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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Qingweifu本课程按教学计划规定共为85学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总目录表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第四章历史与理论基础第五章行政主体第六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七章抽象行政行为第八章具体行政行为第九章行政程序第十章行政法律责任第十一章监督行政第十二章行政复议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第十四章行政赔偿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范畴——行政(一)国家意志执行说(政治和行政二分说)[美国]古德诺(FrankJ.Goodnow)和威尔逊政治:国家政策的制定;行政:国家意志的执行(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分说[法国]除外说,行政除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中国:应松年(三)行政管理目的说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依法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协调的活动,是为整个社会或社会的某些方面提供管理和服务。(七要素:公共权力;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社会资源;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公共责任;公正、公平、公开和民主参与)(四)行政的概念链接案例1•行政不作为案行政之分类公行政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二、行政法的核心内容——行政权(一)行政权的概念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实现行政管理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目的所享有的各种权力的总称。1、行政权的法定性(来源)2、行政权行使主体的特定性(行使)3、行政权的公益性4、优益性5、强制支配性6、不可自由处分性行政权行政职权行政权公民权利(二)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关系(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理解:“法不许可皆禁止”(公务员)“法不禁止皆自由”(一般公民)[“黄碟案”](四)行政权的内容•1.制定行政规范权。(行政立法)•2.行政决定权。(行政决定)•3.行政强制处置权。(行政强制)•4.行政制裁权。•5.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6.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监督与检查)•7.行政确认权。(行政确认)•8.行政裁判权。(行政司法)•9.行政委托权。(行政委托)第二节行政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地位和作用(一)行政法的概念A、“管理法”,建立在管理论基础之上,流行于原苏联、东欧各国和早期的我国。B、“控权法”,建立在控权论学说基础之上,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C、“平衡法”,平衡公益和私益。建立在罗豪才教授提出的“平衡论”学说基础之上。D、“服务法”,其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其建立在“服务论”学说基础之上综上,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权的法,即关于行政权的设定、行政权的运行和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二)行政法的历史发展1.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发展及特征2.中国行政法发展及特征(三)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1.行政法的地位2.行政法的作用第三节行政法的渊源(二)法律适用规则二、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一、法律位阶理论(一)法律位阶图【主体】具有行政权的机关、组织或个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象】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私行政【手段】依法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协调【宗旨】服务(区别“管理说”)返回4、各国行政法模式•(1)大陆行政法学模式大陆模式区别于英美模式的标准,主要在于行政行为因违法侵权而致的救济,是否依照有别于私法的规则和特殊的诉讼机制。•法国的行政法具有如下鲜明的特点:•第一,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在法国,解决行政活动是否违法的争端,不由普通法院管辖而由行政法院管辖,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是两个互相独立的审判系统,前者受理行政诉讼,后者受理普通诉讼。这一特点的形成是法国历史的产物。•第二,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在法国,行政法是在私法以外独立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国被称为行政法的母国。•第三,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并没有英美司法制度中的遵守先例原则。但是,先例在行政法中却起着主要作用。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几乎全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具有拘束力量。•第四,行政法没有编成完整的法典。法国行政法的数量很多,但没有一部适用于全部行政事项的行政法典总则,只有关于某一部门行政的法典。行政法的一般性原则,主要包括在行政法院的判例和行政法学的研究中。•德国与法国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但它仍别具一格。同其他国家相比较,德国行政法有四个主要特点:•第一,行政法作为公法与私法相区分。德国的法律体系同法国一样,有公私法之分,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处理公法纠纷和私法纠纷适用不同的规则,公法纠纷一般由行政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私法纠纷则由普通法院管辖。•第二,成文法多于判例法。德国和法国虽同为成文法国家,但法国行政法主要表现为判例法,而德国的行政法则主要表现为成文法。•第三,程序与实体合一化。德国有发达而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德国行政程序法中不仅规定了程序问题,还涉及到实体问题,行政程序法吸收了行政实体法的内容。•第四,行政法院属司法系统从而有别于法国的行政法院。•(2)英美行政法学模式•在行政法上,英美法与大陆法一样,行政活动必须服从于法律。但是由于英美诸国不存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产生条件,因而它有着不同的发展路径和形式,从而呈现为英美模式。•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表现为:•第一,尽管承认有行政法的存在,但行政法与私法不存在形式上的区别,它不是相对于私法而自成一体的公法体系,行政法与普通私法纠缠在一起。普通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一般法律规则(即行政法不是和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别法律体系),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关系与公民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都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第二,英国与法国一样,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判例法占有突出的地位。•第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也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和诉讼规则。•第四,由于受欧盟法的影响,欧盟法不仅成为英国行政法的渊源,而且使英国行政法出现了与大陆法系国家合流的趋势。