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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一、人类享有自由、平等、舒适的生活条件,有在尊严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同时,负有为当代人类及其子孙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庄严义务。在这方面,任何产生或保存种族隔离、种族歧视、不公平待遇和殖民主义的政策以及其他形式的压迫和外国支配均应受到严厉谴责并加以肃清。二、地球上的各种自然资源,包括空气、水、土地、动物、植物以及其它各自然生态系中有代表性的种群,应通过精心的规划及最适当的管理,为了当代人类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而加以保护。三、应当维持地球生产重要的可更新资源的能力,并随时采取一切可行的办法保护及改善这种能力。四、人类负有保护及全面管理野生生物这个世袭遗产和它们的栖息地的特殊义务。现在,这些栖息地正由于各种不良因素的综合作用而受到严重的危害。今后,在规划各种经济发展时应重视自然保护,其中包括野生生物的保护。五、使用地球上的不可更新资源应遵循如下方针,即使得它们在将来不致于产生枯竭的危险,保证由全体人类分享利用这些资源而得到的收益。六、为保护各生态系统不致于受到严重的和不可挽回的危害,应停止以超过环境净化能力的质量和浓度排放有害物质或其它物质和余热,应支持世界各国人民为反对污染而进行的正义斗争。七、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海洋被那些有害物质所污染,以致对人体健康、生物资源、海洋生物产生危害以及对海洋环境的舒适及其他正当用途产生损害。八、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保证人类有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是必要的,而且,对于为提高人的生活质量而在地球上创造各种条件来说也是必要的。九、发展中国家由于不发达及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各种环境缺陷产生了各种严重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大量的财政和技术援助而加以解决的。这些援助是对发展中国家本国所作的各种努力的补充,且这些国家根据具体情况都需要这种及时的援助。十、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在环境管理中要考虑各种经济因素,其中包括生态过程,因此,稳定各种初级产品和原料的价格以使之有较好的收益是十分必要的。十一、各国的环境政策应能促进发展中国家当前及以后的发展潜力的发挥而不应对它产生不良的影响,更不应妨碍所有国家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应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以便达成协议,解决由于实施各种环境措施而产生的潜在力的本国的和国际的各种经济后果。十二、各种资源的使用应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各种条件和特殊要求,而且,用于使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化的各种资金可能被用于它们的发展规划和其它有益的需要,因此,应根据它们的要求为其环境保护提供额外的国际技术和财政援助。十三、为了达到更合理地管理各种资源并由此而改善环境的目的。各国应对它们的环境规划采取统一的和协调的作法,以保证为了本国人民的利益而使各种发展与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需要相协调。十四、合理规划是解决发展需要和保护、改善环境的需要之间的任何冲突的好办法。十五、应对人类居住区和城市化进行规划,以避免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并使全体人民获得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在这方面,应禁止任何殖民主义和种族隔离的规划项目。十六、在人口密度正在增长或人口已过密以致对环境或发展已产生了各种不良影响的地区和人口密度较低以致不能改善人类环境和不发达的地区,都应实施对基本人权没有偏见且由有关政府认为是适当的人口及其统计政策。十七、应委托适当的国家机关对国家的环境资源进行规划、管理或控制,以改善环境质量。十八、作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的一部分,科学与技术也应用于查清、预防和控制各种环境危害和解决各种环境问题以及为人类的共同利益服务。十九、考虑到社会的情况,对青年一代,包括成年人有必要进行环境教育,以便扩大环境保护方面启蒙的基础以及增强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在他们进行的各种活动中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感。有必要为对人们提出环境危害的劝告提供大量的宣传工具,而且,为使人类在各方面都得到发展,也有必要传播需要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教育性质的情报。二十、必须在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开展环境问题的科学研究和发展,不论是一国还是多国的。在这方面,应解决各种环境问题。各种环境技术的使用应对发展中国家有利,所花的费用应能鼓励它们广泛地传播这些技术而不使它们承担长期的经济负担。二十一、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根据它们的环境政策开发本国各种资源的主权,同时,有责任保证在他们所管辖或控制下的各项活动不致对别国的或超出其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二十二、各国应在制定未来的上述国际规范中进行合作,由于在它们所管辖或控制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所产生的超越辖区的污染,而对污染受害者应承担的责任的损害赔偿,及其他环境危害的责任和损害赔偿。二十三、对国际社会会所同意采纳的这些基本原则或各国规定的标准和最低允许量应一视同仁。这些标准和最低允许量可能是各国在考虑了该国流行的评价系统后制订的,而且,有些标准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是可行的,但由于发展中国家无力承担实施这些标准的社会负担而在这些国家是不可行的。二十四、国际间关于环境保护和改善的事宜应本着所有国家不论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则以互相合作的精神来解决。有必要通过多边或双边协议或者其他必要的适当的方式,在防止、限制、减少及有效地控制由各种活动产生的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方面进行合作。在该合作过程中应考虑到所有国家的主权和各种利益。二十五、各国应保护各种国际组织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发挥协调、积极的和能动的作用。二十六、必须避免人类及其环境受各种核武器和其它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危害。各国应为在各有关国际组织中迅速达成限制和销毁这些武器的协议而努力奋斗。
本文标题: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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