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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1章合同法律制度第1章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内容:1、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民事行为,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2、我国合同法的建立与发展,合同法的概念、基本原则;3、合同订立的过程及程序,合同效力与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重点和难点:重点:民法的概念和内容,合同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违约责任的内容。难点:合同生效的要件,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比较,抗辩权的履行。1.1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其他单行民事法规属于民事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基本法的原则,在单行法规不违背民法通则规定或民法通则允许单行法规另有规定时,优先适用;《民法通则》基本原则:1)当事人民事地位平等的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5)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民法通则》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1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民事主体:1、公民(自然人)(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其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参与民事活动。其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到18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此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1.1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民事主体。(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始于法人依法设立或进行法人登记,终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法人的权利能力因目的、宗旨和性质的不同,都具有一定局限性且相互差异较大;(3)法人的联营形式有:a.法人型联营,即参加联营的各方共同出资、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b.合伙型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组成一个合伙性质的经济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c.协作型联营,按照合同约定相互合作,独立经营,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成员之间是合同关系。1.1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代理的特征为(1)代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种类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制定代理。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代理行为,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的,视为同意。代理权的终止1.1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民事权利: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有生产、没收、收益、添附、无主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几类形式。继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有买卖、继承、受赠、其他合法根据等形式。(2)财产所有权的消灭,主要原因有a.所有权的转让b.所有权的抛弃c.所有权客体的消灭d.所有权主体的消灭e.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而消灭;1.1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民事权利:2.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要素为主体、客体和内容。(1)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内容为债权和债务,客体为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2)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3)债的消灭3.知识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作品、专利、商标或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享有的民事权利。4.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1.1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民事责任:是指对不履行民事义务产生的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2)民事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主观过错。2.民事责任的种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1.1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1.诉讼时效有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之分。(1)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于法律指定的某些民事权利,效力优于普通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为了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法律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2合同法概述《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特点是(1)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3)合同的内容是有关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通过合同条款具体体现出来;(4)合同须依法成立,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1.2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2合同法概述我国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合同法的发展呈现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建国初至70年代末,是合同法艰难徘徊的时期,合同法表现为法规性或规章性文件,效力层次低下,其发展陷入“前进—停滞”的怪圈。第二个阶段从80年代初开始至90年代初,是合同法取得实质进展的时期,《民法通则》及三大合同法以及有关规章、司法解释相继颁布,中国合同法体系初具规模。第三个阶段从党的十四大召开一直持续到现在,并包括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此间发生了两件对合同法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件,即十四大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以及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市场经济要求统一市场活动的法律规则,重新构建合同立法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方略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合同法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及树立合同法权威的迫切性。经过长期的酝酿、探讨与论证,在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确立后的第7年即1999年的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终于诞生。1.3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内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是不同的,与民法对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有关系。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1)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语言的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其简便易行,但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分清责任。(2)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能够确保交易安全,但是不利于交易便捷。(3)其他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成立的合同。《合同法》明确了当事人有合同形式的选择权,但又有一定的限制,房地产交易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而书面形式又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三种。1.3合同的订立合同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具体规定,通过合同条款具体体现。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是对标的计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的尺度。(4)质量,是指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如产品的品种、规格执行标准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5)价款或者报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方支付的表现为货币的代价。(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经济制裁。(8)解决争议的办法,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1.3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的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过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发向的一方为受要约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与要约的区别是a.要约是当事人主动表示愿意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b.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将要订立的合同的实质条件,要约邀请不一定需要c.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要受其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此意思。1.3合同的订立要约的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后,使得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而对受要约人则受到一定的拘束。《合同法》对要约效力做出了相关规定,主要有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要约失效。1.3合同的订立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应符合下列条件: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b.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则不构成承诺,而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反要约c.受要约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d.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1.3合同的订立承诺的效力: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对要约人和承诺人来讲,他们之间就确立了权利义务关系。1.3合同的订立3.订立合同的其他规定:(1)合同成立的地点(2)对合同形式要求的例外规定(3)计划合同(4)违反合同前义务的法律责任1.4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1.合同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即合同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对合同生效规定了三种情形:(1)成立生效:对一般合同而言,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形式及合同内容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要求,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即可生效。(2)批准登记生效:批准登记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3)约定生效:约定生效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以将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合同失效的条件,合同成立后,当约定的某种事实发生后,合同才能生效或者合同即告失效。1.4合同的效力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合同生效与否,需要由权利人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2)无权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而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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