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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阳市第二十一中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实施方案为了巩固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保持文明单位称号,使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再上新台阶,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市文明委《关于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精神文明建设奖的设立和奖励范围。在学校享受文明单位待遇期间,学校设立文明单位奖。文明单位奖奖励范围为学校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每年评定一次,年底发放。第二条、发放标准和办法:1.依据学校各项工作量化办法,根据教师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量化情况,分年级分处室分等级年终一次性发放。2.各年级各处室排名前20%者加5%发放,排名21-80%按100%发放,后20%者减5%发放。3.一、二、三等级分别按每人每月210元、200元、190元发放。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职工,可获得文明单位奖奖励: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23.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4.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注重个人仪容仪表,讲究卫生,举止文明。5.崇尚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不参与、不支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6、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政策法规。7.当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获得文明单位奖奖励:1.注重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2.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恪守社会公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3.积极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尽力参加学校的集体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4.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反对封建迷信,不参与、不支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文明单位奖酌情作相应的扣除。1.旷工的:旷工1天数扣除平均值的3倍,2至3天到扣除平均值的5倍。2.请事假的:按请假天数扣除平均值。3.请病假的:按病假天数扣除平均值的60%。4.公派外出学习超过6个月者,扣发不在岗期间文明单位奖金。5.属于工伤和法定假日的不扣除。6.每学期学校的例行的教务、教研、德育室等方面的工作业务检查,如3备课听课批改作业班主任笔记等业务,如果没有、中断、规定数量不够或者有作假现象,根据情节的轻重,扣除一定百分数的额度。7.出现影响学校声誉和有关利益的事故,视情节的轻重,扣除该教工全年文明奖的20%至60%,直至全部扣除。8.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不配合领导解决问题的,不讲组织纪律的,扣除其全年奖的50%。第六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文明奖:(1)有一次及以上借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明创建活动的。依据学校组织活动的工作记录和考评。(2)经常搬弄是非,平时说粗话、脏话和服务忌语的,有打架、造谣、诽谤、漫骂他人的。依据领导班子值班记录。(3)有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的,损坏花草树木的。依据领导班子值班记录。(4)在公私场所有乱扔、乱倒、乱堆、乱放、乱停现象的。依据学校工作通报。(5)在工作时间干与工作无关事情及违反《学校工作十不准》的。依据领导班子值班记录和学校工作通报。(6)有其它不文明或违规行为,经学校处理有整改且收效好的,依据学校处理决定和学校工作通报。第七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情节较轻的,扣发二个月文明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违反党和国家教育政策法规的;(2)不服从领导工作分配,不完成工作任务的;4(3)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无故旷工的;(4)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5)有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6)因个人原因,或个人责任心不强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7)有黄、赌、毒和贪、嫖、盗现象的;(8)不赡养、不孝敬双方父母或虐待子女者;(9)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10)其他情节较重的不文明行为。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度半年文明单位奖奖励:1.非客观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2.受到警告处分的。3.发生责任事故情节较轻,未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指标的。4.当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度全年文明单位奖奖励:1.非客观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2.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3.受到治安处罚的。4.支持、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活动的。5.违犯上级教育政策的。56.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7.其他经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对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第十条、扣发的文明奖从个人每月发放的文明奖内扣除,扣发部分纳入学校文明创建奖励基金。第十一条、在学校精神文明创建中表现突出或做出重大贡献者,酌情给予奖励。从学校文明创建奖励基金中列支。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学校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南阳市第二十一中学校2016年9月1日6附件:南阳市第三十二小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沈杨成员:华红新陈银泰李靖黄琰李云超王天朋祝玉海7
本文标题: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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