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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运管处(稽查支队)稽查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激励机制,调动各稽查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执行力和创新力,提高组织绩效,提升执法效率、依法行政水平和运输市场管理整体效能,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全市道路运政稽查绩效考核采取三级考核机制,即市处(稽查支队)考核大队、大队考核中队(或人员)、中队考核人员。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稽查大队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法违章的稽查管理活动实施的工作考核。各县(市)稽查大队和处直属各稽查大队都应当按本办法要求纳入考核范围,自觉履行考核职责,接受考核。各大队依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大队内部考核细则。第三条市处成立绩效考核小组,处长为组长,副处长、处纪委书记、稽查科长为副组长;各县(市)运管所长、市处各稽查大队长、处办公室主任、法制科和有关业务科室科长、稽查科分管副科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稽查科长兼办公室主任,稽查科分管副科长、法制监察科副科长、各稽查大队(所)分管领导为副主任。李新华、陈建敏、马术华、朱晓聪、各所稽查股长、市处直属大队综合室主任为办公室成员。考核小组作为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执行机构,负责考核办法审定及其改进、考核目标,决定重大考核事项,受理考核复议,决定考核结果及根据考核结果实施的奖惩或奖惩意见建议。各层面人员做好相应工作。第二章考核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第四条考核的原则: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绩效为核心,突出工作重点和实际效果。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开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公开考核结果。三、目标导向、考核保障的原则。绩效目标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和前瞻性,充分体现我市运管系统稽查工作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考核的项目、内容及标准体现重要性、科学性、可操作性,能够定量考核的指标全部实行定量考核,对确实不能量化的内容实行定性考核。五、以人为本、有效激励的原则。以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标,将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能级管理、奖励以及人员使用、结合起来。第五条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查任务工作完成情况考核、96520举报投诉承办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满意度评价和一次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一、稽查任务工作是指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各稽查单位完成的能够量化的稽查任务。二、96520举报投诉承办工作是指各稽查单位对96520新语音系统交办的案件、市处外网投诉件、市长热线、局长信箱、处长信箱等承办的工作或应当履行的职责。三、满意度评价是指对各单位不能量化的工作,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做出的考核评价。四、一次性工作是指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的重要专项行动或非经常发生的或只能汇总做出一次性评价的工作。第六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质量指标体系、数量指标体系、效果指标体系和一次性工作指标体系。一、工作质量指标主要根据各稽查大队承办的案件质量,(其中包括案卷质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数量)和有效的行政行为违法违章投诉数量。按各项目划分考核分值。二、工作力度指标(即数量指标)包括各稽查大队查处案件的数量。按各子行业查处案件划分所占分值。三、工作成效指标(效果指标)包括各稽查大队行政管辖区域内总有效投诉数量,重点控制区域的有效举报投诉数量、上级部署的临时和阶段性任务完成质量、协作性工作效果四、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分为基数分和只计算加、扣分,两部分分值组成。考核指标包括日常工作安排督办、重大执法过错、重大违法违纪、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信访案件以及重大工作失误和各项文明创建成果、争先创优、创新与优秀工作成果等。