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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西欧封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法兰克王国和查理曼帝国一、民族大迁徙和日尔曼人的建国1、古日尔曼人的社会制度。日尔曼人来自斯堪的纳维亚南部和日德兰半岛,公元前六至一世纪,逐渐扩及欧洲中部日尔曼尼亚广大地区,是蛮族世界中人口众多,势力强大的集团,在摧毁奴隶制罗马帝国和西欧封建制的产生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对于他们的社会和生活,人们所知甚少,只有恺撒和塔西佗记述最详。恺撒征服高卢时与日尔曼人发生过接触,他在他的《高卢战记》中详细记叙了日尔曼人的情况。根据恺撒记载判断,日尔曼人生活在原始社会氏族部落制度之下,多从事农业和畜牧业,而农业并不占主要地位。恺撒还提到日尔曼人的公社土地所有制,占用土地只限一年,以后便转到新的地段。这种耕地的一年一换制,可能是刀耕火种的原始耕种方法所造成。另据恺撒所记载,当时日尔曼人仍未定居,他们携带牲畜,把家什装在车上拉走,这种半流动的生活方式说明农业还没有成为压倒优势的生产部门。恺撒强调日尔曼人财产的平等,未曾提到奴隶,军事领袖只在战时选出,但恺撒时代也出现了某些原始公社解体的征兆,出现了有势力的贵族,军事贵族及其亲兵队,掠夺战争经常发生。塔西佗的著作详细记述了日尔曼人的社会制度,政治组织和物质文化生活。在塔西佗时代,日尔曼人已永久定居,农业所占比重有所增加,但畜牧业仍占重要位置,他们的土地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土地按价值划分,贵族和富人占去大量好地,普通人和一般战士只有少量坏地。日尔曼人内部开始出现社会分化,尽管土地私有制还没有出现,但已有了早期农村公社(未来的马尔克)雏形。塔西佗证实日尔曼人存在奴隶,但与罗马的不同,主人把份地交给奴隶耕种,并给他们必要的生产工具,征收一部分收获物作为地租。塔西佗认为日尔曼奴隶的地位与罗马隶农相近,此外,还有债务奴隶制,这都说明日尔曼人的阶级分化已开始。塔西佗还谈到选举国王和领袖的问题,贵族会议权力很大,决定一切重大事项而部落大会减少了,公社成员要负担经常性的贡税,这说明日尔曼人已出现了产生国家的因素。公元前二世纪,日尔曼人开始与罗马人冲突,高卢变为罗马之行省后,日尔曼人开始在多瑙河、莱茵河与罗马为邻,但双方相持局面并没维持多久。随着罗马日趋衰落,军事力量不断削弱,而日尔曼人已逐渐发展到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阶段,不断向罗马边界冲击,罗马边境危机由此产生。在公元最初几世纪,日尔曼人的社会生产力得到长足发展,使原始公社迅速解体,部落首次权力增大,掠夺战争使贵族大发其财。所以,早在民族大迁徙之前,罗马经济文化生活的某些因素已经侵入日尔曼社会,而日尔曼人或为罗马服兵役,或作为同盟者,或被俘为奴而大批进入罗马帝国,这样就发生了两种人、两种社会制度、两种文化互相接触彼此影响的历史过程。2、民族大迁徙:四、五世纪,罗马周边的野蛮民族大批潮水一般移入罗马帝国,这就是历史上的民族大迁徙,移入罗马的野蛮人主要是日尔曼人,这不是一次和平的迁徙,而是一次武力的征服。这场民族大迁徙表面上是由于匈奴人的入侵使日尔曼人南下,其根本原因:罗马奴隶制出现全面危机,国势衰弱,无力抵抗外族入侵。日尔曼人则处于军事民主制时期,非常热衷对外掠夺。同时由于人口增长,需要他们去掠夺土地以满足人口增加的需求。再由于气候条件的影响,这时气温偏低,出现自然灾害,迫使游牧民族大迁徙。大迁徙的序幕是匈奴人的西侵。四世纪,匈奴人越过乌拉尔山,征服里海与黑海之间的阿兰人,又联合阿兰人进攻黑海北岸的哥特人。376年,哥特人被迫迁至色雷斯,从此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使日尔曼人完成了一次社会飞跃,进入了阶级社会(封建社会)。568年,伦巴德人进入意大利是民族大迁徙最后一幕,此后日尔曼人和其它蛮族都在已经占据的领土上定居下来。民族大迁徙和蛮族建国,从四世纪末开始至六世纪末结束,经历200年,有十几个蛮族部落集团冲入罗马帝国,先后建立各自国家,这些蛮族国家只有法兰克王国和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存在较长。3、日尔曼诸王国的建立:(1)西哥特王国(419-711年),419年建国,507年成为西班牙国家,711年为阿拉伯人所灭。(2)勃艮第王国(440-532年),原住勃伦霍姆岛,后进入高卢东南部建立国家,532年为法兰克王国兼并。(3)法兰克王国,481年建国。(4)汪达尔王国(439-534年),原住匈牙利潘诺尼亚地区,后攻占西班牙渡海至北非,攻陷迦太基,建立了国家。455年,渡海北上,攻陷罗马,大肆掠夺,无数艺术珍品毁于战火。罗马文化严重破坏。“汪达尔主义”(毁灭文化代名词)从此闻名于世。