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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在该市推销其生产的几种品牌化妆品,以内部报刊的形式印刷广告并组织礼仪小姐在市内主要街道对过往行人发送,后被该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查获,除对该报刊予以没收销毁外,还处以1000元罚款。某市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不服,以该公司出版的报纸系内部报刊,无需批准为由,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答:新闻出版局是行政机关,其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没收、罚款的处罚属行政处罚。化妆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受理。2.乡政府巧立名目,强行向每人征收7元的人头丝毯税。为此,该乡41户农民以王某为代表将一张诉乡政府巧立名目,乱摊派、乱收费的诉状递交到该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主持公道。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答:本案是因农村行政收费引起的,乡政府在无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巧立名目收钱,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表现,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农民的起诉属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受理。3.××公司与某国签订了服装加工合同,由于我国与该国中止了外交关系,合同不能履行,该公司将损失300多万元。问:能否起诉要求法院改变政府决定?答:不能。国与国的外交关系的中止,是属于国家行为的一种。对于国家行为,各国法律都有规定法院无权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4.李某是某县税务局干部。从2000年2月到2000年5月,他采取“大头小尾”填开税票的手段和收款不开税票的办法贪污国家税款,金额达840元。案发后,李某积极退赔赃款,要求从轻处理。该县税务局经地区税务局批准,给予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李某对此不服,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不予受理。法院此做法对吗?答: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对的。因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地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5.1996年6月,中外合作企业扬州某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及补缴关税,擅自将2897立方米的马来西亚进口胶合板在国内销售一空,偷逃关税300多万元。事后为了欺骗海关,又花重金购买了两张假出口报关单,谎称货物已经出口,到海关骗取核销时被发现构成走私。扬州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追缴其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该公司不服此处罚决定,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维持了扬州海关的处罚决定。此案在程序上有无不妥?答:无不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6.1997年1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城管办将深圳市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乱摆卖的通告》发给宝安区祥和玻璃店,由店主袁某的妻子签收。同年3月22日上午,宝安区城管办以该《通告》为依据,在清理道路时,用汽车将祥和玻璃店摆在门店前的一整箱价值9567.79元的玻璃撞碎,随后以区城管办监察大队的名义给祥和玻璃店发了一份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当于下午将门店前的玻璃碎片清理掉。袁某对宝安区城管办的处罚行为不服,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宝安区法院有权受理吗?答:有权受理。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作出最初行政行为的是宝安区城管办,其所在地法院是宝安区人民法院,且未经复议。7.1997年6月27日,蒲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将存放在外贸局仓库内的9辆日本旧摩托车查封,同时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调查中,代某作出了“关于我从广东省陆丰县购买摩托的事实经过”的陈述,并提供了购买摩托的发票及有关证明。工商局经函查,认定发票及证明均属无效证据,确认代某构成贩私行为,作出蒲工商(1997)第19号处理决定,对代某罚款2万元。之后,代某全部推翻了先前的陈述申明该批摩托是郭某和贾某所购。对代某前后矛盾的陈述,蒲县工商局未作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代某为贩私当事人,并于1997年9月1日作出了蒲工商字(1997)第53号处理决定:①没收贩私物品;②罚款2万元。代某不服气,向临汾行署工商局申请复议,临汾行署工商局维持了蒲县工商局(1997)第53号处理决定。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8年4月20日作出判决,撤销了蒲县工商局的处分决定,判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蒲县工商局未上诉,判决生效。到底蒲县法院有权管辖吗?答:蒲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本案虽经复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仍由作出最初行政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8.1998年1月1日下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室法官赵某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交警天河一队值勤交警认定为无证驾驶、鸣喇叭,遂开出暂扣凭证,强行扣留了赵的摩托。1月5日,赵某交完罚款后,受到了吊扣驾驶证16天的处理。赵某不服,于1月17日向市交警支队申请复议,该支队决定撤销栽决,要求另行处理。但交警天河一大队于3月17日继续认定赵鸣喇叭,决定吊扣驾驶证15天。赵即日再次向交警支队申请复议,该支队于4月16日决定维持交警天河一大队的裁决。因此,赵诉诸法院,请求依被告作出的上述处罚裁决书,判令被告立即送还驾驶证和200元罚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由于原告特殊身份,上级人民法院将这起案件交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这一做法合法吗?答:是合法妥当的。行政诉讼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被告是交警天河一大队,其所在地的天河区法院法官,身份特殊,从而出现了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法律方面的原因。因此,上级法院指定东山区法院审理是合法妥当的。9.1998年8月12日,上海旅客何思远在乘坐的广州飞往上海的上海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上航)FM302航班因飞机发动机漏油故障不能起飞后,没有按民航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上航的安排重新办理转机手续,换领登机牌,不顾民航人员的多方劝说和阻挡,先后两次登上广州飞往上海的上航FM304航班飞机,占据其他乘客的坐位,经多方劝说无效。最后由机场公安人员强行抬下飞机。白云机场公安分局于8月14日,以强行登占航空器、扰乱航空器上的秩序为由,作出对何思远治安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何思远不服,遂向广东省公安厅提起行政复议。广东省公安厅指定广州市分公局进行复议。8月28日,广州市公安局审查后,作出维持白云机场公安分局处罚的裁决。当日,何思远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谁是该诉讼的被告?答:白云机场公安分局应是合法的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经申请复议的,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而本案复议机关广州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行政行为。所以,白云机场公安分局是本案的被告。10.1996年10月,某食品店从外地购进2公斤装饼干100箱、3公斤装饼干80箱。同年11月,2公斤装饼干全部售完,3公斤装饼干尚余20箱。有顾客向某县卫生局反映该食品店出售的3公斤装饼干有问题。某县卫生局对剩余的20箱3公斤装饼干进行检验,发现反映情况属实。便将该店剩余的20箱3公斤装饼干全部没收,并据此认定该店已销售的100箱2公斤装饼干和60箱3公斤装饼干都是变质食品,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并处罚款1500元。该店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卫生局作为被告对作为的行政处罚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法院将予不支持。因此,本案中,卫生局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饼干变质的证据,因此,法院只能判定卫生局败诉。12.太阳磷矿矿务局同意下属教育中心派员前往江李市肉联厂买回香肠3050斤,总价9400元。次日上午矿中心按内部规定,分发给教职工。此后,食用该香肠的人中,有76人发生恶心、腹痛、腹泻等现象,发病率达73.08%。随后经太阳县卫生防疫站鉴定,该批香肠大肠菌群值为40个/克,超过国际标准25倍,肠衣潮湿,气味酸败,不能食用。据此,太阳县卫生防疫站认定矿中心采集经营有害食品,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矿中心不服,诉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调解,使罚款降到2000元,并制订了调解书,以调解结案。此做法合法吗?答:不合法。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所以,法院以调解结案是不合法的。13.王×因与李×打架而被县×公安局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王不服,向上一级公安局机关提出申诉,上级公安机关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王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公安局的处罚明显不当,于5月6日作出裁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县公安局不服,于5月28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应受理该上诉吗?答:中级法院不应该受理该上诉案。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不服行政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县公安局于5月28日才对法院于5月6日作出的裁定提出上诉,超过了法定上诉期,该裁定已经生效。所以,中级法院不应受理其上诉。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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