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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解读(刘贵祥专委)一、对于外观主义的适用1.外观主义是用于交易过程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是在交易过程中才存在适用的前提和空间,而交易主要是指合同纠纷;2.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之间对于物权的争议,登记外观主义不具有适用的前提和空间,登记外观主义是推定物权,而不是实际物权;3.外观主义在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比如借名)之间的物权争议中,外观主义的含义主要是用于分配举证责任,名义权利人只需要出示登记证书,但是实际权利人具有举证证明其享有实际权利的义务和举证责任;4.基于对物权登记的信赖签订的合同,推定是善意相对人,由实际权利人来证明相对人明知登记错误和名义权利人不是实际权利人,实际权利人的举证难度是非常大的,但是善意第三人的实际保护还有合理对价、物权变动的要件;5.法律上的问题是假象出来的规则,但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入到实际生活当中去检验,去证伪,当法律规定已经严重背离于实际生活的,你是不是要判断生活出了错而法律没问题?6.外观主义在表见代理情形下具有适用的空间,外部人员不具有知晓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规则的义务;7.外观主义主要的目的和保护在于保护合同效力,是对债权的保障方式;8.实际权利人出现后,名义权利人签订的针对物权变更的合同实际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未发生物权变更登记,名义权利人应当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推荐:《论外观主义的运用边界》崔建远二、法律规范不一致出现冲突时如何处理冲突1.查阅立法法上关于法律位阶的规定;2.法律本身不区分特别法和一般法,而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因此适用什么法条是看法律本身是一般还是和特别规定,而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是相对而言的;3.特别的旧的规定和一般的新的规定之间的冲突: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和判断;4.尽量不要适用现在的法律去解决旧的争议;5.规则错误还是适用错误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三、合同效力体系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内容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2.合同无效的所得利益不得超出合同有效的履行利益;3.合同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形成的法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固定;4.未生效合同具备了合同的所有有效要件,只是欠缺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5.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可以对不履行生效促成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未生效合同所附条件义务人不履行且不适于强制执行的,判决由义务人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恶意阻却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6.无效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7.享有撤销权的人才能进行撤销;8.合同无效的程序性问题:8.1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吗?违约方一般无权解除合同,没有给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余地;除非在实践中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将使合同继续履行对违约方造成显失公平的境地,且违约方违约不是恶意的,合同履行本身陷入僵局,应当允许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8.2发送解除通知对方不提出异议的,不必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通知后不提异议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以其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为前提。8.3约定解除的情况下是否考量根本性违约的问题如果合同的主要目的或者基本目的都已经全部实现,但是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还是应当要考量合同目的是否已经实现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权衡,法理情要融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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