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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应诉策略探析内容摘要: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公安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安行政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率也居高不下。国内学者以及公安实践部门的同志多从行政违法的角度分析公安行政案件败诉的原因,很少有人涉猎公安行政案件应诉能力、应诉策略的研究。本文以公安行政应诉为视角,努力为公安机关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行政案件应诉模式。关键词:公安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应诉策略【中图分类号】g650近年来,我国公安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率也居高不下。如何应对公安行政诉讼、降低败诉率是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一个新的课题,它关系着公安机关荣誉的维护,影响着人民警察的形象。分析公安机关败诉的原因,应诉能力的不足和应诉策略的错误而导致败诉的案件为数不少。如何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应诉策略是公安机关赢得行政诉讼的关键所在。一、做好应诉前的准备工作,从容应对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要重视行政诉讼,把行政诉讼作为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大事来抓。认真做好应诉前的准备工作是公安机关参加诉讼的第一步。在公安机关内部权力分配上,一般由一把手局长主管行政诉讼,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要把行政应诉当作一件重要工作来做,认真细致地做好应诉准备工作,从容应对行政诉讼。(一)确定应诉主体,落实应诉人员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发出《应诉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根据案件不同情况确定出庭应诉部门,由法制部门专职应诉人员出庭应诉或者由熟悉案情的办案部门与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出庭应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时,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参加,并可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应诉。公安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理所应当,但公安局长亲自出庭的公安行政诉讼案件不多,这几年我国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出庭应诉。公安机关在确定了应诉人员后,应当办理委托手续。填写授权委托书,标明代理人姓名及权限,并以名字先后为准确定第一代理人、第二代理人,明确应诉的主要负责人。遇到公安机关应诉人员力所不及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代表公安机关参加行政诉讼。(二)发现管辖权问题,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公安行政诉讼案件以后,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提出的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不同意见。在公安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原告选择确定的,原告不会提出管辖异议,第三人因法院决定或通知参加诉讼,一般也不会提出管辖异议,只有公安机关才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公安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能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三)全面了解案情,做好查对工作全面了解案情是应诉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查看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明确起诉人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了解掌握什么人提起诉讼、因为什么事起诉、提出了什么诉讼请求,为下一步逐项核查做好准备;其次要查阅案卷,了解行政案件处理的全过程,重点审查证据材料、案件定性、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办案程序,对全案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最后要查找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领会其含义,对原则性规定要掌握相关司法解释或上级公安部门的批复、答复及相关实施细则,对政策性强的案件要掌握相关的政策规定。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要进行对照排查,首先是对照法律、法规看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等,如存在以上问题,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其次是对照起诉状查明原告对案件争执的焦点,确定答辩重点;最后是对照案卷核对有无漏洞,案卷是否规范,发现问题要在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适当采取补救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规则,公安机关不能在应诉过程中提取新的证据,即使提取了新的证据在法庭上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四)提交应诉材料,配合法院审理案件提交应诉材料是应诉准备的关键。第一,要写好答辩状。答辩状要符合法定的格式,内容要有针对性,对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要逐一论证、逐一辩驳,并表明自己的观点。在实践中,有的应诉人员认为提交证据是诉讼义务,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交证据将承受法律的不利后果;而提交答辩状则是诉讼权利,交不交答辩状并不影响行政诉讼。但不提交答辩状对被告公安机关是十分不利的,它不利于法院法官尽快地了解掌握基本案情,更有对法庭不尊重之嫌疑。第二,要将案卷整理好递交法院,为防止有关证据材料丢失,在征得法院同意后,可提交案卷复印件。提交案卷应当要求接受的法院工作人员出具收条,收条应写明案卷提交时间、案卷的页数、接受案卷工作人员的姓名、需要注明复印件还是原件。要将所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复印装订成册,一并提交法院,并指出重点,为法院审案提供方便。第三,要将有关证据材料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法院,否则法院将以无证据为由做出相关处理。如果公安机关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延期提供。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二、全面举证,证明被诉行为合法、合理《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原告并不因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要保证职权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原告往往仅就其中的一个方面提起诉讼请求,但要注意的是法官的审查并不局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容。公安机关需要对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全面整理提交。