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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作品的保护——著作权法第一节著作权法的趣旨第二节作品的构成要件和范围第三节著作权的归属第四节著作权的内容及其限制第五节侵害著作权的效果第六节著作权的经济利用第一节著作权法的趣旨著作权法讲求文化的多样性,与专利法讲求技术的先进性和唯一性不同,与商标法讲求商标的识别性也不同。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法在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时,较专利法在设计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的构成要件时要低得多。第二节作品的构成要件和范围一、作品的构成要件作品是指对思想或情感进行有创作性的表现,属于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范畴的产物。1作品必须是智力成果。2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3作品必须是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4作品必须是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二、作品的范围(一)关于作品范围的立法模式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范围采取的是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好处在于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权,便利了著作权法没有列举但是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表现形式的保护。(二)作品的列举类型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14计算机软件。(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树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制意识,并且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关系。1文化形态的保存和文学艺术财产的保护之间的关系。(表达形式的诗歌、传说等与作品的保护)2文学艺术财产的保护和民族的自决权,特别是民族个体的自由选择权以及民族的发展权之间的关系。(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集体还是国家)作品的创作性【案情】甲(原告)作为旁听人参加了法院审判“A”案件的整个过程,并将旁听内容记录后挂在网上进行了公开。乙(被告)在其管理的博客中,未经甲的允许便将上述旁听内容进行了转载。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乙删除转载内容。原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否定了本案旁听记录具有著作权性质,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判决结果】在本案中,法院针对上诉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1)本案旁听记录不是具有“创作性的表现手法”创作性的表现手法不要求作品具有严密的独创性的表现形式,旁听记录人只要通过某种形式进行有个性的表现即可。如果通过言词进行表现,该表现形式极其短,存在表现形式的制约,没有其他替代表现手法,表现方式普通且为惯用方式的,该表现形式就可以认定为不是具有个性化的表现模式,也就不是具有“创作性的表现手法”。此外,作品需要“表现思想和感情”,但是本案的旁听记录仅仅是对旁听事实的复制,没有附加特别的评价和意思表示,所以该记录内容也不是具有“思想和感情”的表现形式。(2)旁听记录的表现形式不具有创作性原告的旁听记录是通过一定的格式进行整理,分别有大标题部分、中标题部分等形式。关于大标题部分,法院认为该大标题部分仅仅是通过一般的惯用方法进行表述,中标题部分也非常短,其他表现形式也很少见,所以该旁听记录的表现形式不具有创作性。此外,有关证人的履历的表现形式,被按照时间先后的表格形式进行归纳,但是该部分的内容仅仅是对证人履历的转述,不能被认定为实施了具有个性的评价劳动。因此该时间先后顺序的归纳行为也不具有作品表现形式的创作性。应用美术品的著作权【案情】Furby娃娃是一家美国公司研发的玩具产品,该产品在美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注册登记。此后,该玩具进口到日本开始销售,并且销售状况很好。平成11年大阪一家公司在中国委托生产了本案Poopi娃娃,并开始在销售。由于Poopi娃娃和Furby娃娃外形极其相似,于是美国公司向山形检察院告发了涉案侵权产品。山形检察院向山形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指出Furby娃娃的外形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山形地方法院认为Furby娃娃的外形不具有著作权的保护要素,本案大阪公司与产品生产厂家的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判决无罪。检察院向仙台高等法院提起抗诉。【判决结果】仙台高等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指出本案Furby娃娃不具有著作权保护的要素。具体判决理由如下:(1)Furby娃娃的设计在著作权法领域内是为了产业上的使用,因此该产品属于应用美术品。应用美术品的保护范围根据国际条约由各国的国内法规定。(2)应用美术品在著作权法中原则上不能得到保护,该应用美术品应由保护工业产权的外观设计法保护。但是,如果应用美术品能够被认定为纯粹的美术品的,那么该纯粹美术品便具有美术鉴赏性质,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3)本案Furby娃娃为电子玩具,其实用性和功能性的特点非常明显,此外Furby娃娃的外形也很难被认定具有美术鉴赏性质。所以Furby娃娃不能被认定为纯粹美术品,也就不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建筑作品的认定【案情】甲(原告)是本案争议高档住宅的设计人和建造销售商。甲完成了关于本案的建筑设计后,在各地进行建筑施工和展览,并印制了相应的宣传册。2010年10月该建筑还获得政府优秀设计奖。乙(被告)与甲同是住宅建筑行业的同行,乙也建造了样品房在市场上进行展示,并印制了宣传册进行分发。