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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关于被劫持的航空器,机组人员和乘客的保护问题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控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当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支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已经或即将实话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前款所述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人员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廷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韩国对我国被支持的296号民航客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顺利返回中国。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所以说,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2)韩国当局对此案有管辖权。实际上,韩国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本案所劫持的飞机属中国所有,而迫降在韩国境内。根据《东京公约》,在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及其他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原则上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管辖权,这与船舶适用船旗国管辖权相似。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对在本国的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行使辖权,因此,对此案,中国当然具有管辖权,但是,航空器登记国优先行使管辖权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其国内法行使管辖权。《东京公约》第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国家也可行使刑事管辖权:犯罪的影响及于该国领土,受害者具有该国国籍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犯罪行为危害该国安全,犯罪行为违反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纵规则,该国为遵守国际多边条约的义务,有必要行使管辖权。《东京公约》第三条第三款还规定:本公约不排队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韩国无疑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而根据《海牙公约》第四条第一款,下列国家具有管辖权: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登记国,犯罪嫌疑人至降落时仍在航空器内的航空器降落地国,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的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该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除了航空器登记国中国对此案有管辖权外,航空器降落地国韩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即使韩国也有管辖权。因此,不管是根据《东京公约》,还是根据《海牙公约》,韩国法院的管辖权是肯定的。(3)《海牙公约》第八条规定,非法支持航空器的罪行是可以引渡的罪行,如果缔约国间是以引渡条约作为引渡的条件,而它们又未订有条约时,可以自行决定以本公约为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但公约并未强加缔约国有引渡义务。依据《海牙公约》上述规定,罪犯所在地国要么引渡犯罪嫌疑人,要么在当地起诉犯罪嫌疑人,即“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与普遍管辖相联系并作为拒绝引渡后的一种补救措施而出现的。在国际刑法公约中的一般表述为: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无例外地并无不适当延迟地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在学术界,这一原则通常被表述为: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中,按照其签订的有关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国际公法中普遍管辖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原则意义就是尽可能让犯罪之人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本文标题:卓长仁劫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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