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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运检/3)297-2014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设备缺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网设备管理,提高缺陷闭环管理水平,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网设备缺陷管理主要包括缺陷的发现、建档、上报、处理、验收等全过程的闭环管理和检查考核等工作。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电网设备缺陷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电网设备缺陷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国网运检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运检部、省检修(分)公司运检部、地市(区、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地(市)公司”)运检部、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公司”)运检部(以下简称“各级运检部门”)为电网设备缺陷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各级评价中心”)负责电网设备缺陷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撑,省检修公司中心(分部)、地(市)公司检修分公司、县检修(建设)工区(以下简称“运检单位”)为电网设备缺陷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第五条国网运检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公司电网设备缺陷管理的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指导设备缺陷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标准缺陷库,组织研究解决电网设备缺陷管理工作中的管理问题和重大技术问题;(三)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输变配电设备缺陷统计分析报告,组织开展设备运行评价工作,指导反事故措施、大修技改计划的制订和设备选型;(四)完善技术支持手段和装备配置,组织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带电检测和状态监测技术;(五)负责公司系统具有代表性的电网设备家族缺陷发布,组织协调公司系统家族缺陷的排查治理工作;(六)负责公司输变配电设备缺陷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七)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各省公司技术人员缺陷诊断分析和处理技能水平。第六条国调中心职责:(一)负责公司继电保护装置、自动化装置缺陷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二)汇总分析继电保护装置、自动化装置缺陷信息,组织编制公司继电保护装置、自动化装置缺陷统计分析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反事故措施;(三)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在保障系统安全、可靠供电和清洁能源消纳的前提下,为缺陷处理创造条件;(四)负责监控范围内变电站设备运行状态监视,及时通报设备异常信息。第七条总部其它部门职责:(一)国网基建部负责协调处理重大电网基建工程(不含交直流特高压工程)中与因建设质量问题导致的设备缺陷。(二)国网交流部负责协调处理1000千伏交流特高压基建工程的设备质量缺陷、安装工艺缺陷、质保期内的设备运行缺陷以及相关辅助设施缺陷等。(三)国网直流部负责协调处理±1100千伏、±800千伏直流工程建设期间的设备质量缺陷、安装工艺缺陷以及相关辅助设施缺陷等,协助处理质保期内设备运行缺陷。(四)国网信通部负责公司通信设备缺陷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汇总分析通信设备缺陷信息,有针对性地提出反事故措施。(五)国网物资部负责协调处理缺陷闭环管理中涉及物资的相关问题;负责配合国网运检部进行家族缺陷的排查治理工作,配合省公司相关部门协调督促制造厂进行整改。第八条国网运行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设备缺陷管理的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组织研究制订直流特高压电网设备重大缺陷处理方案,解决直流特高压电网设备缺陷处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三)汇总、分析直流特高压电网设备缺陷信息,组织编制直流特高压电网设备缺陷分析报告,针对性地提出反事故措施;(四)完善技术支持手段和装备配置,推进和落实先进实用的带电检测和状态监测技术,提升缺陷发现处理技术能力;(五)负责本单位设备家族缺陷的审核、发布及上报,组织对国网运检部及本单位发布的家族缺陷开展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排查治理计划,评价整改效果。第九条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中国电科院)职责:(一)开展特高压交流和直流设备专项带电检测、状态评价、专业监督,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开展特高压交流和直流设备缺陷分析以及缺陷处理技术方案的制订;(二)协助公司总部开展公司输变配电设备缺陷分级管理、缺陷统计分析、运行评价工作;(三)协助总部监督检查各单位缺陷填报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等工作;(四)负责公司系统具有代表性的家族缺陷认定,提出发布建议报国网运检部。第十条省公司运检部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设备缺陷管理的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组织研究制订本单位电网设备重大缺陷处理方案,协调解决电网设备缺陷处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三)汇总、分析本单位电网设备缺陷信息,组织编制本单位缺陷分析报告,针对性地提出反事故措施;(四)完善技术支持手段和装备配置,推进和落实先进实用的带电检测和状态监测技术,提升缺陷发现处理技术能力;(五)负责本单位设备家族缺陷的审核、发布及上报,组织对国网运检部及本单位发布的家族缺陷开展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排查治理计划,评价整改效果;(六)负责所属单位输变配电设备缺陷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七)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下属单位技术人员缺陷诊断分析和处理技能水平。第十一条省公司调控中心职责:(一)负责所属单位继电保护装置、自动化装置缺陷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二)汇总、分析本单位继电保护装置、自动化装置缺陷信息,组织编制本单位缺陷分析报告,针对性地提出反事故措施;(三)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在保障系统安全、可靠供电和清洁能源消纳的前提下,为缺陷处理创造条件;(四)负责设备及在线监测装置运行信息集中监控,实时监控所辖设备运行状态,并通报设备异常信息,跟踪异常及缺陷发展变化情况。第十二条省公司其它部门职责:(一)省公司建设部负责协调处理基建工程的设备质量缺陷、安装工艺缺陷、质保期内的设备运行缺陷以及相关辅助设施缺陷等。(二)省公司科信部负责所属单位通信设备缺陷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汇总分析通信设备缺陷信息,有针对性地提出反事故措施。(三)省公司物资部负责协调缺陷处理中涉及物资的相关问题;负责督促制造厂对家族缺陷进行整改。