同时乙还将自身建造的样品房照片登载在报纸广告栏进行宣传。甲认为乙的样品房是对其建筑物的复制或者仿造,甲对其建筑物拥有著作权。由于乙的建筑物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权,所以甲要求乙停止侵权,销毁带有涉案建筑物的宣传册,并进行损害赔偿。此外,甲针对乙使用照片进行宣传行为指出“该照片是对甲的照片的复制和仿制,要求乙停止宣传和分发带有该照片的印刷物品,销毁相关照片资料,并对于给甲带来的损害进行赔偿。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甲的建筑物“不构成著作权法上所述的有关建筑的作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上诉请求。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建筑物的著作权需要具有造型艺术的美术性质一般住宅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中所述的作品,要从客观上以及外型上来观察和分析。法院解释指出“只要该建筑超越了一般住宅通常的美的表现程度,同住宅的实用性和功能性有所区别,是一个独立的美术鉴赏对象,具有美术性质并反映建筑者或者设计人的思想及感情,那么这样的建筑物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然而,本案建筑物从外观上以及客观上进行观察后,可以发现该建筑物不具有法院指出的上述构成要件,不能说其具有造型艺术的美术性质。(2)建筑物本身不应当具有能大量生产的实用商品性质涉案建筑物是建筑公司的系列产品,是针对一般客户由公司提供的多种类别中的同类设计建筑。该类建筑不是接受定制后建造的建筑物,而是通过工业性质大量生产出来的完成供给的类似性高的实用商品。即便该类似建筑物具有通常意义上的美的性质的创作性,但是仍然不能将其认定为“建筑物的作品”加以保护。立体摄影【案情】甲(原告)是一家通过网站进行商品销售的公司,乙(被告)在没有经过甲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甲网站上的商品照片和说明用文章进行复制和使用。甲以乙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乙主张上述商品相关照片均为简单摄影照片,与其他类似照片相比较不存在独立的个性,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就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查对案件进行改判,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具体内容如下:(1)通常的照片应当被肯定具有创作性。照片是通过何种技术拍摄的,从照片本身很难知晓,即便是静止的被拍摄物体以及风景,拍摄时也会存在相应的结构、光线、背景等独立性要素,这些要素作为拍摄结果最终反映在照片上,从而使照片得到肯定并具有创作性。(2)照片的创作性存在程度大小上的区别。照片的创作性也存在程度上大小的区别,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方式也根据这些程度大小的不同而产生变化。照片的创作性极其微小的时候,如果该照片被原原本本拷贝使用的,那么该行为将构成对照片复制权的侵权。(3)本案照片的创作性极其微小,接近可以肯定的著作权的界限本案照片给人一种为介绍商品而拍摄的普通的照片的印象。但是,法院认为各个照片仍然具有其自身的独自特点,应当被认定具有作品的著作权特性。然而,本案的作品的著作权接近可以被认定的界限。(4)法院认定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作品复制权的侵权。平面摄影【案情】甲(原告)创刊了一部命名为《版画艺术》的杂志,杂志主要是以介绍有关版画作家及其作品以及技艺等为内容。乙(被告)之后,以作者的身份出版了一部《版画事典》,该版画事典中包含有甲的介绍作品。甲认为乙的《版画事典》侵害了其著作权,根据侵权行为法要求乙进行损害赔偿。【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的理由如下:(1)本案原告的照片是为了忠实的再现版画的平面摄影作品。(2)为了介绍原作品,从正面进行摄影时,正面摄影以外的方法基本没有可选择的余地,因此从摄影技术的认定以及忠实的再现原作品的角度出发,摄影者不存在独自的特有视角,摄影的照片也不能认定存在“思想或者情感上的创作表现”,所以本案原作平面摄影作品不具有著作权的特性。三、作品的合法性问题作品的合法性问题主要解决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第4条的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如何理解(二)“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如何理解(三)侵权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四、著作权法不适用的范围按照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本。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的特别规定: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第三节著作权的归属一、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作者(一)自然人作者(二)拟制作者(三)作者的推定二、著作权的继受归属——继受主体(一)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二)合同(三)法律的直接规定三、特殊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为演绎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由演绎者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必须具备一个底线,那就是无论如何演绎,总是能够在演绎作品中看出原作品具有独创性和个性化的部分。演绎作品的认定【案情】1929年1月17日甲(原告)发表了以Popeye为主人公的漫画系列作品,并且连载至今。乙(被告)1982年5月生产了带有Popeye文字并配有漫画主人公人物像的领带并进行销售。甲认为乙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禁止乙生产销售该侵权产品,并要求删除领带上的图案。乙主张甲的著作权从1929年1月17日漫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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