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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前言一、教材结构1.2.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删除: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3.合同法4.5.专利法、商标法6.7.8.9.10.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删除:金融法(银行、证券、保险)、税法、循环经济法二、考试情况能力层次: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根据教材参考样卷,考试题型包括:单选(1分×10题=20分)多选(2分×5题=10分)简答(5分×6题=30分)论述(10分×2题=20分)案例(10分×2题=20分)少了名词解释、计算题,增加论述题。在各个能力层次都有不同难度的题目,占比大概为2:3:3:2。三、授课思路以大纲为指导:重难点+考核要求以教材为根本:6个月前规定,有冲突按规定。以考题为切入:做题+预测提炼精华:化繁为简、由厚到薄,穿插提示、链接、表格。四、学习方法坚定目标:考试必过做好计划:每天坚持基础段:看书→听课→做题→总结→记忆第一章公司法本章考情历年规律:本章平均分值在10分以上,出主观题的可能性非常大。部分考点会重复考查。学习建议:本章知识较为零散,学习时要做好对比记忆。建议边学边记,尽可能形成自己的一套总结资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设立门槛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和缴足出资期限。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知识点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的概念(识记)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的特征(领会)①依法设立。②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特殊:国家投资的铁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国家享有所有权。③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④公司是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提示】三独:组织上、财产上、责任上。知识点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法的概念(识记)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公司法的特征(领会)①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②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③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知识点三:公司的设立和成立1.概念(识记)设立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成立是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准则主义)【提示】先有设立过程,才有成立结果。2.公司的设立行为和设立程序(领会)结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学习。知识点四:公司的名称和住所1.公司的名称(识记)公司名称是表示公司性质或特点,并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①行政区划,即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非必须:历史悠久字号驰名、外商、全国性)②商号,即公司的特有名称。由当事人自主选定,是公司具有标志性、排他性的重要内容。③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④公司的组织形式,即公司的种类。2.公司的住所(识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只能有一个,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意义:确定民诉地域管辖、确定债务履行地、确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知识点五: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的概念(识记)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2.公司章程的作用(领会)①公司设立的行为文件。②指导公司行为的基本规范。③公司向其成员表明信用或向外表明商誉的证明。④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3.公司章程的法定性(领会)4.公司章程的自治性(领会)①公司制定②公司执行③内部效力知识点六:公司的合并与分立1.公司合并的概念(识记)新设合并:A+B→C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吸收合并:A+B→A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2.公司分立的概念(识记)派生分立:A→A+B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原法人资格存续)新设分立:A→B+C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原法人资格消灭)3.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领会)①签订合并\分立协议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③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经类)④通知和公告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司减资、合并(不包括分立)的,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⑤(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办理登记4.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法律效果(领会)登记债权、债务承接合并新设立公司应当办理设立登记;存续的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的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不用清算)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约定再连带)【例题·案例题】甲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家具设计,乙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木材加工,乙公司有股东3人,其中孙某持股30%,赵某持股15%,于某持股55%。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与甲公司合并为丙公司,表决时赵某和于某同意,孙某不同意。(1)甲乙公司合并属于何种合并形式?(2)乙公司股东会的合并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3)乙公司原债权人可否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为什么?『正确答案』(1)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2)合法。公司的合并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赵某和于某的表决权合计为70%。(3)可以。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继承。知识点七:公司的资本、资产1.公司资本和资产的概念(识记)公司资本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广义还包括借贷资本)。公司资产是指公司可以支配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认缴资本制。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除外。2.公司资本“三原则”(综合应用)(1)资本确定原则(财产基础足)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仍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发行完毕。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发行全部股份并予以实际缴纳股款。③股东对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必须承担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2)资本不变原则经法定程序才可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3)资本维持原则①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②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不得高估。③股票发行的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④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己发行的股票,也不得接受用本公司股票进行的质押。⑤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⑥公司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知识点八:公司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经类)1.公司债的概念及分类(识记)又称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公司债与股票的区别(领会)公司债券公司股票①何时发行只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在公司成立前和成立后均可发行②是否付息到期应还本付息不存在还本付息问题③有否优先在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一般有优于公司股东的权利知识点九: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1.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识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监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是()。A.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状况正常的张某B.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的王某C.作为董事长对其任职的公司的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并且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刚刚终结的李某D.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但尚未到期且有雄厚财力的赵某『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B、D均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董监高的义务(领会)(1)忠实义务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共有义务)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有义务。(2)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指公司董监高履行职责时,应尽与自己职责相当的合理注意,善意、谨慎地处理事务。(共有义务)董高不能做(特有义务):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经类)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⑥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⑦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⑧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⑨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知识点十: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参与民主管理形式:(领会)①职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公司法》第17条②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公司法》第18条③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公司法》第17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知识点十一:公司的解散与清算1.概述(识记)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破产、非破产)【提示】除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解散的公司应当进行清算。公司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强制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司法解散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2.清算组的组成、职权(领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逾期不成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清算程序(领会)①依法选任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②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③制定清算方案自行清算:清算方案应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指定清算:清算方案应报人民法院确认④清偿债务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⑤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本文标题:自考讲义: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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