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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1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籍管理,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区范围内国家、企事业单位和民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办学机构。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和其他办学机构的学生学籍进行统一管理,并且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和其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学校负责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审核,并实行学籍管理校长负责责任制。第二章新生入学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条件尚未具备的地方,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特别贫困的2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推迟到八周岁入学。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延缓。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入学,公办中小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升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按就近入学原则升入初中。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义务教育阶段新生。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送入学通知书,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适龄儿童、少年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第七条因疾病或残疾等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要求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含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缓学或免学书面申请,并出具县(含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材料。缓学时间原则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编列学籍号。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实行全区统一编号。鼓励各地尤其是实行电子学籍管理和有条件的地区同时使用主号和副号的方式编列学籍号,其他地区则只采用学籍副号编列学籍号。3学籍主号的编写方式:学籍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按照学生户籍所在地身份证编码方式编给学生学籍号主号。乡镇以下小学(含中心校)由乡镇中心校编给学籍主号,县级以上(含县)直属学校由学校直接编给学籍主号,最后均由学校主管县级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生学籍主号并保证与学生以后的身份证号相一致。学籍副号的编写方式:学籍副号实行全区统一编号,用14位数字依次排列。前2位数字代表入学年度,第三、四2位数字是地级市代号,第五、六2位数字是县(市、区,或者市直)代号,第七位数字是学段代号(学段分为“小学”和“初中”,分别以“1”和“2”表示),第八、第九、第十3位数字是学校代号,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4位数字为学生顺序号。第九条学校要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纸质或电子义务教育学籍卡,学校负责派出专人对纸质或电子义务教育学籍卡实行管理。纸质学籍卡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编制,由学校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并统一发放到各中小学校。实行电子学籍管理的地区,可在自治区统一编制的义务教育学籍卡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学生其他有关档案资料内容。义务教育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或确认,纸质学籍卡应用蓝、蓝黑或黑墨水填写,填写或涂改要加盖班主任印章。学籍卡一式两份,一份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留存,另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变换或转学时,应将班主任留用的学籍卡及时移交。使用电子管理的义务教育学籍卡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对学生的有关信息进行修改,并设置身份识别、修改使用权限等功能,确保义务教育学籍卡的真实性。4第十条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学校要把填写好的新生花名册或电子学籍档案,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生修业年限结束时,须经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对无误后,方可毕业与升学。第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在收费、学籍号编序、入团入队和评优等学籍管理方面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学籍主号按照学生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编,副号的编写方式与当地学生学籍副号的编写一致。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程序由各地县级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学籍管理,各接收中小学校在按照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可根据其流动性强的特点,要减免不必要的手续和减少中间环节,鼓励各中小学校在其学籍管理方面进行有益的尝试。但各接收中小学校务必在两周内,把接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花名册或电子学籍档案,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接收学生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书面通报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二条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入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其他入学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各地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5第三章转学第十四条学生因家庭迁移、家长变动工作地区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乡镇内和县内跨乡镇转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县以上转学由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及时发给转学证明书,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原校保留学籍卡副本)。转入学校应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手续。转学的转入转出的具体手续和程序由各县级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五条转学学生一般应以就近入学为原则,由转入户口所在地学校接收。如转入学校班级学生数确已满额,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应及时接收。第十六条公办学校转学至企事业或其他社会团体举办的学校、民办学校的学生,经原转出学校审核,经公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后,接收学校尤其是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企事业或其他社会团体举办的学校、民办学校的学生可转学至原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无特殊原因,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按照转学的有关程序由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第十七条学生转学后(在自治区内转入转出),学生学籍主号不作变更(对于区外转学学生要重新编给学籍主号),转入学校重新编给学籍副号,6并根据原转出学籍档案重新建立学籍档案。第十八条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四章借读第十九条实行免杂费后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律不得收借读费。第二十条暂时没有实行免杂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般不招收借读生,但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确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申请,由借读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借读手续。第二十一条借读学校要在借读学生原学籍档案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对于区外学生要重新编制学籍主号和学籍副号;区内借读学生学籍主号不变,重新编给学籍副号。各接收借读学生中小学校务必在两周内,把接收的借读生花名册或电子学籍档案,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接收学生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书面通报借读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借读学生返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学籍档案或电子学籍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同时留存借读学生学籍档案。借读生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统一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如学生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要向借读学校进行申请,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7并要及时将借读学生毕业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原就读学校和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休学和复学第二十四条学生由于疾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请假累计超过6周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准予休学的,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含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生学籍。休学学生需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证明其休学原因消失(原来因伤病提出休学的,提前复学需经县级以上(含县)医疗单位出具健康证明),经原学校审核,并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根据学额情况安排提前复学。休学期满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提出复学申请,经原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复学。休学期满确需延长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重新提出书面延长休学申请。复学时,学校视其学力能力和其监护人及其个人意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8第二十六条休学期间不得转学。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学生学籍,休学期满一个月后如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未及时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应注销其学籍并保留其学籍档案。第六章升级和留级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第二十八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各学科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或者在某个领域有特长的小学或初中学生,在新学年开始前可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予以跳级。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第七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二十九条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适龄儿童少年,经考核,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自治区统一样式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在义务教育证书上加盖“毕业”样章。第三十条小学毕业班学生经补考,语文、数学仍有一科或一科以上不及格的,或者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并由学校在义务教育证书上加盖小学“结业”样章。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或者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并由学校在义务教育9证书上加盖初中“结业”样章。已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升学且小学超过十五周岁、初中超过十七周岁的在校儿童、少年,应结束学业。学校要按照有关审批程度审核后,发给其加盖“结业”字样的义务教育证书,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的,由学校在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第八章综合素质评价、教学和学业考试第三十二条学校通过学籍档案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每学期对学生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考试两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综合素质评定要真实记录学生在校期间道德品质和德育情况、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尤其要侧重中小学生德育情况的成长过程。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公布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排名,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的学科学业考试由学校组织,不得组织统一命题的期中或期末考试。小学每
本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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