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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不良资产有效管理,加大清收处置力度,努力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化解信贷资产风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不良贷款管理与清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系指将基层信用社的不良资产按时段、金额、性质进行划分,移交至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实行资金清算,单独核算,集中管理,专业清收的管理方式。第四条不良资产清收指将不良资产本息以货币形式净收回。第五条不良贷款盘活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使贷款形态由不良转化为正常。盘活不良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务主体合格,社企关系正常;二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四是贷款2担保有效。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由原债权社办理,不得对原借款人发放新贷款,资产风险管理部不得发放贷款。第七条不良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旨在建立一个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核心,以分账考核和专业清收为手段,以正常贷款保质增效、不良贷款盘活控险为主要内容的信贷资产管理机制。第八条不良资产分账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县(市)联社应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建立联社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第九条县(市)联社对资产风险管理部应按照“比例管理、优化配置、绩效挂钩”的财务管理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核定清收专项费用和专项奖励费用,抽调精兵强将,提供必需的交通工具,保证清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第十条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实行“机构专设、分账管理、清管结合、绩效挂钩”的原则。(一)机构专设。县(市)联社应设立专门的清收机构,配备专职的清收人员,进行专业的清收运作,做到人员到位,职责明确。(二)分账管理。县(市)联社以资产风险管理部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本单位,对其管理的资产实行单独考核,独立核算(账务核算程序见附件)。(三)清管结合。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对接收的不良资产3行使管理、诉讼、保全、执行、处置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四)绩效挂钩。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实行经理负责制,部门经理公开竞聘,员工双向选择,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绩效挂钩,按绩取酬。第十一条严防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现象,划段后新增不良贷款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增强客户经理责任心,减轻基层信用社业务经营的压力,加快发展步伐,切实提高资产质量。第十二条不良资产分账管理不改变原不良贷款形成的责任关系,不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第二章机构、人员及职责第十三条机构的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县(市)联社成立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风险管理部。不良资产余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县(市)联社必须实行不良资产分账管理。不良资产余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县(市)联社应落实专人管理全辖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第十四条人员的构成。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门人员从县(市)联社机关和辖内基层信用社中聘用,人数由各县(市)联社根据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的规模和工作需要来4确定,其人员组成要以清收业务骨干和熟知法律的员工为主体。第十五条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县(市)联社聘任,与任期目标挂钩。其基本条件是: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熟悉经济、金融政策和信贷业务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第十六条工作职责。(一)自治区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负责制定辖内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的实施办法、意见;2.下达不良资产清收的工作目标;3.督促并检查县(市)联社对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的落实和考核等工作。(二)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在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其职责:1.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制度,对接收的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及其清收保全负总责;2.根据自治区联社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3.负责对潜在的信贷风险提出建议,对接收的不良贷款实施清收、盘活、保全等措施;4.负责抵债资产的收回管理和处置变现;5.负责控制各项经费预算,降低清收成本;6.汇总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的相关报表,分段分析并及时5上报;7.负责管理不良资产档案资料。第三章基本内容第十七条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实行新老划段,基层信用社以2006年12月31日贷款五级分类划分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为基数划转。第十八条分账管理划转范围。(一)截止2006年12月31日以前企(事)业单位不良贷款。(二)自然人其他不良贷款。(三)农户不良贷款划转额度由县(市)联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历年已起诉判决生效,但未执行收回的不良贷款。(五)跨区不良贷款。(六)同一借款人在多家基层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七)账销案存不良贷款。(八)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的抵债资产。(九)投(融)资不良资产。(十)县(市)联社认为需分账管理的资产。(十一)对2007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不良贷款,在完成责任认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后,可参照本《办法》6实施分账管理;(十二)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接受的不良资产余额应不低于全辖不良资产余额90%。