•美国行政法同属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行政法相比较,差异较大,其主要特点是:•第一,行政法并不是建立在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的基础之上的,因而没有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别。普通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也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法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当然也不排除只在行政领域适用的特别规则。•第二,在诉讼体制上,并没有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独立行政法院来解决行政争议。•第三,行政法所涉内容比大陆法系国家甚至英国行政法的内容窄。在美国,行政法一般不被认为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行政法主要是指有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法。•(3)日本行政法学模式(混合模式)•在日本,行政法由于历史的原因,既具有大陆法系特色又具有英美法系的特点,是两大法系的混合物。二战前,日本的行政法受德国的影响较大,形成了公法和私法的二元化。二战后,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进行了改革,在司法体制上体现了英美法系的特征,在理论体系上则多有大陆法系的色彩。•日本行政法的基本特色主要是:•第一,重形式且以成文法为中心。日本的行政法重视成文法形式,且强调它的统一性和强制性,判例居于从属性地位。•第二,内容广泛,体系宏大。在日本,行政法是一个包括国家行政组织、地方自治行政组织、公务员、公物及营造物、行政程序、行政救济(包含国家补偿、苦情处理、行政诉讼)以及警察、教育、卫生、环境、社会保障、经济行政等分支部门的庞大体系。•第三,现行司法体制具有混合性。一切诉讼案件皆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与民事诉讼不相同的诉讼程序和法律,即行政诉讼有自己单独的法律规则和程序。(4)行政法定义界定之差异•A.行政法的性质:自律法与控权法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一种自律法,是以行政权和效率为中心的自我约束体系。第一、调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规则体系从属于“公法”,私法规则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被适用。“行政法强调高权、公共利益、积极主动,具有公益、国民福祉、国家意志之实现之色彩,而与私法不同。”•第二、行政法是基于行政权运行的需要而产生的,而不是司法审查的产物。“通过每一种‘事务’及其在学术上的必要性来‘制造’一个相应的部门法,行政法由此而形成,并自然也确立了其体系。”行政法的约束力是源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第三、行政行为的实施不仅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其成立还应当符合实质要件,尽管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极为发达,即“重点是对行政作用加以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则是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中心的控权机制,是一种控制行政权的程序和方法的法。即行政法是控权法,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用来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和行政专横,防止其侵犯立法权和司法权,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予以补救,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的程序和方法的法。行政机关及其享有的行政权,对公民及其享有权利并不具有固有的优越性。•总之,“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B.行政法的地位:独立的部门法与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行政法•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独立于宪法的一个基本部门法。•宪法是“将公权力作出确定的分配”的法。“宪法作为对国家权力的规范,等同地处于司法和行政及其权力之上”,•行政法则是“对行政加以规定之法”,是“在人民与行政之关系上,设定人民之权利及义务,规定人民与行政之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以及行政责任等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宪法是“静态的法”,行政法是“动态的法”,行政法是宪法的组成部分。•首先,行政法是行政程序法,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等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以及通过立法和判例建立起来的约束行政机关的程序规则。•“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即通过司法审查“以便禁锢行政自由裁量权于法定权限之内,而且要求行政机关遵循行政裁决程序”。•其次,在“议会至上”或者“司法至上”的宪政体制下,行政程序在实质上是实现权力分立或者职能分立的工具,这也与宪法的基本属性相一致。•C.行政法的形式:判例法与成文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有关行政行为的制度和理论完全是在行政法院判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世纪以及20世纪初,法国国家参事院确立了一套行政法的规则体系,其主体是法官创设的判例法规则而非立法机关通过的制定法。判例法同时也是其它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核心。法国行政法因而成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的基础。”在法国,行政法院判例的地位高于习惯法;在德国,行政法院“实际上将判例作为现行法来适用”。•在英美法系国家,成文法在行政法上大量出现。在美国,这种成文法不仅体现为宪法中的授权性规定,还包括立法机关另行颁布的“规则、标准、目标或某个‘可理解的原则’”,以及《联邦行政程序法》、《情报自由法》和《隐私权法》等成文法典。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但1958年颁布了具有行政程序法典性质的《仲裁法庭及调查法》。以行政程序立法为基础,其他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法典化范围有扩展的趋势。•D.行政法学的研究重心:行为法与程序法•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是以行政行为为核心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通常被视为是赋予主体实现自己权利和利益的行为规则,是一种权利法。行政法上关注的是能沟通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桥梁——行政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救济法,行政程序被认为是对权利的一种保障。•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中虽有行政行为的概念,却没有相应的理论。法是为主体提供的,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能采用的补救机制。他们并不关心主体的意思表示能否实现其利益,相反却更加关注其在利益受损时可能获得的救济机制。•美国联邦最高法官们反复强调:“自由的历史主要是程序保障的历史”,“程序是导致法律统治和任意统治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在行政法上,“程序保障主要就是在行政行为作出前,告知利害关系人以及听取其意见的程序。”于是,以自然正义或者正当程序观念为基础的行政程序,包括委任立法的程序和制定规章的程序,调查、听证、裁决的程序、司法审查的程序等。•(5)大陆法系行政法与英美法系行政法的比较•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国家行政法与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国
本文标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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