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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概论第2页目录背景及意义1主要内容2核心要义3我行制度建设及相关安排4第3页起草动因(一)贷款挪用现象普遍信贷资金被挪用,进入股市房市1997年银行资金进入股市事件信贷资金入市是引发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信贷资金入市增加贷后管理和银行监管的难度第4页起草动因(二)过度授信问题突出垒大户问题集团客户贷款风险指标超标违反15%10%的监管要求为贷款闲置以及贷款挪用提供条件第5页起草动因(三)合同管理形同虚设经济学中的契约:契约经济学法学中的契约:合同是法律责任厘定的唯一依据合同缺乏差异化管理是我国银行业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重要原因第6页起草动因(四)缺乏对贷款支付环节的管理传统上重视贷前、贷中审查,贷后管理普遍乏力贷款支付管理缺乏是突出问题借到钱就随意使用贷放合一贷款只是资金使用权的让渡第7页起草动因(五)骗贷现象普遍主体不真实虚构交易虚假需求变造文件及权证第8页出台意义强调“合同约束”和“协议管理”,引导信贷资金合理配置,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强化贷款风险管控,实现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健运行顺应国际金融监管不断强化的趋势,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第9页目录背景及意义1主要内容2核心要义3我行制度建设及相关安排4第10页主要内容(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第11页主要内容(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考虑到银行业的业务习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流动资金贷款定义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第12页主要内容(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强化了贷款调查环节,要求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资产质量。第13页主要内容(四)《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共分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项目融资业务的贷款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需要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对项目融资进行了定义;针对项目融资业务的特点,为有效识别、评估、管理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提出了监管指引。第14页目录背景及意义1主要内容2核心要义3我行制度建设及相关安排4第15页核心要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尽管包括四个文件,但其核心要义是完全一致的,其思想精髓是完全相同的。总的来说,贷款新规的核心要义体现在七个方面第16页原则之一:全流程管理原则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及个人贷款,均经过从借款人申请贷款到贷款业务结束的过程。全流程贷款管理强调要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贯穿到上述贷款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环节。三个环节细化到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和回收与处置九个环节。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岗位,明确问责。第17页原则之二:诚信申贷原则一方面,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贷款人要求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且承诺所提供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应证明其设立合法、经营管理合规合法、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以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另一方面,诚信申贷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真实反映客户的合理资金需求。第18页尽职调查——涵义和作用尽职调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通过现场调研和其他渠道尽可能地获取、核实、分析研究有关借款人及有关信贷业务、担保等方面的情况,揭示和评估信贷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尽职调查作为贷款全流程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管理风险的基本保障——降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减少贷款风险隐患的重要手段——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正确决策第19页原则之三:协议承诺原则“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第20页协议承诺(一)协议承诺原则贷款新规对贷款合同管理提出了以协议承诺原则为核心要义的监管要求,旨在引导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健全贷款合同管理体系,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协议承诺原则的涵义:为解决传统信贷业务实践中,在无明确合同依据情况下,贷款人因与借款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而无法追究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贷款新规中专门明确了“协议承诺”原则。第21页协议承诺(二)“协议承诺”原则通过强调合同的完备性、承诺的法律化以及管理的系统化。实现调整授信各方法律关系,落实法律责任的目的。“协议承诺”要求贷款合同等协议要涵盖过去不曾包括的借款人或其他相关方面的一些事先承诺性的内容,使之成为调整贷款各方法律关系的依据。一旦违约事项发生,银行或者免责或者追责,切实保护贷款人权益,有助营造良好社会诚信环境。第22页协议承诺(三)协议承诺原则在贷款合同中的体现:要求借款人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承诺申贷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在尽职调查前提下,应在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中要求借款人等当事人签订承诺性质的条款,自我声明其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否则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可以大大降低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可能性。要求借款人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承诺贷款真实用途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收回,贷款人具有了解和掌握贷款资金用途的权利,借款人也具有真实告知贷款人借款用途的义务,这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国际银行业的通行惯例。只有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真实用途才能赋予贷款人法律武器,去对抗事后可能产生的贷款被挪用问题,对借款人产生真正强大的约束力。第23页协议承诺(四)协议承诺原则在贷款合同中的体现要求借款人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承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支付的相关事项,例如,是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还是借款人自主支付,是否设立专门的账户等等。这样也为贷款人实施有关支付操作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或法律授权。要求借贷双方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过去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了一定变化,如新增各种承诺事项,贷款支付方式约定条件下的借贷双方的行为与责任,重大事项提前告知等等,都必须通过合同反映和实现。第24页原则之四:贷放分控原则“贷放分控”是指商业银行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从而改变我国银行业传统信贷业务操作中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不分的弊端,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贷放分控的要义是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原则之四:贷放分控原则贷款新规: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条件、资金用途采取受托支付的,应审核支付申请与商务合同是否相符;自主支付的应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第25页第26页原则之五:实贷实付原则“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其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第27页受托支付(一)贷款人受托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涵义: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贷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28页受托支付(二)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原则的主要体现方式,最能体现实贷实付的核心要求,也是有效控制贷款用途、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有效手段。同时,贷款人受托支付也有利于保护借款人权益,借款人可以在需要资金时才申请提款,无须因贷款资金在账户闲置而支付额外的贷款利息,也不必为了维护与银行的关系而保留一定贷款余额。第29页受托支付(三)法规要求之一坚持贷款人受托支付为主、借款人自主支付为辅的原则贷款新规确立了两种贷款支付方式,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其中,受托支付是贷款支付的基本做法,自主支付是贷款支付的辅助做法。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借款人交易对象是指与借款人在商品、服务、资金等各类交易合同项下的交易对象。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发放和支付贷款。第30页受托支付(四)条文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六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第31页受托支付(五)法规要求之二明确受托支付的条件《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第32页受托支付(六)法规要求之三规范受托支付的审核要件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由于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前,贷款人应确认借款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其支付对象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支付事项与其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一致。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交合同约定的交易资料供贷款人审核。第33页受托支付(七)法规之四规范受托支付的审核要件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经贷款人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用于置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有负债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负债资金确实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债权人。对于投资额大、技术复杂,按照项目进度分期付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人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监理、评估、质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签署的确认项目进度和质量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承包商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签署的单据等。第34页受托支付(八)条文依据(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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