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个人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个人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剑榕十标(以下简称:项目)个人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以下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第三条本办法与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个人防护用品必须购买经国家、行业鉴定合格,取得合格标志的产品。第五条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的职责:(一)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个人防护需要,制定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二)人事部门负责按照标准进行采购、发放和登记,保证在人员上岗工作、作业前,将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到人,并做好发放登记,留存作业人员签认的发放记录;(三)工作、作业人员要自觉爱护和保管好个人防护用品。人事部负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更新时限标准,在保证个人防护用品能够切实起到防护作用的基础上,对因人为损毁、损坏而需更换的做出赔偿等规定;(四)作业人员要在上岗前对自己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现场负责人、各级安全监督部门也要经常检查现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六条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的基本标准(一)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要发给安全帽。在非施工现场,需要防烫、防尘、防晒的人员应当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工作帽和草帽;(二)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当发给安全带、防滑鞋;(三)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人员应当发给防护手套(布手套、线手套、刷胶手套、胶手指套);从事带电作业的人员应当发给绝缘手套;用手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人员应当发给胶手套;(四)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火或防腐蚀的人员应当发给防护用鞋,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高温、登山鞋、绝缘鞋和防水防腐蚀的胶鞋。对足部有火花烧伤危险的或足部经常接触腐蚀性粉尘的人员应当发给鞋盖;(五)从事以下作业的人员应当发给防护服(工作服):1.有强烈辐射热的或者有灼伤危险的作业人员;2.有刺激、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人员;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有可能皮肤感染的作业人员;4.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在特别肮脏环境下工作的作业人员。(六)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烧灼以及从事比较脏和一些重体力劳动的人员应当发给防护用毛巾;(七)在操作中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砂伤害的人员应当发给防护面具;有吸入毒气危险的人员应当发给防毒面具;在粉尘环境作业或工作的人员应当发给防尘口罩;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人员应当发给防护眼镜;电气焊工应当发给护目装置;(八)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发给防寒服;第七条本办法由项目安全监督科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个人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66710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