534年,为拜占廷所灭。(5)东哥特王国(489-554年)在意大利北部、中部建国,后为拜占廷所灭。(6)伦巴德王国(568-774年),原住易北河下游,东哥特王国灭亡后,在其旧地建立了国家。(7)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原住日德兰半岛,渡海进入不列颠,建立了七个小国。4、民族大迁徙的历史意义。最重大的意义是日尔曼人进入西罗马帝国引起了生产关系的重大变化。封建性生产关系早在帝国末期已产生,由于奴隶主政权的存在,阻碍了封建关系的发展。日尔曼人摧毁了西罗马的国家机器,为封建关系的发展扫清了道路。日尔曼人到处没收罗马土地,把土地分给公社成员使用,这样就把他们的农村公社制度(马尔克)带到了罗马土地上,一般成员只有份地,自己耕种,而氏族贵族、军事贵族则分得较多较好的土地,用奴隶和隶农耕种,封建性大土地所有制从此迅速增长,西欧封建制度在罗马因素与日尔曼因素相结合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了。5、关于罗马奴隶制崩溃的争论。史学界对此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认为,不能把西罗马奴隶主政权的垮台片面归功于“奴隶革命”或奴隶和隶农的起义。虽然隶农起义严重打击了罗马帝国,但却不能最后摧毁奴隶主的统治,更不能建立新的政权;给西罗马奴隶主政权以最后冲击的是“蛮族”,他们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最早的各日尔曼封建王国,因此在这一根本性变革过程中,决定性的力量应该是入侵罗马的各日尔曼族。另一种认为,封建生产方式的形成并不是罗马帝国被压迫阶级的阶级斗争的直接结果,单靠他们自身的力量是不可能导致帝国的消亡和奴隶占有制社会结构崩溃的,只有在蛮族力量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性的配合下才可能产生这种结果。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蛮族并不是单纯的外部力量,而是已经渗透了全部帝国机体的近乎起决定作用的内部因素,如帝国军队和政权本身已经蛮族化了。第三种认为,西欧封建制度是从西罗马奴隶占有制崩溃和日尔曼征服者的原始公社制解体的两个过程交互错综影响下产生的。这些日尔曼征服者给了帝国统治最后一击,对加速奴隶制政权的解体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奴隶、隶农起义才是摧毁西罗马帝国、完成根本变革的决定因素。第四种认为,西欧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决定力量是罗马的生产力,或罗马的文明,同时,日尔曼因素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因此西欧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是罗马因素和日尔曼因素相互影响与综合的结果,但以前者为主后者为次。第五种认为,罗马奴隶主国家灭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奴隶制生产方式本身,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乃是罗马成分和日尔曼成分互相影响下所产生的一种新的综合制度,在这一过程中,起决定和主导作用的应该是罗马社会早已孕育起来的隶农制,而不是日尔曼人的制服。二、法兰克封建国家1、法兰克王国的建立与扩张。法兰克人一部分住在莱茵河下游,称滨海(萨利克)法兰克人,一部分住在莱茵河中游,称沿河(里普阿尔)法兰克人。他们和罗马关系较好,或成为同盟者,或成为雇佣军。罗马帝国崩溃后,481年,克洛维率领他们征服高卢,建立了墨洛温王朝。486年,克洛维与留守高卢的罗马军队在苏瓦松决战,大获全胜,很快夺取了索姆河和卢瓦尔河之间的土地。为了加强他的统治,便于将来的扩张,496年,克洛维在兰斯教堂接受洗礼,从此取得了教会和教徒的支持,提高了他的地位和声望,对他扩张领土非常有利。到六世纪中期,法兰克王国成为西欧最强大的国家,版图西到比利牛斯山,东到莱茵河东岸。2、法兰克封建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封建化形成的标志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封建主阶级、农奴阶级的出现。法兰克人是蛮族世界中最落后的一支,三世纪以后才开始由氏族公社向以地域联系为纽带的农村公社(马尔克)过渡,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当时在农村公社里,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公社占据的土地全归公社所有,只有宅旁属地归个人所有。