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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浙江省航道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一、基本要求(一)航道工程质量评定由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二)航道工程质量评定包括交工质量评定(包括阶段质量评定,下同)和竣工质量评定。质量评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和评定打分。(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建设单位应组织护岸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桩基和预应力构件、船闸工程主体(放水前)、软土地基处理、房建工程基础和主体(装饰前)等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测。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检测和检查结果均可作为竣(交)工质量评定依据。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检查情况每季度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四)航道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如下:1.工程开工后,竣(交)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水深断面图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水深断面图测绘。建设单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2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方案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在质量评定前10天,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业资料审查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工程质量评定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现场复核,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复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在竣(交)工验收前20天,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五)交工质量评定组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竣工质量评定组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养护等单位的代表组成。主管监督机构应派监督人员对竣(交)工质量评定进行过程监督。(六)参建单位对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质量评定后10天内,书面向主管监督机构提出申述。(七)航道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依据:1.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2.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3.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3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5.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6.监督机构、建设单位过程中的检测和检查资料等;7.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等。二、航道工程质量评定的划分航道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应按单位工程、建设项目逐级评定,单位工程应按工程使用功能和施工及验收的独立性进行划分。(一)疏浚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疏浚工程按合同段划分单位工程;2.分期实施的疏浚工程按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二)内河航道护岸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内河航道护岸工程按合同段划分单位工程;2.服务区护岸可单独划分单位工程;3.分期实施的内河航道护岸工程按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三)船闸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船闸主体作为一个单位工程;2.上、下游引航道及导靠船建筑物各组成一个单位工程;3.闸阀门制作与安装和启闭门安装组成一个单位工程;4.船闸的电气与控制系统安装组成一个单位工程。(四)桥梁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桥梁工程按座划分单位工程。(五)航道整治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堤坝、护岸、固滩和炸礁工程按座或合同标段划分单位工4程;2.较长的整治建筑物按合同标段或以长度2~5km划分单位工程;3.分期实施的整治建筑物和炸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4.较长河段航道整治工程按单滩划分单位工程。(六)标志、标牌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标志、标牌工程按合同段划分单位工程;2.分期实施的标志、标牌工程按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七)信息化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信息化按合同段划分单位工程。(八)房建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房建工程按每服务区或每合同段划分单位工程。(九)绿化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绿化工程按合同段划分单位工程。三、竣(交)工质量评定方法(一)航道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主要工作内容:工程实体检测、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房建、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按本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由房建、园林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建设单位可引用其结论。(二)航道工程实体检测1.按附表1~9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进行检测,检测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5准》(JTS257-2008)执行,按单位工程对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加权合格率,乘100作为单位工程实测得分。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单位工程实测得分=×100Σ权值2.内河航道的桥梁工程应按以下抽查频率进行荷载试验:(1)结构较新颖或较复杂的桥梁。(2)项目中同类型结构的桥梁按不少于20%,且不少于1座;预应力连续箱梁结构应增加抽查频率。(3)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桥梁。(三)工程观感质量按附表1-9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抽查项目进行外观检查,并由质量评定组进行评分。外观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执行。(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按附表1-9不同工程类别规定抽查项目由工程质量评定组核查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内业资料,并进行评分,每项资料扣分基本原则如下:1.应当填报的项目资料空缺,该项为0分,内容不全扣1-2分;2.资料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扣1-2分;3.资料数据量不足,代表性不强,准确性不高,扣1-2分;4.工程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2分;5.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6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扣1-2分。6.资料核查表中加“▲”的重要项目,若发生单项扣分情况,总得分率还将扣减3%-5%;资料空缺的,除扣减5%外,应要求资料进行补充完善,若无法完善的,需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实体检测或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认定,符合要求后,方可评定验收。7.资料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总得分率扣减5%。(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按附表1-9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判定标准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质量检验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四、阶段质量评定内容(一)建设单位按附表1~9中有关规定进行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根据检测、检查情况评定单位工程中的已完工程质量是否满足阶段验收条件。(二)航道工程阶段质量评定意见单位工程的已完工程实体检测得分达80分及以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得分率达80%及以上,外观检查得分率80%及以上,工程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符合则工程质量满足阶段验收条件,否则工程质量不满足阶段验收条件。工程质量不满足阶段验收要求的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评定,直至满足阶段验收条件;经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工程质量满足阶段验收条件。(三)阶段质量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满足交通运输部《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阶段验收7相关条件;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报告已通过备案;4.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严重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5.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五、交工质量评定内容(一)建设单位对航道工程按附表1~9中有关规定进行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根据检测、检查情况对单位工程进行交工质量评定。(二)航道工程交工质量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划分及要求。工程质量等级按单位工程进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实体检测得分达80分及以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得分率达80%及以上,外观检查得分率80%及以上,工程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符合则单位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合格单位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评定,直至合格;经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三)交工质量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完成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约定的单位工程各项内容;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报告已通过备案;4.船闸设备运行系统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进行联合试运行,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8进行测试;5.桥梁荷载试验完成且试验结果符合相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桥梁已进行安全评估且评估结果符合相关要求;6.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严重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7.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四)航道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评定结论不合格,应返工处理后重新进行评定。1.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项目(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面层厚度)和疏浚竣工水深断面图等主要指标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2.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并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3.工程外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使用功能,未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的;4.桥梁通航净空、船闸通航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5.航道护岸工程存在滑坍失稳或墙后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6.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7.其他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情况。六、竣工质量评定内容9(一)建设单位对工程按附件1-9中有关规定进行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根据检测、检查情况对工程进行竣工质量评定。(二)航道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划分及要求。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单位工程、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单位工程实体检测得分达80分及以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得分率达80%及以上,外观检查得分率80%及以上,工程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符合则单位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水运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均合格,则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合格单位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评定,直至合格;经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三)对经过交工验收试运营期满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竣工质量评定。竣工质量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交工质量评定提出的问题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2.航道整治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设计有要求时,应经设计船型实船适航试验及复测,项目各河段(滩)整治综合效果基本达到设计要求;3.船闸设备和其他以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为主(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工程通过试运行或系统性能测试,系统性能参数达到设计要求;4.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报告已通过备案;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材料;106.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写出总结意见。七、竣(交)工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
本文标题:[浙江省航道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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