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电气安装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法规编号:劳人护(87)36号颁布时间:1987制定部门: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法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劳人护(87)36号文颁发)1引言1.1制定目的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1.2防爆技术工作的分工原则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生产工艺管理的部门,按本规程的规定,确定爆炸危险场所中区域的等级的范围,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再由电气及有关专业部门,按照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的平面图,进行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并由安全技术部门监督检查。1.3电气整体防爆各级有关人员在从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采取防爆措施,以实现整体防爆。1.4本规程与其他标准、规程的关系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程的规定。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程未涉及的或不够详尽的内容,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制订专项规定或实施细则,以补充本规程的不足,并向劳动人事部备案。第一篇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2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与分组2.1爆炸性物质的分类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Ⅰ类:矿井甲烷;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气;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2.2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下同)的分级与分组爆炸性气体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按其引燃温度分组。共分T1、T2、T3、T4、T5、T6六组。示例见表1。表1爆炸性气体的分类、分级、分组举例表─┬───┬───┬───────────────────────────│最大试││引燃温度(℃)与组别│验安全│最小点├───┬───┬─────┬───┬───┬─────类│间隙│燃电流│T1│T2│T3│T4│T5│T6和│MESG│比├───┼───┼─────┼───┼───┼─────级│(毫米)│MICR│T>450│(450≥│300≥T│200≥│135≥│100≥T││││T>300│>200│T>135│T>100│>85─┼───┼───┼───┼───┼─────┼───┼───┼─────Ⅰ│MESG=│MICR=│││││││1.14│1.0│甲烷│││││─┼───┼───┼───┼───┼─────┼───┼───┼─────Ⅱ│0.9<│0.8<│乙烷、│丁烷、│戊烷、己│乙醚、││亚硝酸A│MESG│MICR│丙烷、│乙醇丙│烷、庚烷、│││乙酯│<1.14│〈1.0│丙酮、│烯、丁│癸烷、辛│乙醛│││││苯乙烯│醇、乙│烷、汽油、││││││、氯乙│酸丁酯│硫化氢、││││││烯、氨│、乙酸│环己烷││││││苯、甲│戊酯、│││││││苯、苯│乙酸酐│││││││、氨、││││││││甲醇、││││││││一氧化││││││││碳、乙││││││││酸丁酯││││││││乙酸、││││││││丙烯腈│││││─┼───┼───┼───┼───┼─────┼───┼───┼─────│0.5<│0.45<│二甲醚│环氧乙│异戊│││Ⅱ│MESG│MICR│、民用│烷、环│二烯│││B│≤0.9│≤0.8│煤气、│氧丙烷│││││││环丙烷│、丁二││││││││烯、乙││││││││烯││││─┼───┼───┼───┼───┼─────┼───┼───┼─────Ⅱ│MESG│MICR≤│水煤气│乙炔│││二硫│硝酸C│≤0.5│0.45│氢、焦││││化碳│乙酯│││炉煤气│││││─┴───┴───┴───┴───┴─────┴───┴───┴─────注:①表1未列入的爆炸性气体见附录B;②最大试验安全间隙与最小点燃电流比在分级上的关系只是近似相等。2.3爆炸性粉尘(含纤维和火炸药,下同)的分级与分组爆炸性粉尘按其物理性质分级,按其引燃温度分组。共分T1-1、T1-2、T1—3三组。示例见表2。表2爆炸性粉尘的分级、分组举例表───────────┬─────────┬───────┬──────组别│T1-1│T1-2││T1-3───────────┼─────────┼───────┼──────引燃温度℃│T>270│270≥T>200│200≥T>140──┬────────┼─────────┼───────┼──────类│粉│││和│尘│││级│物││││质│││──┼────────┼─────────┼───────┼───────ⅢA│非导电性可燃纤维│木棉纤维、烟草│木质纤维│││纤维、纸纤维、││││亚硫酸盐纤维││││素、人造毛短纤││││维、亚麻││├────────┼─────────┼───────┼───────│非导电性爆炸性粉│小麦、玉米、砂糖、││││橡胶、染料、聚│可可、米糖││尘│乙烯、苯酚树酯││──┼────────┼─────────┼───────┼───────ⅢB│导电性爆炸性粉尘│镁、铝、铝青铜、│铝(含油)│││锌、钛、焦炭、炭│铁、煤│││黑││├────────┼─────────┼───────┼───────│火炸药粉尘││黑火药T·│硝化棉、吸│││T·N│收药、黑索金、││││特屈儿、泰安──┴────────┴─────────┴───────┴───────注:①本表未列入的粉尘见附录C;②在确定粉尘、纤维的引燃温度时,在悬浮状态或沉积状态的引燃温度中,按本规程附录C选用其中低值一方。3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3.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3.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3.2.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3.2.1.10级区域(简称0区,下同)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3.2.1.21级区域(简称1区,下同)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3.2.1.32级区域(简称2区,下同)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3.2.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3.2.2.11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3.2.2.211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3.3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3.3.1.