第十九条未移交的不良资产由原机构负责组织清收处置。第二十条通过对不良资产实行分账管理,建立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并对分账管理不良贷款与正常贷款实行分开考核。第四章操作程序第二十一条根据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划转范围,对新老划段的不良资产清理和建账。(一)基层信用社组织人员对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存量中拟划转的不良资产(待处理抵债资产、账销案存资产等)账、据、档案进行认真清理核对,达到账务“六相符”,确保占用形态反映真实,档案手续齐全,责任明确,锁定余额,并分别抄列移交清单(附件2、3)。(二)基层信用社将拟移交的不良资产全部资料进行复印、建立台账,以便及时监控和备查。(三)县(市)联社审计、信贷部门组成工作组对拟移交的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审计核实,审计部门要对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确认债权,明确责任义务。7(一)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对拟接收的不良资产要会同原债权基层信用社逐笔确认债权,并确保移交期间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以及担保时效的连续性。(二)资产移交前审计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认定,将处理意见汇总并提交主任办公会做出决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三)资产移交后原责任人不能免除责任,要积极配合清收处置。经资产管理部门清收处置后,最终形成的损失应追究原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三条办理移交手续。(一)资产风险管理部根据基层信用社移交清单与信贷资料原件核对一致后办理接交,审计部门负责监交。(二)对尚未了结的重要事项,应写出书面说明材料。(三)基层信用社、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及监交部门在移交清单上签名,以明确责任。(四)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审计部门各执一份,以便备查。第二十四条二级法人社不做不良资产账务划转,接收基层信用社不良资产资料原件,按照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的原则进行集中管理,清收。第二十五条统一法人社不良资产账务划转处理(详见附件1)。(一)账务划转资产风险管理部应在指定的营业机构开8立清收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二)计划财务部门在县(市)联社指定的营业机构为资产风险管理部申请营业机构所号,构建业务环境。(三)信贷部门负责信贷管理系统的安装运用。(四)移交日,基层信用社通过相关科目,将不良资产、呆账准备金及与案件相关的各项费用划转到资产风险管理部的业务环境中统一集中管理。(五)指定的营业机构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账务体系。(六)资产风险管理部设置“一表、三簿、三账”。“一表”:贷款清收保全结账表(或月报表)。“三簿”:贷款催收登记簿(附件4)、抵债资产登记簿(附件5)、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销号登记簿。“三账”:总账、现金日记账、分户账(贷款台账、收入、费用、委托及代理等)。第二十六条财务管理。(一)对清收的不良资产,必须当天或最迟次日将所发生的业务凭证分科目汇总,填写结账表、传票,加盖经办人印章连同现金一并上交资产风险管理部指定的营业机构,严禁挪用收回的贷款本息。(二)营业机构将清收的不良资产,单独列表,登记上月余额、当月发生额及月末余额,定期与资产风险管理部台账进行核对。(三)资产风险管理部所需账表、单证等由县(市)联社统一提供。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凭证管理规定办理,9严格执行领用、登记、销号制度。(四)资产风险管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设立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签报、审核、审批手续,财务审批、资产处置等应严格执行县(市)联社相关规定,按月生成独立报表,并与指定营业机构并表核算。(五)县(市)联社财务及审计部要加强对资产风险管理部的财务、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及时上报县(市)联社负责人,县(市)联社负责人要督促资产风险管理部整改,确保分账管理依法合规。第二十七条集中清收、处置。(一)对已接收的不良资产,逐笔落实管理人员,及时发送《贷款催收通知书》,并签收回执,以保证诉讼时效。(二)根据接收的不良资产的占用形态及形成原因,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清收措施,实行委托清收、招标清收等方式,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着力清收盘活不良资产。(三)对已向法院起诉而未了结的贷款案件,要及时申请保全债权,提供证明材料,继续依法清收不良贷款,逐步降低贷款风险。(四)对乡、村集体贷款要依据乡、村有效债权进行分解落实。(五)对担保、抵(质)押贷款要办妥足值的担保抵(质)押手续,是抵押的要收取他项权证,并与贷户签订还贷协议。对有多个债权人的贷户要进行公证,以取得优先受偿权。10(六)依据贷款具体情况,分类排队,突出重点。做到一户一策,各个击破。第二十八条要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既要保全贷款本金,又要保全贷款利息。按期按规定计收利息,对逾期、挤占挪用的贷款按规定实行罚息,严禁以贷收息。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加倍收取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二十九条健全档案管理,及时将不良资产的有关资料归档,以户建立信贷档案,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有序。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三十条加强对资产风险管理部人员的考核,充分调动清收人员积极性。资产风险管理部人员交纳风险保证金,停发档案工资,每月拿基本工资,其余全部与清收、盘活任务挂钩,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激励机制。第三十一条县(市)联社按年下达清收任务,根据其接受资产风险形态,按收回不良资产本息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金额全额兑现。第三十二条奖励标准。(一)清收不良贷款。1.清收已核销贷款,按收回本金的30%、利息的80%给予奖励;2.收回次级类贷款本息按5%给予奖励;113.收回可疑类贷款本息按20%给予奖励;4.收回损失类贷款本息按30%给予奖励。(二)盘活不良贷款。1.盘活损失类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10%兑现奖励;2.盘活可疑类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5%兑现奖励;3.盘活奖励必须确保贷款形态发生变化,按该笔贷款本息收回额度予以奖励,但提取奖励金额不得高于利息收入。(三)处置抵债资产。1.次级类抵债资产处置,按变现金额1%给予奖励;2.可疑类抵债资产处置,按变现金额3%给予奖励;3.损失类抵债资产处置,按变现金额5%给予奖励;4.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原已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按保全资产金额3%兑现奖励;5.收回基层信用社未移交的不良资产,按第三十二条奖励标准奖励;6.对社外人员不良资产清收,按第三十二条奖励标准奖励兑现;7.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不予以奖励。第三十三条规范业务操作。资产风险管理部在分账管理中应严格执行自治区联社制定的相关规定,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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