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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运作体系一、发展规划香港的发展规划分为全港、次区域和地区三个层面,因而形成港发展策略、次区域发展策略及地区图则三层架构的发展规划系统。《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是技术政策文件,列明各类土地用途在设施配置方面的标准,同时也为公私发展计划的规划大纲提供指导。1、全港和次区域发展策略全港发展策略制订长远规划大纲,贯彻政府的土地用途、交通基础设施及环境方面的政策,作为次区域及地区规划的依据。次区域发展策略将全港发展目标在五个次区域(即都会区、新界东北、新界西北、新界东南及新界西南)演绎为更具体的规划目标。2、地区图则地区图则是详细的土地用途图则,将全港及次区域层面的概要规划原则在地区层面加以落实。地区图则分为法定图则及政府内部图则两类。法定图则根据《城市规划条例》而制订,包括分区计划大纲图和发展审批地区图。分区计划大纲图明确规划分区内的拟议土地用途(包括住宅、商业、工业、游憩用地、政府/团体/社区用途、绿化地带、保护区、综合发展区、乡村式发展、露天存货或其它指定用途)和主要道路系统。分区计划大纲图附有注释,列出分区内通常准许的用途(第1栏用途),以及其它须取得规划委员会许可的用途(第2栏用途)。发展审批地区图主要为非城市地区而制订的过渡性图则,有效期为3年,期间可由分区计划大纲图取代。3、规划图则的编制依照《城市规划条例》的法定程序,法定图则由规划委员会遵照特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局的指令制订。在制订新的分区计划大纲图或对现有图则进行重要修订前,须先公布规划研究报告,供公众查阅和发表意见。规划委员会在制订或修订图则时,将会考虑规划研究报告和公众意见。图则草案送交各有关部门传阅以征询意见,然后提交有关的规划小组委员会审议。如规划小组委员会认为适当的话,该图便会提交有关的区议会征询意见,然后再由规划委员会考虑区议会的意见。图则草案公开展示2个月,供市民发表意见,受图则影响的人士可在些期间提出反对。规划委员会在聆讯并审议反对意见后,将图草案提交特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局审批,批准后的图则可供市民查阅。政府内部图则的制订程序与法定图则相似,但提交发展委员会审议及批准。此外,政府内部图则没有规划研究报告和审理反对意见的程序,核准后的图则将公开发售。4、规划图则的实施全港发展策略为其它层面的规划提供指引,也作为配置公共资源及决定重要公共工程的依据;各次区域发展策略为地区规划图则提供指引。在地区层面上,规划土地用途和基础设施的实施经常会以不同政府部门的各类计划作为指引,包括公共工程建设计划、新市镇发展计划、公共房屋计划、社区设施计划和卖地计划。这些计划不但指引及控制公共工程的实施时间,也因控制卖地计划而间接限定了私营发展速度。规划要求也可透过制订规划大纲施行。规划大纲为有关的私人发展商或公营发展机构(如房屋委员会、房屋协会和土地发展公司)提供指引,说明该用地的发展类别,并列出所有已知的限制(如政策、工程、环境和通道等方面的限制)。规划大纲通常用于大型建设计划、以及土地发展公司所进行的发展计划。建筑图则须根据《建筑物条例》提交有关当局批准,而总体发展蓝图有时须根据批地契约或《城市规划条例》提交有关当局批准,让核准当局有机会就有关发展的形式和设计作出指引。香港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行政体系根据香港《城市规划条例》,其现行规划架构大致如下:由特区行政长官下令拟订法定图则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局核准图则;由城市规划委员会拟订图则草案和考虑相关的申述,以及对规划申请作出决定;由上诉委员会处理有关规划申请所作决定提出的上诉;规划署是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行政部门。1、规划、环境和地政局规划环境及地政局是规划图则的指令编制和核准机构,并负责就与图则草案有关的申诉作出决定,以确保图则能充分反映政府的整体政策目标,而且所涉及的财政资源是在负担能力的范围内。2、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委员会)发展委员会属于政府机构,由规划、环境和地政司担任主席,负责拟订香港长远发展战略,审议大型发展计划,制定规划标准和审批政府内部的规划图则。3、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作为香港城市规划的法定机构,是依据《城市规划条例》而设立,由规划、环境和地政司担任主席,由政府和非政府人员组成,主要工作是制定法定图则,以及审核规划许可申请。4、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以下简称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是90年代设立的,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其成员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职能包括审理和裁定有关规划许可申请或对于违例发展发出恢复原状通知所提出的上诉。5、规划署1990年,香港政府成立了规划署(PlanningDepartment),使城市规划脱离了土地管理部门而成为独立职能。规划署负责制定、监察及检讨市区和郊区的规划政策,以及建设方面的有关计划,同时也制定全港、次区域和地区三个层次的规划,并且为市民、政府其它部门及咨询机构提供有关城市规划的意见。规划署设有全港及次区域规划处和地区规划处。前者负责处理全港和五个次区域的中长期策略,后者则负责各地区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管制。香港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法规体系香港城市规划的法律架构已经相当齐全,为公共和私营机构进行各项发展提供指引,并解决因土地的使用和发展而引致的利益冲突。同时,这些法例也能够因应变化进行修正,以适应现时的情势。一、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修正案是香港规划体系的核心。该条例于1939年首次颁布,直到至1974年、1991年、1996年才进行数项重要的修订。根据1996年的城市规划条例草案,该条例“旨在就规划和管制土地的使用和发展,以及就有关事宜,订定条文,以期促进社区的卫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和改善环境”。城市规划条例包括规划机构、规划编制、规划管制、违例处置和规划上诉等部分。二、相关的专项法例1、《建筑物条例》和《建筑物(设计规例)》《建筑物条例》授权屋宇地政署管制建筑物的新建和更改。《建筑物(设计规例)》附属于《建筑物条例》,规定建筑物的高度和体积、突出屋檐、建筑地盘的空间、通道、光线、空气流通、防火通道等,还包括住宅楼宇或临时建筑物的特别条文。2、《郊野公园条例》和《海岸公园条例》《郊野公园条例》规定设置和管理各个郊野公园,以保证郊野作为集水和康乐用途,并阻止市区发展向外蔓延。根据《海岸公园条例》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范围内,如未取得管理当局的批准,不得进行任何新发展。3、《古物及古迹条例》该条例授权当局可把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列为古迹,以便为这些建筑物提供法定保护。4、《香港机场(管制障碍物)条例》该条例规定在机场附近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一定高度,以免影响飞机的正常飞行,否则政府有权拆除。5、填海、排水、道路工程方面的法规《前滨及海床(填海)条例》规定地政署署长须公布拟在前滨和海床进行的填海工程。《土地排水条例》指定排水监管区,以及在这些区内进行排水工程及其它有关事宜。《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规定进行道路工程的权力、反对程序和道路的使用。《水务设施条例》规定集水区内的土地承租人须按照指定方法,在已批租土地内排水并进行处理。6、环境方面的法规包括《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废物处理条例》、《水污染管制条例》和《噪音管制条例》等。资料来源:《城市规划》(侯丽、栾峰)
本文标题:香港的城市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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