气体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3.3.1.1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划分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如果该厂房空间很大,可根据通风情况、释放源部位、释放量和扩散情况,划定其不同等级的危险范围。1区范围以厂房为界。通向露天的门、窗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在自然通风良好的条件下为2区。有障碍物导致通风不良时,其水平距离可延伸至7.5米(见附录A图1)。2区范围以厂房为界。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距离1米,通风不良时,可延伸至3米,垂直高度为1米的空间也划为2区(见附录A图1)。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灌注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性液体的注送站,其厂房内部空间,以及开敞面外水平距离1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1区。1区以外水平距离7.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2、图3)。如果环境条件确有困难时,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安全距离可适当缩短。工艺装置中有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现场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的厂房,其开敞面向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图A图4)。集中设置在露天的装置和设备,应视为一个整体。其区域的划分如下: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注送站,从注送口以外水平距离15米、垂直高度7.5米以内的空间为1区。1区以外,水平距离7.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5)。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从其设备外壳以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但设有安全阀、放空阀、呼吸阀时,从阀口向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垂直高度3米和水平距离7.5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6)。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贮罐,从罐体外壳以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为3米以内的空间,以及当贮罐设有防护堤时,包括护堤高度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7)。3.3.2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应防止向周围扩散或飞扬,对其邻近厂房或场所的等级划分,应根据具体扩散或沉积情况确定。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二次爆炸。3.3.非开敞式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危险场所,以生产厂房为一个单位,不论其释放源的位置和厂房空间的大小,应划为同一级危险区域。10区范围以厂房为界。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通向露天的门、窗外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地面和屋顶上方3米以内的空间可以降低一级为11区(见附录A图8)。11区的范围虽以厂房为界,但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空间也应划为11区(见附录A图8)。3.3.2.3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3.3.2.3.110区的范围以厂房边线为界。自然通风良好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地面和屋顶上方3米以内的空间为11区。3.3.2.3.211区的范围虽以厂房边线为界,但开敞面边界以外水平距离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空间也应划为11区。集中设置在露天中的设备和装置,应视为一个整体,其危险区域范围应根据扩散到空间的粉尘含量来确定。3.3.2.4.111区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3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界,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15米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应划分11区。3.3.2.4.211区的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3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界。3.3.2.5易燃纤维危险场所区域范围暂按粉尘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划分法进行划分。3.4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3.4.1与爆炸危险区域用有门的隔墙隔开时相邻场所等级的划分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厂房之间的隔墙应是密实坚固的非燃性实体,隔墙上的门应是坚固的非燃性材料制成,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闭装置,其相邻厂房等级划分见表3。表3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表───────┬────────────────────┬────────危险区域等级│用有门的墙隔开相邻场所等级│├─────────┬──────────┤│一道有门隔墙│两道有门隔墙│附注││(通过走廊或套间)│──┬────┼─────────┼──────────┼────────气体│0区││1区│两道隔墙门框├────┼─────────┼──────────┤之间的净距离│1区│2区││不应小于2米├────┼─────────┤非危险场所││2区│非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67588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