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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置制度一、发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食品供货商或生产者,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二、发现保质期到期、包装破损、受到污染,以及因其它原因导致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出现问题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三、对国家公布和有关监管部门通知的质量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食品,必须退市:1、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及“三无”食品;2、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3、应当经国家强制认证、许可而未取得认证许可的食品;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5、经有关部门抽检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6、国家禁止销售和食用的食品7、其他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食品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后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可继续销售。六、对存储和待售的食品应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七、在采取下架退市的同时,对上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中已售出的部分,应采取补救措施,在经营场所发布消费警示,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的,应自觉依法办理。八、经营者采取退市措施的情况应记入《食品下架退市情况记录表》,协助生产者召回食品、发布消费警示等情况应做好相应记录。
本文标题:废弃物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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