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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胡俊坤法律硕士注册税务师nthjk@126.comnt_hjk@126.com自我介绍法律硕士、注册税务师;中国税网特约专家;中国税务网特约专家;中国纳税答疑网答疑专家;北京财税研究院特约教授;在《财政研究》、《经济研究参考》、《经济学消息报》、《中国税务》、《经济法论丛》、《涉外税务》、《财会通讯》、《财会研究》、《税务与经济》等报刊发表财税论文百余篇,发表包括纳税筹划在内的实务类文章五百余篇,有多篇文章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出版有《新纳税申报表填报》、《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册》、《纳税评估模型与案例》等联系方式:nthjk@126.com;nt_hjk@126.com胡俊坤nthjk@126.com;nt_hjk@126.com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主要内容•相关概念的界定•企业重组的形式•企业重组的分类•一般重组的税务处理•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跨境重组的税务处理•其他规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概念的界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的形式•59号文所规范的企业重组分为六种: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现实中还存在股本回购、分拆上市、管理层收购、职工持股基金、战略联盟、托管等等。•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如何处理?)•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的形式•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标的——股权(被收购企业的);•目的——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对价——股权、股份{包括收购企业的或收购企业的控股企业的股权或股份(下同)}、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支付对价的对象——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支付对价的主体——收购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的形式•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标的——资产(转让企业);•对价——股权、股份、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目的——获取转让企业的资产;•支付对价的对象——转让企业本身;•支付对价的主体——受让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的形式•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标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被合并企业);•对价——股权、股份或两者的组合;•目的——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支付对价的对象——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支付对价的主体——合并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的形式•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标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被分立企业的),还可能包括部分被分立企业的负债;•对价——股权、股份或两者的组合;•目的——将企业分立;•支付对价的对象——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支付对价的主体——无需支付,其它投资主体(或原投资主体与其它投资主体)新设立的企业,或其它分立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与企业分立有什么区别?•区别的意义:适用法律不同了;资产转让属于视同销售,而企业分立则属于59号文的规范范畴。•实质上的区别:标的的区别人员的区别主体的区别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重组的分类•一般重组与特殊重组•特殊重组是指满足下列的条件某些特定重组:•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很明显,特殊重组之所以特殊,最为根本的就在于相关的重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一般重组的税收处理•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税收处理•一般债务重组的税收处理•一般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税收处理•一般合并的税收处理•一般分立分立的税收处理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税收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需要关注的是,对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应以财税〔2009〕60号文即《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依据。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注册地点发生变更是否需要进行清算?•财税〔2009〕59号文中出现了“如果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而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通常都不需要进行税款的清算,因此,市讨论这个问题就很有必要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文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重申了上述的规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一般债务重组的税收处理•企业发生一般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A.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B.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C.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D.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一般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税收处理•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A.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B.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C.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一般合并的税收处理•企业一般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A.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B.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C.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一般分立分立的税收处理•企业一般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B.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D.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E.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的税收处理•特殊债务重组的税收处理•特殊股权收购的税收处理•特殊资产收购的税收处理•特殊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特殊企业分立的税收处理•重组交易中非股权支付的处理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的特殊性分析•条件的特殊性•税收待遇的特殊性:满足特殊重组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特殊债务重组的税收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特殊股权收购的税收处理•股权收购满足特殊重组条件时,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A.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B.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C.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特殊资产收购的税收处理•资产收购满足特殊重组条件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特殊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A.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B.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C.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D.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特殊企业分立的税收处理•(5)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A.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B.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C.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D.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
本文标题: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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