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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委办〔2011〕17号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11年8月11日)为进一步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营造更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按照《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服务业发展要求,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加速、扩量、提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优化市场环境(一)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文化、旅游、中介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二)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除国家、省有特殊规定外,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三)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以其持有的我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服务业公司;支持境内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对我省内资公司享有的债权作为投资,向被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转换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以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四)会计、审计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大力推进主管部门与所属中介服务机构彻底脱钩,推动中介服务业市场的发展。新型地方金融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五)按照“大通关”的要求,支持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进驻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联合办公,建立集海关监管、商品检疫、地面服务一体化的货物进出境快速处理机制,努力开辟保税仓库和监管仓库,便捷办理国际物流相应业务。二、强化要素保障(六)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制定符合服务业行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尤其是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项目建设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七)鼓励各级政府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供地方式。扎实推进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用气、用电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八)将服务业信贷支持力度列入政府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中,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金融产品,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对经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九)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服务业企业上市培育的力度。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十)鼓励各类服务业高级人才来湖创业和工作,具体政策按照《湖州市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施办法》(湖政发〔2004〕27号)执行。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报经市政府批准,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可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员工的住房问题。(十一)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为非盈利组织,享受相关税收政策。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服务业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三、加大财税支持(十二)对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按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十三)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并且是我市鼓励发展的旅游业、商贸流通业、信息服务业等重点行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等),3年内按其实交的营业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每年增收超过10%以上部分给予财政补助;并经地税部门批准,对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减免优惠。对引进全球500强(以上年度“福布斯财富”公布名单为准)实行股权转让或并购方式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值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的50%奖励给中方企业。(十四)对工业企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税负如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3年内由财政予以补助;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按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优惠;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对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十五)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继续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盟研究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对提升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传媒、数字教育、协同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服务业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十六)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所得,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十七)重点服务业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对其在重组过程中所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经批准给予适当补助;兼并重组后次年度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超过上年度的部分给予50%补助。四、支持“四大建设”(十八)市本级设立服务业发展财政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专项资金),2011年安排3900万元(不含文化产业500万元),并逐年增长。重点支持服务业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大产业建设,强化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十九)鼓励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国家、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发展规划经专家评审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给予一次性规划编制经费补助10万元、6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二十)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组建区域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给予一定资金扶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国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并在有关科技计划推荐申报立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二十一)对新进驻重点专业市场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检测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行3年及以上且成效明显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以内的补助。对市及以上重点市场实施信息化、标准化等市场配套服务项目,经验收合格,分别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和基建工程投资)的2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十二)对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面向城乡社区居民提供信息平台呼叫和咨询服务的县(区)级服务热线平台项目,根据其投资额、服务范围、人次,给予适当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十三)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列入年度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含房地产、交通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省级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级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十四)鼓励服务业企业转型提升。对首次获“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省服务业商业模式创新“十佳企业”或列入国家重点培育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新获“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除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20万元。对主导制订或修订省级、国家(行业)标准的服务业行业协会、企业,在标准出台后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20万元、50万元。(二十五)服务业企业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服务业企业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纳税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二十六)服务业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出国(境)、出省设摊展示展销的,给予一定的补助。(二十七)对经认定的重大服务业建设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重点扶持。五、扶持重点行业(二十八)鼓励旅游业做大做强。对新获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获四星、五星级宾馆的旅游宾馆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首次进入全省十强或全国百强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十九)对首次被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的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省)生态旅游示范县(区)和国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旅游强县(区)、旅游强镇(乡、街道)、特色旅游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三十)鼓励创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扶持文化企业发展。对新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首次被评为国家四星级以上的电影院和国家乙级甲等以上剧院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三十一)大力扶持原创动漫、影视、游戏等创意产品。取得国家级“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投资创作,由本市申报获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的数字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至30万元、5万元至15万元。(三十二)推动物流业转型发展。被评定为省级物流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基地管理机构当年投资于基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每投资1000万元补助8万元,单个基地年最高补助限定50万元。基地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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