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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甲方(发包人):法定代表人:乙方(承包人):法定代表人:通过年月日的招标评选结果,现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下述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等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下称本工程);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监理人:第二条本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1、承包范围:2、工程内容主要包括:3、施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4、关于本工程范围及工程内容的其它约定。第三条本合同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1、组成部分(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3(2)本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报价书(含报价修正函);(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6)投标文件及承诺书;(7)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8)图纸、勘察技术报告、答疑文件;(9)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2、解释顺序本合同3.1款约定的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时间最新的文件为准,若时间相同的,则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四条合同价款1、本合同为包工包料,综合包干单价合同。2、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清单工程暂定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元)。(具体详见附件19: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另附))。3、综合包干单价是指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完成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完成缺陷处理、保修服务以及售后服务等所有费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综合包干单价不变,不受任何调价因素、政策因素、汇率变化、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考虑合同执行期内的各种风险。该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4(1)设备、材料、成品、辅件的采购、运输、加工制作与安装费用以及施工损耗;(2)完成合同约定工程所需的所有人工费(含人工工资、抢工费、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等);(3)项目措施费(含冬雨季施工费、高层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脚手架搭拆及使用费用、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用、材料保管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用、现场管理措施费、停水停电措施费、现场治安、消防、环保等费用);(4)生产(生活)临建的搭设及搬迁和拆除费用;(5)涉及本工程的保险费、规费、税金、利润;(6)综合管理费;(7)样板安装费用与样板安装调整费用;(8)设计费:包括图纸设计费用、出图费用与审图机构对图纸审核(通过)的费用(若发生);(9)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中和完成后辅助工程所涉及的费用(含为本工程的施工所作的现场实地测量和定位、安装、打扎、预制件与预埋件的制作与安装、对前置工作与工作面验收、缺陷处理、收口打胶、维修及保养费、竣工验收与接收验收前施工作业面的全面清理及现场清洁工作等涉及的费用);(10)本工程测试、检验(含24小时淋水和拉拔实验)、验收、政府专项验收等所涉及的费用;(11)与政府所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工作及执行其指令的所有费用;5(12)办理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文件或报告的费用;(13)所有有关费用,如包装、运输、保险、交货、装卸、储存、保管、多次搬运、到场材料的下车地点、施工场地不足、临时施工场所搬移、垂直运输费和垃圾清运费、工程竣工后的保洁费用等。4、发生有效的设计变更或特急零星工程委托所产生的费用由暂列金支付,如无有效设计变更或特急零星工程委托,则甲方按综合包干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乙方结算,结算时价的确认与量的确认按本合同8.2、8.3款执行。5、施工用水、用电等能源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6、关于价款的其它约定:第五条履约担保1、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以现金或支票的形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元作为履约保证金。2、除5.3款外,本工程接收验收合格且经甲方及相关各方书面签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1)乙方伪造或变造相关合同、文件、资料、合格证书、证明、验收证书等相关资料文件的;(2)乙方拒不履行本合同条款的;(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4)乙方所供材料、设备或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按相关约定处理的;6(5)乙方违反附件1《反商业贿赂协议》中相关约定的;(6)乙方拒不履行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相关承诺的;(7)乙方在向甲方申请工程进度款过程中,虚报工程量的;(8)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的。4、履约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工程款支付1、工程款支付时需遵循以下条款(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甲方按清单工程暂定总价款(人民币元)为基数向乙方支付进度款。暂列金(人民币元)仅在工程结算时,发生有效的设计变更和特急工程零星委托的情况下,按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工程价进行支付。(2)在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如本工程有样品封样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甲方书面签字认可的《样品确认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3)工程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须同时报送监理人出具的《质量验收单》,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阶段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4)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乙方完成的该部分工作。(5)因各种设计变更或特急零星工程委托而签证的,其产生的费用在结算时统一办理。(6)各种对乙方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工程结算程序按附件4: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办理须知的相关要求办理。7(7)甲方按乙方书面提交的开户银行、开户单位及银行账号(需加盖乙方公章),采取银行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每一笔款项,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的委托付款。