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南京师范大学实践创新学分实施细则doc-南京师范大学实践
南京师范大学实践创新学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科技和科研活动以及创造发明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创新学分: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且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科研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核准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二、创新成果认定范围第三条授予创新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各类竞赛奖励、公开发表的作品、社会实践成果等。第四条申报创新奖励学分的基本条件如下:本科生各类科技竞赛优胜者,创新立项优秀成果获得者,在学校认定的有正式公开刊号(国际刊号ISSN,国内刊号CN)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或课程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者,以及在大学学习期间创新发明经鉴定取得较好社会应用价值或取得专利者。科技竞赛包括与教学紧密结合的专业性综合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节能减排竞赛、智能车竞赛、挑战杯等。以上4条尚未涉及的具有创新内涵的各种成果须经学校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第五条凡以外单位名义完成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创新活动等,以及在停学、休学期间完成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创新活动等,不予申报创新奖励学分。三、实践创新学分申报程序—2—第六条实践创新学分申报一年一次,于每年4月份进行。第七条实践创新学分由个人申报,集体取得的创新成果由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申报。申报时需详细填写《南京师范大学实践创新学分申报表》,并提供成果原件和复印件。第八条申报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初步审定,提出评定意见,报教务处核批,方可获得创新学分。第九条对申报的创新成果认定上出现争议时,由教务处提交学校实践教学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第十条申报实践创新学分时,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放松评定标准;如有虚报或剽窃行为的,视为考试作弊行为,根据学校相关条例处理。第十一条经教务处审批认定的实践创新学分,记录进学生的成绩单,记入学生毕业应修总学分数,其课程名称为“实践创新学分”,课程成绩记为“奖励”,没有具体分数,也不记入学分积的成绩计算中。四、实践创新学分评定标准第十二条每项创新成果一般奖励0.5-4个学分。具体评定时可参照下列条款进行:(一)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科技比赛奖励学分标准:奖级国际级国家级省级一等奖442二等奖331.5三等奖221(二)学生完成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奖励学分标准:排名省级校级评为优秀一般项目评为优秀一般项目项目主持人3221成员2110.5(三)学生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奖励学分标准:—3—作者排名国际刊号ISSN国内核心期刊国内一般刊物独立完成431.5第一作者321第二作者210.5第三作者10.50(四)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发现、实用新型、新颖独特的设计、商标、专利等,根据学生参与程度及成果大小可获得1-4个创新学分。(五)社会实践成果评为校级以上优秀的,可获得1-2个创新学分。第十三条各类活动的纪念奖、优秀奖、鼓励奖、组织奖等奖项不能申报创新奖励学分。第十四条同一成果累次获奖,只以最高奖项计算一次,不累计。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奖励,但不重复奖励。第十五条不同项目的实践创新学分可以累加,实践创新学分最多累计6学分。第十六条学生取得的实践创新学分,可以冲抵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且可以累计,但冲抵选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不超过2学分,超出部分的学分,学校予以记载,但不冲抵课程学分。第十七条实践创新学分的指标列入奖学金、三好学生评比的有关条款,推荐为免试研究生的学生必须有实践创新学分。五、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4—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实践创新学分申请表申请学生信息姓名学号学院专业申请类别科技竞赛(最高4学分)实践创新训练(最高3学分)发表论文(最高4学分)发明创造(最高4学分)获奖情况说明(获奖名称、级别,请附获奖证书复印件)学院意见是否批准学分数主管教学院长签字:盖章(院章)教务处意见盖章
本文标题:南京师范大学实践创新学分实施细则doc-南京师范大学实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6728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