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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协议项目名称: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总承包方(全称):承包方(全称):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xxxx(以下简称总承包方)与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经共同协商,就xxxxxxxx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一、安全目标1.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2.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3.不发生火灾;4.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5.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承包方必须通过总承包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资质审查,承包方应交纳安全风险抵压金。(一)资质审查: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安全许可证书。2.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纪录。3.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技术素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设专职安全员;施工队伍超过30人以下的设兼职或专职安全员。5.总承包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6.以上材料承包方应报总承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备案。(二)安全风险抵押金承包方交纳给总承包方工程款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抵押金。风险金按合同规定缴纳。三、总承包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1.负责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2.开工前,总承包方工程负责人和专业人员与承包方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进行对口书面交底,并由双方签名的交底记录。3.提供总承包方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承包方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4.承包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违章作业时,总承包方有权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承包工作。5.由于总承包方原因给承包方造成的后果,按分析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6.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总承包方应尽量向承包方提供工作方便,使工程圆满完成。四、承包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1.承包方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承包方的施工代表(施工第一责任者)是本工程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安全职责。2.承包方必须建立安全监察机制,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并随时和总承包方互通情况。开工前应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才能上岗。4.承包方对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精神状况、技能水平、作业中的安全行为及工期延误负责。5.承包方开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总承包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规定中的相关部分,考试、体检合格方可进行工作,并将考试成绩书面报总承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备案。以后若发生人员变更,在进入现场前,保证遵照以上程序办理。6.承包方负责所属工作人员着装整齐、佩戴工作标志,符合安规着装规定。承包方保证不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的老、弱、病、残人员施工。7.承包方每次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8.在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总承包方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承包方对总承包方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并接受总承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9.承包方必须接受总承包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总承包方安全监督部门。10.承包方所承担的施工(检修)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承包方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经总承包方审查合格后实施。无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不允许开工。11.当危及运行设备时,承包方立即停止所有工作,立即汇报总承包方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12.工作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承包方有责任立即处理并同时报告总承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13.由于非总承包方原因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工期延误、设备损坏由承包方负全部责任。14.其他应补充的条款。五、发生下列情况所产生的扣款,到承包工程结束时从工程款中扣除。1.承包方工作中造成人身轻伤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一万元,造成人身重伤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二万元,造成人身死亡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三十万元。2.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环境污染事故,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3.由于承包方责任发生特大、重大及火灾事故,每次扣罚人民币三十万元(当不足于弥补总承包方损失时,以实际发生的损失额度计)。4双方各自承担由自身原因引起的停工、工期延误责任和损失。5.承包方人员发生下列违章情况,被总承包方人员发现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令其立即整改,可根据情节每人次扣罚人民币200-1000元。(1)不正确佩戴安全帽。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按规定正确着装;(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的安全绳未系在牢固的构架上;(3)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高空作业用的器具无防坠落措施;(4)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或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未进行定期试验;(5)未经电工培训合格人员从事电气作业;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6)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拆线时先拆负荷端,后接电源端;(7)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周围区域进行清淤、挖土等工作;(8)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电焊机接地线未正确压接;(9)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10)设备检修时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11)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工作人员开始作业;(12)设备检修完毕,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13)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14)在起重吊物下行走或站立;(15)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16)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17)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无监护人;(18)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无监护人;(19)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进行操作;(20)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或不装漏电保护器,使用中不戴绝缘手套;(21)制定的安全措施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22)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电缆托架起吊物件;(23)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坐立在栏杆、脚手架上;(24)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25)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抡大锤时戴手套等;(26)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穿带铁钉、铁掌的鞋等;(27)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28)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29)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30)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31)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章操作或违章行驶;(32)各种孔洞盖板掀开后未装设遮栏、警告标志;(33)擅自跨越安全遮栏;(34)照明行灯不按规定电压使用;(35)不按规定装设安全防护网;(36)生产现场吸烟或检修现场有烟头、流动吸烟;(37)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38)电气检修人员走错间隔;(39)焊接工作用的气瓶与明火距离小于安规规定距离;(40)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后未检查、清理现场遗留物;(41)无正当理由挪用消防器材;(42)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43)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和气焊、气割或其它工作;(44)对盛过油的容器、易燃物品施焊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45)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与其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氢、煤气装置排气、熬制沥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溶剂清洗工作、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46)其他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总承包方《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及《反违章管理标准》等规章制度的行为。6.其他应补充的条款: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7日内,由发包人返回给承包人。7.未尽事项按总承包方《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反违章管理标准》、《文明生产管理标准》等规定中条款执行。六、其他1.工程发生各种不安全情况时,属承包方责任,由承包方自己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和统计上报,总承包方应给予配合,承包方应将结论书面报总承包方安全监督部门。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总承包方行业相关规定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四份,总承包方、承包方各执两份。3.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随合同生效而生效,随合同终止而终止。总承包方:(章)承包方:(章)总承包方法人代表(签字):承包方法人代表(签字):总承包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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