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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交易实务系列之一:公司投资并购、减资/清算业务法律、财税疑难问题研讨雷霆华润雪花啤酒四川区域法务总监中国注册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二零一四年十一月框架目录投资并购重组法律、财税实务框架公司对外投资法律、财税问题研讨公司投资并购、减资/清算业务法律、财税疑难问题研讨公司合并重组的法律、财税问题研讨公司减资、清算的法律、财税问题研讨详细目录(一)(一)公司生命的三阶段与投资并购重组(二)投资并购重组法律、财税实务框架(三)投资并购重组交易处理的决策路径(一)2014年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影响和应对(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股权、土地、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1、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新设出资的税法规则2、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的税法规则一、投资并购重组法律、财税实务框架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详细目录(二)(三)增资的特殊问题——资本公积转增、留存收益转增;不公允出资1、资本公积转增、留存收益转增2、不公允出资(四)投资并购的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2(2014)]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详细目录(三)1、公司合并的法律形式2、公司合并的会计处理反向购买与“借壳上市”的会计问题3、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一)公司减资/撤资1、公司减资的法律形式2、公司减资/撤资的税法规则(二)公司清算1、公司清算的法律形式2、公司清算的税法规则三、公司合并的法律、财税问题四、公司减资/撤资/清算的法律、财税问题一、投资并购重组法律、财税实务框架减资/撤资解散/清算公司生命三阶段公司设立阶段公司运营阶段公司解散、清算阶段公司新设合并/分立公司增资(增发)公司股权/资产收购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减资/撤资公司减资弥补亏损/减资缩股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公司新设成立(一)公司生命三阶段与投资并购重组一、投资并购重组法律、财税实务框架(二)投资并购重组的法律、财税实务框架新设投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税务处理交易法律形式增资(追加投资)•资本公积转增•留存收益转增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可适用59号文?•视同股息分配?减资/撤资/清算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亏损)时的减资•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股权/资产并购股权计价(留存收益)•是否可扣除留存收益?合并/分立吸收(存续)/新设•合并/分立税务处理?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理论基础•跨越会计处理界限(Crossingtheaccountantboundary)•权益性交易(CapitalTransaction)•合并报表理论:母公司理论(ParentCompanyTheory)和实体理论(EntityTheory)交易会计处理清算会计企业会计准则•CAS2(2014)•CAS40(2014)•CAS33(2014)•CAS22\37(2014)•CAS20(2006)•交易的法律形式——交由规范交易的基础部门法律规范(譬如,《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交易的经济实质/实质重于形式——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相分离时,适用后者必须有授权立法交易定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一、投资并购重组法律、财税实务框架(三)投资并购重组交易处理的决策路径•是否存在处理交易的具体的会计法律规范?•若无,是否存在公认会计原则(GAAP)?•若无,是否存在能够反映经济实质的合理的处理方法?•皆无,是否需要或必要在会计上进行确认和计量?•是否存在处理交易的具体的税收法律规范?•若无,是否存在相关税法一般性原则或条款?•皆无,不得征税【热议案例】:交易定性——如何认识近期的“法兰西水泥税务纠纷案”?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一)2014年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影响和应对内容2005年公司法2014年公司法影响和应对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实缴登记制)•分期出资(强制性实缴时间要求)•法定最低资本法定资本制度(认缴登记制)除保留的行业外,何种方式、何时实缴交由公司和股东决定可能是弊大于利?有限责任公司:3万或10万;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诚实信用?验资所有拟设立公司必须验资仅保留募集设立股份公司验资实务中,几乎没有募集设立并IPO的案例(有限责任改制IPO除外),对股份公司几乎无影响出资方式•30%的货币配比出资要求•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定要求无任何出资形式和比例的限制,不得用于出资的除外解决了首次不得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难题;解决了适用30%货币的难题等年检年检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年报)统一必须披露和可选披露的政策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一)2014年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影响和应对1、认缴登记制对会计处理的影响认缴登记制下,如何对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进行账务处理?原理:权益性交易(CapitalTransaction)资产(Asserts)、负债(Liabilities)及权益(Equity)的定义案例分享:【案例1】:认缴登记制下的“实收资本”的确认和计量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一)2014年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影响和应对2、认缴登记制对税务处理的影响2014年公司法对税法的影响?财税人士最关心的还是公司法修订对税法的影响。个人觉得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在未足额实缴完毕之前,股东转让股权,如何认定股权的计税基础?税务机关如何认定/核定股权的计税基础?实务中如何防范税务风险?股东以非货币财产投资时,被投资公司如何确定接受非货币财产的计税基础?案例分享:【案例2】:2014年公司法是否对所得税法产生影响?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1、土地(1)与土地有关的基本法律框架类别细分类法律法规综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工业用地《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划拨《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协议出让《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订)招拍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二、新设投资和增资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1、土地(2)土地的分类及取得方式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划拨租赁入股协议出让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2、无形资产1993年公司法:20%;2005年公司法:70%;2014年公司法:无限制。【提示】:与上市、重组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应一并投入;境外发起人确无法投入的,应证明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情形下,拥有境内独占使用权。二、新设投资和增资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3、股权出资(1)股权出资的条件不得用作出资情形对比表:《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4号)修订解读(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2014年公司法改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同时取消了分期缴付的强制性时间和首次缴付的要求。二、新设投资和增资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3、股权出资(2)股权出资的缴付要求《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4号)修订解读第六条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第八条规定“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删除了该两条规定2014年公司法改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同时取消了分期缴付的强制性时间和首次缴付的要求;2014年公司法取消了验资要求;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3、股权出资(2)股权出资的缴付要求实务问题:股权出资如何实缴,有什么法律风险?股权计税基础如何确定?T的股东TP增发P股权/股份T股权/股份T的股东PTT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P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3、股权出资案例分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经常会出现股权出资的情形。【案例3】:郑州煤电股份(600121)与控股股东郑煤集团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基于法律及财税税视角的思考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4、债权出资(1)债权出资的条件《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7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4号)修订解读第三条规定:“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1、“合同之债”与“合同义务”,并无实质变化;2、增加了“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以适用合同约定商事仲裁管辖的情形;3、仅仅限于“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总体:并无实质变化二、新设投资和增资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4、债权出资(2)债权出资的缴付要求《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7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4号)修订解读第六条规定:“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第七条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第八条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第九条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没有类似于第57号令第六、七、八、九条的规定1、删除第六、八条规定是因为2014年公司法删除了类似规定;2、删除了第七、九条是因为2014年公司法本身就有相关要求,不用重复。二、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财税问题(二)对外投资的特殊问题——土地、股权(债权)、无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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