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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复习资料第一编人身权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分类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1)专属性。人身权一人身作为基础的权利,也是民事主体得以存在的法律前提,这军顶了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离,不能继承、转让、剥夺、放弃,是一种专属权利因而人身权又叫身上权。2)非财产性。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3)法定性。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4)绝对性和支配性。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一般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等。2)身份权。A)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即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又称亲属权。广义上的亲属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及其他亲属权。B)亲属法以外的身份权。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如作者的身份、设计者的身份、发明创造者的身份等。二、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格权:是指法律上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人格权的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课题的权利。5)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三、一般人格权概念、特征、分类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一般人格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3)权利内容既有广泛性。每种人格权的大体含义:A.物质性人格权: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2)健康权:是只自然人享有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B.精神性人格权:1)人格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获得尊严,不受歧视和贬损的权利。2)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3)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犯的权利。4)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权的权利。5)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6)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与信赖不受侵犯的权利。7)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手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8)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9)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保持其性纯洁,依照自主的意志支配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10)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接触,不受其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第二编物权法四、物权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物权法广义上的物权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发生的产生的财产关系。1)物的占有关系。这表现为人对物的实际控制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物的归属关系。物的归属关系表现为特定财产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状态。3)物的利用关系。五、物权的概念、特征与效力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物权的特征:是物权的独有属性。也是物权区分其他权利的重要标志。1)对世性。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2)特定性。是物权在客体方面的特征。3)支配性。是物权在内容方面的特征。4)绝对性。是物权内容实现方式的特征。5)排他性。是在物权效力方面的特征。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力。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会举例】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如:买卖土地,B和A9月1日登记成立地上权,B和C在10月1日抵押登记成立抵押权,处理方法是地上权优先,地上权期满后再实现抵押权.。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止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那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相当于把租赁权物权化。如:A和B之间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A把房子卖给了C,虽然物权转移了,但是B和C之间租赁合同仍成立.。第一个:比如一辆车在被抵押之后,又送进修理部修理,结果车主没钱还抵押的债务、又没钱付修理费,那么债主和修理店老板都要求车主还钱,你说就一辆车,先还哪个?这里就是抵押权和留置权这两种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了,依照法律规定就是留置权优先了。第二个:比如一辆车被抵押后,车主破产了。所有债主都来要求还钱,其中就有被抵押债务的债主,先还谁的钱?这里就是债权和抵押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了,法律规定抵押权优先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狭义上的物,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2、有价性。3、有体性。4、可支配性。5、独立性和特定性。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2、特定物和种类物。3、主物和从物。4、原物和孳息。物权的分类:1、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4、主物权和从物权。5、本权和占有。六、物权的基本原则【论述】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形态、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以及取得方式等事项均由法律所规定内涵: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物权种类强制原则、物权内容强制原则、物权效力强制原则、物权公示方法强制原则。2、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决定行使其支配权原则。内容: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行使与实现上有任意性和决定性,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在保护上具有绝对性。3、公示和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其物权变动的事实。内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权利人,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物权变动的原则:应遵循公示与公信原则。七、不动产登记以及动产交付规则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迁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原则:1、登记申请与办理规则;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规则;3、登记责任与登记费用原则。动产交付规则:1、现实交付2、观念交付八、物权的保护方式:公力救济途径、私力救济途径(自力防卫、自力取回)。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2、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3、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十、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特征: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客体具有单一性、特定性,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十一、所有权的取得: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取得、收取孳息取得、国家强制取得、拾得遗失物取得、无主物取得、添附取得、先占取得、善意取得、时效取得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与遗赠、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其他继受取得方法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受让人即便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添附(取得):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十二、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是设立在他人土地上的权利;2、地役权是为了使用自己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3、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物权;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十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1)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取得的方式不同;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在享有权利时是否支付代价不同;3)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内容不同;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产生的条件不同;5)调整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十五、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更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3、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4、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物权。抵押权的取得:1、通过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2、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十六、抵押权的登记及其效力1、抵押权登记的设立效力依《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抵押权在登记时设立:①建筑物和气压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依《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③交通运输工具十七、特殊抵押权特殊抵押权主要包括共同抵押权、最高额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十八、质权的概念与特征质权:是指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十九、质权的特征:1、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2、质权的客体是动产或者权利,一般不能是不动产。3、质权原则上是以债权人占有质权或者权利凭证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的设定须转移物质或者权利凭证的占有。4、从公示方式来看,尽管抵押权和质权的产生都需要公示,但其方法不完全相同。5、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权人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但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二十、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是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是留置财产。留置权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2、留置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具有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5、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的的成立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消极要件:1、动产是债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占有的;2、留置动产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不得成立留置权;3、动产是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4、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第三编债法二十一、债的内容和分类债的内容:1)债权2)债务3)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2)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3)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4)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5)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6)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7)主债和从债8)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二十二、代位权与抵消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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