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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信息保密制度1、疫情信息管理员必须做好传染病疫情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疫情资料专人保管,专人负责。2、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甲类传染病疫情和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资料不得私自向媒体透露。3、任何外单位人员来了解、采访有关疫情,需持有来人单位和卫生局的证明,并经单位领导同意,方可进行接待;否则不予以接待,任何人不得擅自向新闻传媒机构的记者人员透露疫情。4、凡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将疫情资料复制或借出。5、疫情保密性文件或资料的存档和销毁,应经领导批准,统一按有关规定处理。6、疫情管理员和查阅人员对档案内容要进行保密,不得在公共场所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泄露有关信息,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7、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病人保密,不得歧视病人。8、自觉接受保密检查和监督。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标题:5疫情信息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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