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羃第一章总则袄第1.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蒲江县实际,制定本规定。薂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蒲江县城城市建设区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寿安镇可参照执行,其中本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部分。衿第1.3条《蒲江县城市形态分区图》根据县城城市建设区内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肃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羁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肀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蚈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肃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莂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农贸市场用地可兼容用地类别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执行,兼容比例不超过50%;▲第一、二分区住宅用地兼容商业比例不超过20%,第三分区住宅用地兼容商业比例不超过10%,第四分区专题研究确定。强度分区情况见本规定第2.2.1条。螂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莇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蒇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螃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腿2.2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蒀第2.2.1条根据蒲江县的城乡区域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区位、交通、绿化环境等综合条件将县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薇第一分区,为西部新城核心区、南部新城核心区、飞虎路节点等区域,以高层建筑为主;膃第二分区,为朝阳大道、飞虎路、清江大道、车站路等城市主干路两侧用地,以中高层建筑为主;羁第三分区,为县城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以多层建筑为主;膈第四分区,为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以多、低层建筑为主。蚇第2.2.2条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2《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薄表2.2.2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荿羇用地性质螇总建筑密度蚁绿地率肁总容积率螆第螆一肂分蕿区蝿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袆根据容积率查蒃表2.2.3确定芁30%薈3.0-4.0羆第袄二蝿分莇区肆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肁根据容积率查蒁表2.2.3肆确定膆30%蒂2.5-3.2袈第膈三芆分袂区蚀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袇根据容积率查莆表2.2.3芃确定肈30%蚆1.5–2.8莆第蚄四螀分虿区蒅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螁需专项研究的区域蒂需专项研究的区域蒈需专项研究的区域薅注:1.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膂2.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部分。羀3.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其中旧城改造项目(定义:旧城改造区域图)绿地率下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到25%。芇第2.2.3条根据总容积率按表2.2.3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蚅表2.2.3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薃规划控制指标表蚂规划限高(米)羆h≤24螅h≤40羄h≤60膀h≤80聿h≤100袅住宅建筑密度膁30%袁28%螇26%袅25%薁22%艿总建筑密度薆32%羅30%羂28%肁26%蕿24%肅总容积率莃1.8葿2.2莈2.5膄3.2螄4.0膁注:本表中建筑密度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膇当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中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内容时,可根据地块位置及具体配建情况适度调增总建筑密度,增加后总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芄一、二、三分区内政府投资的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袁第2.2.4条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虿表2.2.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羆用地性质莄建筑形式节建筑密度莁容积率罿层数蒄高度蚃绿地率螈公共服务设施螈中学用地蒄旧城肄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薀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蒆薄蒄≥30%用地蚄新区蚁≤25%肇小学用地袃旧城蒃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肃新区羁≤30%莇幼儿园蒇旧城螃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蚇新区薄35%螆养老院螆≤30%肂≥0.6且≤3.0蕿蝿袆≥30%芁农贸市场薈≤45%羆≥0.8且≤1.6袄不大于6层蝿不大于24米莇结合设计要求肁派出所蒁≤40%肆≥1.0且≤2.0芆街道办事处袂≤40%蚀≥1.0且≤2.0蚆其它公共服务设施莆≤40%蚄≤2.0螀螁蒂社会停车场(库)蒈——薅——蚅注:1.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薃2.车位数小于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50平方米,车位数在300辆及其以上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蚂第2.2.5条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5的内容进行确定。羆表2.2.5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螅项目羄分区膀总容积率聿总建筑密度袅高层主体建筑密度膁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袁第一分区螇≤5.0袅≤40%薁≤20%艿≥15%薆第二分区羅≤4.0羂≤45%肁≤25%蕿≥15%肅第三分区莃≤2.5葿≤50%莈---膄≥15%螄第2.2.6条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6的内容进行确定。膁表2.2.6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表膇类型芄项目袁总容积率虿总建筑密度羆高层主体建筑密度莄绿地率节高层莁≤4.0罿≤40%蒄≤20%蚃≥30%螈多层螈≤1.8蒄≤45%肄---薀≥30%蒆第2.2.7条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7规定执行:薄表2.2.7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蒄容积率羈建筑密度蕿绿地率蚄≥1.5且≤3.0蚁≤40%蚀≥30%芈第2.2.8条生产性工业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螄1.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肂2.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蒂3.生产性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表2.2.8的规定执行。肇表2.2.8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总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袃蒃重工业袀轻工业袆农业产业化项目羃总容积率袄≥0.5薂≥1.0衿≥0.5肃建筑密度羁≥40%肀≥40%蚈≥35%肃注:1.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本表容积率要求如低于国家其他规范的,按国家其他规范标准执行。莂2.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螂第2.2.9条高等学校用地建筑容积率按不小于0.5执行(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莇第2.2.10条物流用地应满足表2.2.10要求:蒇表2.2.10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螃腿物流园区蒀物流中心薇物流服务站膃建筑容积率羁≥0.6膈≥0.6蚇≥0.7薄建筑密度荿≥30%且60%≤羇≥30%且60%≤螇≥30%且60%≤蚁注:建筑物单层高度大于9.0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肁第2.2.11条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1的规定执行。螆表2.2.11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螆建筑容积率肂≥1.0且≤3.0蕿建筑密度蝿≤50%袆第2.2.12条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2的规定执行。蒃表2.2.12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芁建筑容积率薈≥1.0且≤3.0羆建筑密度膈≤40%羃第2.2.13条其它性质用地(主要是指公益事业性项目的用地,如医院、卫生防疫站、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建筑对应的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执行,其中:薁体育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容积率不大于1.0,建筑密度不宜大于40%,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芁新建综合性医院绿地率不小于35%,主入口宜设入口广场。改扩建医院需满足消防、日照、交通和基础设施承载要求。芅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蚅第2.3.1条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高层建筑。若小于起建标准,可根据自身地块情况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使用,整合后的地块应满足起建标准。莀第2.3.2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拼建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莁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蚆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膃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莃第2.3.3条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蒁1.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米,面宽不小于20.0米;肇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进深不大于宽度的两倍;袅3.小于16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膂4.规划街头绿地由土地权属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临街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薀第2.3.4条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蒈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芃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袁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蚀第2.3.5条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衿第2.3.6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肅第2.3.7条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羄第2.3.8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螀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肆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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