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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和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正确理解《条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条例”属法规,在不和法律发生抵触的情况下具有强制性。学习《条例》重在理解条例,提高执行的自觉性。(二)条例明确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这是条例遵循的最高原则。(三)明确“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充分体现规范、发展和目标的统一。(四)“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扶持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这是“办医主体多元化”改革的基础。二、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和登记(一)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94年9月5日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规划要遵循公平性原则、整体效益性原则、可及性原则,分级原则、公有制主导原则和中西医并重原则。规划包括各级各类、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的医疗机构。《规划》的制定以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为主体,县级主要是制定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的配置和布局,分解落实市级规划;省级主要是提出全省《规划》制定的指导意见,制定5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及重点专科医院和各类医疗中心的配置方案。规划五年修订一次。(二)设置。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100张床位以下由县级批准,500张以上由省批准,其它由市批准。设置医疗机构须符合《规划》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登记。经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在经过筹建达到基本标准后可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后每1~3年校验一次。三、医疗机构要规范执业(一)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从事疾控、检疫、医学科研及教学的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军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也执行本条例。(二)医疗机构应依法执业,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卫生部、省卫生厅)(三)医疗机构要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和规模开展医疗活动。(四)医疗机构要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对健康的维护权。(五)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公益性任务。如传染病、精神病的诊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等。(六)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并接受监督。如抢救病人、医疗收费、药品使用,医疗证明,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等。有关规定的变化要办理变更手续。四、执法机关和依法监管(一)执法机关是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机构设置、登记和监管的权限划分基本相同。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对军队医疗机构实施监管。(二)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国家制定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达标的发给合格证书,未达标的提出处理意见。(三)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应依法给予处罚,不服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与公安机关配合协调。五、《条例》执行十四年的体会(一)《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医疗机构的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今后医疗机构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二)《条例》尚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应定期修改。尤其是伴随着改革的深入,更需要补充新内容。如民办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农村医疗机构的审批监管如何体现扶持和帮助。医患之间既体现相互尊重又要关心病患的根本利益。(三)《条例》的执行还有较大差距。执法机关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到位,这对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提高质量都是不利的。如诊疗科目、医院规模、医疗收费,药品使用等。对医疗机构的评审没有一以贯之,对有损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的事未能得到很好的维护。谢谢
本文标题:医院管理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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