(8)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区域地税局开具的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发票金额以计量金额为准。乙方应对所出具发票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等负责,如甲方对此提出质疑的,有权延迟付款期限,且不承担延期付款的法律责任。2、预付款支付(1)预付款金额与支付时间: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暂定总价款的%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元。(2)预付款扣回:甲方向乙方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全额扣回支付的预付款,如有剩余,则将剩余部分支付给乙方;如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足以全额扣回支付的预付款的,剩余预付款则在第二次支付工程进度时扣回,以此类推。3、进度款的支付(1)甲方按月实际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在书面确认工程量次月的日之前支付上月工程款。(2)工程竣工且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书面签认后28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4、结算款支付工程接收验收合格且经甲方及相关各方书面签认之后,乙方应向甲方递交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报告、完整的结算资料等甲方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甲方收到(监理单位收到不视为甲方收到)上述文件资料后60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包括监理8人、甲方指定的审计方人员)与乙方进行结算、核实。甲方根据审计意见,对竣工结算价款与乙方达成共识后,双方负责人在竣工结算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最终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后支付余款,质保金的支付按附件3执行。5、工程计量周期(1)乙方应在每月日前提供当月已完工程月计量报表,填写《工程进度计量联签单》(详见附件9:工程进度计量联签单)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一式五份,送监理人留存一份,甲方留存二份、乙方留存二份;乙方需确保计量月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同时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供进度计划与控制文件一份。计量只作为工程形象进度依据,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若未按此条款上报月计量报表的,不得申请支付进度款。6、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其它约定。第七条工程的变更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才可对施工工程进行变更:(1)除乙方违约外,取消合同约定中的任何一项施工工作,且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甲方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施工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施工工作(按有效的设计变更或特急零星工程委托程序办理)。2、变更权9(1)监理人与甲方任何部门或个人自行与乙方签订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增加的费用均不予结算。(2)所有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加盖甲方“技术核定专用章”并编流水号方为有效;有效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施工及结算依据。(3)现场办理签证的有效依据仅为:①有效的设计变更通知单,②特急零星工程委托单。其它任何资料均不得作为收方依据。3、变更程序(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7.1款情形的,甲方工程部向乙方发出经甲方盖有“技术核定专用章”并编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2)乙方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7.1款约定情形之一的,可向甲方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甲方、监理人收到乙方书面建议后,应共同确认是否存在变更的情形,如确需变更的,甲方按7.3.1.1款作出变更指示。第八条工程结算1、工程结算的依据为:施工图、符合合同规定的设计变更、签字手续完善的现场签证以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认价资料。2、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以经监理和甲方签证确认的工程量为准。3、价格的计算规则(1)合同清单中有的项目:报价表中已有的项目,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相应的项目单价执行。10(2)合同清单中没有的项目: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没有的项目,单价按甲方核价执行,核价原则按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执行。第九条保险与税收1、乙方承担为实施本工程的所有保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2、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3、由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受益人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由乙方支付。9.4乙方必须根据国家及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关税收费用,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本合同总价款中。第十条工期要求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工期进度节点要求完成相应工程的,乙方须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认同后,工期进行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且乙方不向甲方进行工期索赔。2、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无条件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指令。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工期不顺延;非甲方及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而造成的所有损失与费用,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甲方向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材料损失。113、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应全面配合甲方的总体工程进度,服从甲方的安排及经确认的施工计划。4、关于工期的其它约定:第十一条施工进度计划制订与施工方案调整1、施工进度计划的制订:(1)经监理人与甲方共同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施工工程进度的依据。(2)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服从甲方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安排且不得违反10.1款与10.4款的约定。(3)乙方应在图纸会审后4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本文标题: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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