五到六世纪,随着法兰克王国对高卢的征服,新占领的无主土地归公社,其余归全体法兰克人共有,而国王和贵族则占有罗马皇室的土地,并把一部分赏赐给部下,这样就形成了一批大土地所有者,从而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社会形态,这在《萨利克法典》中有所反映。《萨利克法典》是法兰克人古代习惯法的汇编,约在六世纪克洛维死后编成,它是研究早期法兰克社会制度的重要文献,它所反映的社会状况基本上是法兰克社会封建化的起点,反映了当时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态:农村公社所有制和王室与地主所有。法典规定,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随意迁入其它村庄,如果强制迁入者要处以罚金,这说明当时存在着公社土地所有制。法典把罗马人分为三种:占有土地的罗马人、与国王同桌共餐的罗马人、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前两种显然是罗马的土地所有者。另外,从法典规定的对各种犯罪的罚金来看,它明显保护贵族特权和王权尊严,国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说明法兰克的等级划分和阶级对立已开始。当时社会的直接生产者除奴隶外,还有大量法兰克自由农民,但他们的地位很不稳定,从六世纪下半叶开始,由于公社土地变为可以自由买卖和转让的自由财产,于是自由民的分化日益加剧,再加上社会动荡、外族入侵,特别是克洛维的子孙们长期混战和苛捐杂税,使许多农民倾家荡产,失掉土地的农民不得不投靠教俗大地主,逐渐失去人身自由,变为农奴。拥有土地的农民为躲避官吏、豪强的勒索,被迫把土地交托给教俗贵族,乞求保护,这被称为“委身式”,农民一旦委身,便失去土地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沦为农奴。随着自由民经济的逐渐减少和大地产的不断增长,同时由于国王无条件分赠土地,使王室的权力大大削弱,为了加强王权,查理•马特时期实行了采邑制,他把一些贵族与教会的土地没收后,作为采邑封给将领和官吏,采邑的领受者必须服兵役,受封者被称为“封臣”或“附庸”,对封主要承担义务,如不承担义务,封主有权收回采邑,受封者死后,采邑交还给封主,其继承者如果愿继续从前的关系,必须重新履行受封仪式。到九世纪后期,采邑虽然已变成世袭领地,但仍以服兵役为条件。采邑制以土地为纽带建立了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加强了地主阶级内部的联系,领主有责任保护附庸,附庸要宣誓为领主效忠,随时应召为领主作战。后来,国王以下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逐次分封给自己的下属,从而形成了封建贵族的等级制度。同时,采邑改革建立了以中小地主为基础的骑兵制度,提高了法兰克国家的政治军事力量,为日后加洛林帝国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八世纪末九世纪初,采邑分封遍及法兰克全境,法兰克国家的封建制度基本确立。国王、封建主和教会占有国家的大部分土地,他们通过采邑分封逐渐形成依次互为主从的封建等级制,通过这样的联合直接统治和剥削劳动人民,他们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等特权,称为“特恩权”,国王是最大的封建主,但其权力只限于自己的领地之内。封建主剥削农奴的重要形式是封建庄园,庄园的主人是世俗和教会领主,成员为农奴,庄园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内部所需一切全部自己生产,土地有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之分,农奴在人身上依附领主,主人有权任意处置农奴,农奴的财产死后归主人所有,其后代如要继承,必须缴纳“死手绢”税。由于农奴的处境与奴隶无异,所以他们以逃亡和起义反对封建剥削,这迫使封建主把剥削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三、加洛林帝国的形成、发展和分裂。在法兰克封建化形成的过程中,世俗封建主的权力日益扩大,而从七世纪中期开始,王权大大削弱,朝政大权逐渐落入宫相手中,国王则被称为“懒王”。宫相原为王室财产的总管,这时就成为王国政府的首脑,独揽内政、外交大权。当时宫相由奥斯特拉西亚、纽斯特里亚和勃艮第的大贵族分别推举,各个宫相为了争夺国家的统治权,进行了长期的斗争,直到687年,奥斯特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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