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2017年-最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图文版)
1内容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2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根本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保障严格责任追究关键强化政府监管3修改前后条款对比原《安全生产法》七章97条新《安全生产法》七章114条增加17条修改70多个条款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本次修改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定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4(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1修改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修改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适应了安全生产全范围覆盖、多层次、多角度的工作要求。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5(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职工参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监督建立工作机制2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增加了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习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6(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3这是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的“红线意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方面法律修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7(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1、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要求。2、加强了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机制。3、新增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4、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5、突显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6、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8(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合并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程序。2、取消了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9(三)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审批更加简化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为此,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0(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更加严厉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11内容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从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与原法相比:12与企业及其人员直接相关全部114条条款中71条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13第一章总则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4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5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16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17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8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9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20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1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2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3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24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5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26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27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28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9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0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1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32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33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4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35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6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接下页)37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38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接下页)39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接下页)40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41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
本文标题:2017年-最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图文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6951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