方案的评比,申报材料由相关单位和项目在公司指导下编制完成。7.2本办法由公司技术部负责解释。第5页/共18页7.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8条附件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2:中建三局一公司施工方案分类及对应流程发起人列表第6页/共18页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第7页/共18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第8页/共18页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第9页/共18页(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第10页/共18页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第11页/共18页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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