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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无锡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力度,加快形成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及《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活动的处置单位。第三条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第四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第五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2/5导价。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置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第六条制定或调整危险废物收费标准前应当开展成本审核。以处置成本为基础,结合财政补助、考虑退役费预提等因素确定。第七条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用工成本等。综合性、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退役费用未列入投资概算的,可以从处置收费中预提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退役费用,列入经营成本。退役费用应当用于设施和场所退役后的维护和监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制定或调整危险废物收费标准,由处置单位提出书面定调价申请,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定调价需报送材料主要内容:(一)处置单位合法登记材料;(二)处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资金投入情况,新建的处置设施还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经营成本等相关资料;3/5(三)现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首次制定的不需提供);(四)拟制定或者调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对社会产生影响的评估;(五)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对医疗废物的处置收费,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月计收。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处置收费标准。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按床位数或医疗废物重量计收;没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或按医疗废物重量计收。具体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第十条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处置收费,可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或按化学成分及热值分档计费。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一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在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置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单位商定具体的处置收费标准,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在签订包4/5含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协议中,不得有价格歧视行为。第十二条处置收费标准包含危险废物包装费、定点收集转运费等与处置相关的所有费用,处置单位不得在收费标准外收取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其它任何费用,也不得减少服务和拆分收费,危险废物的运输原则上由处置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费用由处置单位统一收取。如产废单位有权限自行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处置单位与产废单位协商扣减运输等相关成本费用。第十三条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四条在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按照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的要求,不断提升危险废物统筹协调处置能力,合理降低处置成本。第十五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处置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不按规范进行处置操作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处置不达标且任意排放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将依法予以处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处置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的,由5/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六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接受委托单位的危险废物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或二次污染,如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第十七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处置单位应当在业务办理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和收费行为的有效监管,切实规范收费秩序。第十九条处置单位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价规〔2013〕2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无锡市危险废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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