公安机关应诉人员必须明确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在出示证据之前公安机关的应诉人员要对举证的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并按照顺序编号分别说明所举证据名称、主要内容,证据指向,取得时间,证据与本案的关联程度,出示证据要有条不紊、不能杂乱无章。应诉人员不能把与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联的、不合法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举证不在于多,在于所举证据有无证明力。三、认真对待质证,把握应诉的关键环节行政诉讼的质证是伴随着行政机关的举证而产生的,原告对行政机关证据的质证以行政机关的举证为前提。质证是在庭审法官主持下,由公安机关出示、宣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后,由原告辨认,向公安机关询问,提出反证,双方进行辩论等方式证明其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活动。公安行政诉讼案件举证、质证交叉进行,一证一质一辩,它是赢得行政诉讼的关键环节。(一)公安机关应诉人员在开庭前应做好辩论准备工作法庭辩论是行政诉讼庭审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历来为人们所重视,事不辩不清,理不辩不明。公安机关行政诉讼代理人,在出庭应诉之前,要认真细致地阅览案卷,深人调查,收集证据,熟悉案情。对疑难问题还要进行集体讨论,预测对方可能会提出哪些问题、观点或证据材料,会引起哪些争论;在思想上、材料上和语言表达上作好准备,制订对策,做到胸有成竹,有备无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庭上的辩论有针对性。即有的放矢,针对对方的观点进行辩驳。(二)公安机关应诉人员应对质证证据的证明力展开充分的辩论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举证后,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不同意见,是被告代理人在质证过程中辩论的重点。原告对证据的质证过程也正是庭审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过程。因此,质证的过程在法庭调查阶段显得尤为重要。公安机关应诉人员应就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如果质证时,公安机关的辩论意见没有提出或没有充分的提出,想留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往往得不到法官的允许。(三)公安机关应诉人员要充分重视原告的质证意见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公安机关一方,如果公安机关举证责任完成公安机关就胜诉。因此原告会尽最大努力阻止公安机关举证责任的完成,从而使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原告阻止公安机关举证责任的完成,大多是通过质证来完成的。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质证更体现为一种诉讼权力。庭审时,公安机关应诉人员要充分注意原告的质证意见,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充分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为胜诉打好良好的基础。(四)公安机关应诉人员应注意质证过程中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律已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根据案情需要使举证责任的承担由一方当事人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看出,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可能找到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或是一套能够以不变应万变的规则。在许多情况下,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权衡各种利益和法律价值,确定具体案件应当适用的规则。所以应诉人员应全面分析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就要据理力争,以免除举证责任,因为举证责任是与诉讼风险联系在一起的。(五)公安机关应诉人员应掌握基本的辩论技巧公安机关行政诉讼代理人进行法庭辩论,是其业务能力、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聪明才智的综合应用,更是语言技巧运用的表演。首先,临庭力求情绪稳定,心态保持高度平静。因为”静”能生”智”、”智”能生勇”,”勇”能生”力”,”力”能生”成”。在庄严的法庭上公安行政诉讼代理人就是攻坚拔寨的战士,一身正气,辩论应义正词严,发言须铿锵有力。其次,在法庭上公安机关行政诉讼代理人要注意抓住原告方心理上的不稳定因素,当其语言模棱两可,思维混乱,理不直、气不壮时,乘虚而入,抑制其反驳;当原告情绪失控时,公安机关行政诉讼代理人应以稳对急,不计较原告方的不当言行,宽容大度,用事实和道理巩固辩论成果。最后,辩论发言要驾驭好语言。辩论口才的艺术性是通过语言来体现的,要使听众能接受、理解、信服和赞同,就必须口齿伶俐、出口成章、言简意赅、人木三分,并能审时度势抓住适当时机,选择恰当语言,发表辩论词,达到辩论目的。四、掌握认证规则,确保证据的证明效力在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完成举证、质证后,法院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以及对案件证明力的大小予以认定,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法院所进行的这种确认活动就是认证。认证包括证明资格的认证和证明力的认证。掌握认证规则,可以有助于公安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并更有说服力。(一)证明资格的认证规则证明资格解决的是证据的门槛问题。即当事人提交上的所谓的证据最终是否能被采纳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具有关联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据资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关联性是指证据材料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在用证据认定违法事实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该证据材料与待证违法事实间有无关联,缺乏关联性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只要与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后果等某一部分有联系就应认定具有关联性。但如果证据与该事实关系极为微小,或没有足够的证明价值,那就是无关联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与来源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上合法是指证据的外部特征合乎法律的规定。如公安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来源上合法,即证据的收集过程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真实性是指可定案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能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而不是办案人的主观猜想,虚构伪造出来的内容。(二)证明力的认证规则证据资格解决的是证据的门槛问题,证据的证明力则要解决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强弱程度。公安机关应诉时应主要掌握两个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和补强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对待同一事实的不同种类证据证明强弱程度的认定。例如国家机
本文标题:公安行政应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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