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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劳动考勤制度———杨云讲课大纲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考勤、加班加点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用人单位如何执行劳动考勤、加班加点制度典型案例分析,将穿插在授课内容中现场提问答疑Part1:劳动考勤制度第一节用工权利一、用人单位依法确定工作时间的权利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应当约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人工考勤或者电子考勤,确定考勤责任体系、考勤的具体内容和次数。制度安排要保障举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二、用人单位依法确定考勤方式方法的权利三、用人单位依法确定不同工时制度的权利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报告并获得批准)四、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履行报批程序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高管、外勤、推销、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五、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履行报批程序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本节重点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履行报批程序。第二节、法律提示一、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二、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四、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本节重点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定,并建立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保存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第三节、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阻碍、拒绝监察的法律责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报告考勤记录等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阻碍、拒绝监督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考勤制度、出勤记录保存少于二年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保存考勤记录的不利影响未保存考勤记录,劳动者进行仲裁,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单位大多败诉本节重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阻碍、拒绝监察以及未建立劳动考勤制度、出勤记录保存少于二年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节、规章制度制定要领一、界定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二、明确考勤方式三、界定迟到、早退、旷工的内涵,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四、完善各类考勤表式五、制定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罚措施六、制定遵守考勤制度的奖励措施本节重点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工时制度、考勤方式、遵守及违反考勤制度的奖励和处罚措施等。Part2:加班加点制度第一节用工权利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权利《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强迫加班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协商不成,不得强迫加班二、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确定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标准的权利《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能低于本人月工资。案例分析一加班工资支付基数应如何认定?案件简介:接举报反映,某电子有限公司加班工资支付不足。经核实,查明该单位加班工资支付基数为职工的基本工资,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四、对高级管理人员主张加班工资的处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3条*对于因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张加班工资引发的争议,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如果约定的薪酬较高且明确不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的,对高级管理人员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的权利《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1号)第六条原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条*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职工星期六上班不属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六、用人单位合理安排门卫、保安等岗位人员的工作时间,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6〕1号)第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的门卫、保安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如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平合理,故应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可折算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约定,则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本节重点用人单位有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和确定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标准的权利,但延长工作时间及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均有规定的时限和标准。第二节法律提示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点必须支付加点工资,安排劳动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只有休息日加班优先安排补休,6个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是不允许安排补休的,只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二、用人单位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加班加点制度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定额或工作任务应当合理,制定的标准应当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都能完成。三、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日、小时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案例分析二加班工资如何正确计算?案件简介:接举报反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时加班且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经查,举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本案事实清楚、单位积极整改,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了纷争。但在计算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月出勤天数到底是按照21.75天(月计薪天数)还是20.83天(月制度工作时间)来计算?四、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每日、每月加班时间限制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劳动法》第四十三条*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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