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重大资产重组与关联交易的规范与信息披露XXXX6(最新)
重大资产重组与关联交易的规范与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3年6月第一部分重大资产重组的规范与信息披露0102近期重大资产重组的新形势、新变化03重大资产重组存在的主要问题04重大资产重组规则讲解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制度梳理一、相关制度梳理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73号令)2011年9月1日起实施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3、2011年11月23日发布,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解释4、2012年1月19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和问题与解答5、2012年7月16日发布,关于重组中发行对象数量、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文化企业是否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等问题的解释6、《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1、《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1)关于借壳的规定(第12条):控制权变更、购买资产总额达100%、持续经营3年以上、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2000万元以上(2)一站式审核(第43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定向募集现金,一次受理、一次核准(按照募集资金量占交易总额的比例25%区分)(3)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第36条):1年、3年(借壳式重组)(4)向第三方定向增发(第42条):不改变控制权、不低于5%;低于5%,金额不低于1亿元或5000万元(5)股东大会2/3审议通过(第23条),回避表决,网络投票(6)重组委审核的情况(第28条):借壳重组;超过70%;净壳重组;其他(7)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公司债(第49条):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符合这些条件:进入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承诺已履行;完成盈利预测2、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1)第13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统一或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但本办法第12条规定除外。执行累计首次原则:按控制权变更起,累计购买计算执行预期合并原则:为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承诺,涉及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2)第43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超过交易总额的25%,由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超过25%,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3、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解释2011年11月23日,证监会就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作出解释。(1)关于交易对象增加发行对象:视为重大调整减少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与认购的发行份额均剔除出方案,且符合(2)的要求,不视为重大调整(2)标的资产(同时满足)增减资产比例变动不超过20%(相应指标均不超过),不视为重大调整变更标的资产对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视为重大调整4、《决定》的问题与解答(1)如何理解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答: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是指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审核借壳重组,同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如何理解“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规定?答:“执行累计首次原则”中有关“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发生的控制权变更。4、《决定》的问题与解答(3)如何理解“经营实体”的相关规定?答:经营实体是指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经营实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重组方案中应重点披露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监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上述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以及接受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的情况。证监会在审核借壳上市方案中,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重点关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等。4、《决定》的问题与解答(4)如何理解“净利润”?答:按照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原则,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确定。(5)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的配套融资的定价、锁定期的具体安排?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配套融资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询价方式,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为“一次核准,两次发行”。申请人应当在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配套融资的发行。(6)配套融资项目聘请中介机构有何要求?答:对于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需具有保荐人资格。4、《决定》的问题与解答5、重组其他相关问题解答2012年7月16日,证监会就重组中涉及发行对象数量、标的资产涉及发改、环保等部门的审批等事项进行了解答。(1)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名。(2)对发改、环保部门审批问题,要求申请人披露标的资产在立项时,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发改部门、环保部门的立项、环评文件;如需,说明是否已取得相关文件。6、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并规定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我所同步配套发布《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1)上市公司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受理的,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则暂停审核。6、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恢复受理程序或恢复审核的条件:①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存在内幕交易的;②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交易对方的董、监、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存在内幕交易的;或者上述主体虽涉嫌内幕交易,但已被撤换或者退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6、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③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事项未涉及上述①、②所列主体的。依据前款第②项规定撤换财务顾问的,上市公司应当撤回原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导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还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3)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4)规定第七条(即上述①、②、③项)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二、重组规则讲解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提交重组委审议的情形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停牌问题关于财务资料相关细则(一)定义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参照执行。3、其他方式交易:包括新设或增资、减资;受托、委托经营;赠与或捐赠;其他4、不适用的情形(1)日常经营活动:如上市公司购买原材料、房地产公司购买土地等;(2)募集资金投向:即按照核准的发行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12个月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交易的,以累计数计算。适用标准:(《重组办法》第11条)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中比例其他标准资产总额期末总资产额≥50%无资产净额期末净资产额(不含少数股东权益)≥5000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无(二)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二)重大资产重组标准计算指标时主要考虑控股权,即是否合并同时存在购买、出售的,分别计算,以孰高为准连续12个月计算时,对于已经报批的不计算在内计算原则:(二)重大资产重组标准计算原则:控股权购买出售参股权购买出售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资产总额与成交金额较高者资产总额×股权比例与成交金额较高者营业收入为准净资产额与成交金额较高者营业收入为准资产总额为准净资产额为准资产总额×股权比例营业收入×股权比例营业收入×股权比例净资产额×股权比例与成交金额较高者净资产额×股权比例股权交易计算原则(二)重大资产重组标准计算原则:购买出售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账面值与成交金额较高者无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差额和成交金额较高者无资产账面值为准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差额为准非股权资产计算原则12个月内累计计算问题:(《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1、同一或相关资产:1)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2)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3)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3、连续计算的时点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即在1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的重组事项合并计算金额和指标。(二)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例:A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相关财务指标为:总资产30亿元、净资产2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28亿元。标的资产B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资料:总资产20亿元、净资产1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1、股权交易—购买股权涉及非控股权:A上市公司拟购买B公司40%的股权,作价7亿元。总资产的比例=资产总额×股权比例与成交金额较高者/30=8/30净资产的比例=净资产额×股权比例与成交金额较高者/20=7/20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15×40%)/28(二)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举例说明:例:A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相关财务指标为:总资产30亿元、净资产2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28亿元。标的资产B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资料:总资产20亿元、净资产1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2、股权交易—出售股权涉及控股权:A上市公司拟出售B公司51%的股权,作价12亿元。总资产的比例=资产总额/30=20/30净资产的比例=净资产额/20=10/20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主营业务收入/28=15/28(二)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举例说明:(三)需提交重组委审议的情形(第28条)借壳重组“脱胎换骨”式的重组:(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的金额同时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总额的比例70%以上;(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
本文标题:重大资产重组与关联交易的规范与信息披露XXXX6(最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6628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