第十三条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职责:(一)开展带电检测、在线监测、诊断性试验等工作,对检测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设备缺陷;(二)协助省公司运检部开展电网设备缺陷管理,定期开展所辖区域设备缺陷分析,对重大缺陷分析和处理方案的制订提供技术支撑;(三)负责本区域设备家族缺陷认定,提交省公司运检部发布;(四)负责分析、监督和检查省公司所属各单位缺陷填报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等工作,提出整改建议。第十四条省检修(分)公司、地(市)公司运检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网公司和省公司设备缺陷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评价考核所辖输变配电设备缺陷管理工作,制订措施并组织落实;(三)组织所属单位及时发现缺陷,并准确、完整地收集设备缺陷信息录入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缺陷填报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负责疑似家族缺陷信息收集、初步分析及上报,落实家族缺陷排查治理工作。(四)协调所辖输变配电设备缺陷处理,组织检修力量,调配检修物资;(五)定期开展缺陷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审核批准输变配电设备严重及以上缺陷并根据省公司要求及时上报省公司运检部;(六)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运检班组成员缺陷诊断分析和处理技能水平。第十五条地(分)调控中心职责:(一)监督、指导本单位继电保护装置、自动化装置缺陷管理;(二)汇总、分析本单位继电保护装置、自动化装置缺陷信息,针对性地提出反事故措施建议,定期发布缺陷信息,并向省公司调控中心汇报缺陷信息;(三)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在保障系统安全、可靠供电的前提下,为缺陷处理创造条件;(四)负责设备及在线监测装置运行信息集中监控,实时监控输变配电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并通报设备异常信息,跟踪缺陷发展变化情况;(五)审核批准继电保护装置、自动化装置严重及以上缺陷。第十六条省检修(分)公司中心(分部)、地(市)公司检修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设备缺陷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组织运检班组开展所辖设备巡检、例行试验和诊断性试验,及时发现、汇报、跟踪和处理设备缺陷;(三)审核批准所辖设备的一般缺陷,上报所辖设备的严重及以上缺陷;(四)准确定性所辖设备缺陷,制订消缺计划和方案,组织检修力量及时消除缺陷;(五)缺陷消除前,采取必要预控措施,防止缺陷进一步扩大;(六)组织消缺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和缺陷分析,完成缺陷闭环管理;(七)统计、上报所辖设备缺陷信息。开展疑似家族缺陷信息收集、初步分析及上报,落实家族缺陷排查治理工作。第十七条县公司运检部(检修(建设)工区)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设备缺陷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评价考核所辖设备缺陷管理工作,制订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三)组织下属班组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设备缺陷信息并录入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缺陷填报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负责疑似家族缺陷信息收集、初步分析及上报,落实家族缺陷排查治理工作;(四)准确定性所辖设备缺陷,制订消缺计划和方案,协调所辖设备缺陷处理,组织检修力量,调配检修物资;(五)定期开展缺陷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审核批准所辖设备缺陷并及时上报;(六)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运检班组成员缺陷诊断分析和处理技能水平;(七)组织运检班组开展所辖设备巡检、例行试验和诊断性试验,及时发现、汇报、跟踪和处理设备缺陷;(八)缺陷消除前,采取必要预控措施,防止缺陷进一步扩大;(八)组织消缺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和缺陷分析,完成缺陷闭环管理;(九)疑似家族缺陷信息收集、初步分析及上报,落实家族缺陷排查治理工作。第十八条运检班组职责:(一)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设备缺陷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认真开展设备巡检、例行试验和诊断性试验,准确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健康水平,及时发现设备缺陷;(三)及时、准确、完整地将设备缺陷信息录入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间完成流程的闭环管理;(四)根据制订的消缺计划及时开展设备检修,消除设备缺陷;对临时性缺陷,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及时进行消缺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按照缺陷流程进行管理;对于消除的缺陷进行验收;(五)进行缺陷的分析、收集、整理并上报;(六)疑似家族缺陷信息收集、初步分析及上报,落实家族缺陷排查治理工作。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九条设备缺陷按照对电网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危急、严重和一般三类:(一)危急缺陷是指电网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了偏离且超过运行标准允许范围的误差,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二)严重缺陷是指电网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了偏离且超过运行标准允许范围的误差,对人身或设备有重要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造成事故的缺陷;(三)一般缺陷是指电网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了偏离运行标准的误差,尚未超过允许范围,在一定期限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第二十条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流程图如附件所示,配电设备缺陷管理流程图如附件所示。缺陷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第四章缺陷发现第二十一条生产人员应依据有关标准、规程、设备技术条件等要求,认真开展设备监控、巡检、操作、例行试验、诊断性试验、状态监测、检修、验收、各类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并告知运维人员及时进行缺陷建档。第五章缺陷建档及上报第二十二条发现缺陷后,运检班组负责及时参照缺陷定性标准进行定性和状态评价,及时将缺陷信息按要求录入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启动缺陷管理流程。监控班组发现的缺陷应告知运检班组,按缺陷处理流程执行。第二十三条缺陷登记时限:缺陷发现后72小时内必须录入到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第二十四条缺陷定性及缺陷描述: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设备缺陷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缺陷标准库和现场设备缺陷实际情况对缺陷主设备、设备部件、部件种类、缺陷
本文标题: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设备缺陷管理规定国网(运检3)297-2014(文号国家电网企管〔2014〕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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