每年1月20日前,各稽查大队应根据当年度本处确定的工作重点及具体要求提报当年的年度工作目标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每项工作的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划分分值并分解落实到各稽查大队。考核的指标体系及考核标准根据本处的工作重点和目标要求定期进行调整。第三章考核内容、标准及方法第七条市处本级各稽查大队绩效考核为日常考核,按月汇总,按季小考和年度总评。县(市)稽查大队绩效考核实施年度考核,季度统计,年终综合考评。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日常考核每季度基本分为100分,按项目划分分值。每季度对稽查任务工作完成情况考核、96520举报投诉承办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满意度评价和一次性工作考核等四项内容进行考核通报。四个季度得分相加即为年度考核结果。第八条绩效考核的方式采取处领导评鉴性考核打分、稽查大队评估性考核打分、考核小组实地考核打分、外部评价得分、网上数据认定得分相结合的方法。第九条绩效考核办法中考核内容的有关数据与执法监督系统数据与96520语音系统有联系的,均以上网核定的数字为准。网上认定为执法监督系统中各稽查大队已结案的案件个案累计积分与96520语音系统中承办案件累计积分。第十条考核维度具体分为质量指标即规范管理10%、数量指标即业务管理65%、效果指标执行管理20%。一次性工作管理办法5%。每一个考核维度都由相应的测评指标组成。规范管理测评指标(总占10%),其中含案卷质量5%,行政投诉2%,行政复议和诉讼数3%。行政投诉指标和行政复议诉讼为控制性指标(应当低于或不能超过一定上限标准的指标)可参考案件总数的3‰,出现撤销和败诉案件的,被考核单位年度稽查工作不能评优。业务管理测评指导性指标(总占65%),其中工作侧重面掌握程度15%,工作力度50%。监管要全面到位,又要突出重点。要求各县所各子行业案件赋值比例掌控或接近在:出租车行业管理35%-50%,客运行业管理14%-20%;货运行业管理7%-10%;维修行业管理7%-10%;驾培行业管理达7%-10%范围。要求市处各子行业案件赋值比例掌控在:出租车行业管理40%-50%,客运行业管理16%-20%;货运行业管理8%-10%;维修行业管理8%-10%;驾培行业管理达8%-10%。某子行业管理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范围最低百分比的,与规定下限比值相比缺口比例每不足一个百分点扣0.2考核分。工作力度以各子行业实际完成案件数与各行业保有量为依据计算总得分。(各项对应的无证经营企业或车辆一并归类统计,七座及以下含“四小车”无证非法经营类归出租车管理统计,七座以上归类客运管理进行统计;通过追踪市处近期公布的出租车“黑名单”查获的案件赋值分奖励原基础赋值的50%,各大队应在每一个统计时间点以前填报、核定)。执行管理测评指标(占总20%),其中总有效投诉数量情况为8%(其中包括重点控制区域的有效举报投诉数量2%);举报投诉查处率8%,上级部署的临时和阶段性任务完成质量2%、协作性工作效果2%。一次性工作测评指标(占总5%)由实地测评、领导评鉴性测评、稽查大队评估性测评、外部评价、工作奖惩等组成。其中领导评鉴性测评、稽查大队评估性测评作为基数分,分别为3%和2%、实地测评、外部评价、工作奖惩只计算加、扣分。实地测评是由考核领导小组的组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不定时、不定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的督查。领导评鉴性测评是对各稽查大队辖区市场秩序、管理质量、工作效率、执行力的考评。稽查大队评估性测评是各稽查大队对本大队及其他大队的工作绩效、协作性工作效果的自评与参评。外部评价是指人民群众来访投诉案件、及96520网站(外网)中执法投诉、局长信箱栏目等投诉案件,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扣分项:1、重大执法过错。发生重大执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在行政复议中被责令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理决定的,每起扣20-40分。2、重大安全事故。因执法方式不当,致使执法对象受伤、发生暂扣物品被盗、遗失、损坏或车辆事故等,情节严重的,每起扣20-40分。3、重大信访案件。因执法不当引发集体或越级上访案件,并造成比较严重影响的,每起扣20-40分。4、重大工作失误。因产生重大工作失误,被省局或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通报批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考核领导小组认定,每起扣20-40分。5、相应的稽查绩效考核机制建立情况。大队(所)、中队(站)无建立稽查工作绩效考核机制的分别扣40分和20分,考核机制不全或走过场的扣20-40分。6、与公安、烟草等部门开展联合、配合工作不佳的扣20-40分。7、存在着装不整、稽查装备使用不佳、处直大队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和劳动纪律等问题的,每发现一起扣2-5分。以上项目具体的扣分分值,由考核小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意见研究确定。一次性工作考核奖分项:1、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上级单位推荐在全省或全市综合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5-10分。2、工作成绩突出,经验做法被上级部门推广的,加5-10分。3、单位内个人或中队在考核年度内受到上级部门表彰的加5-20分(市级加5分,省级加10分,部级加20分)。上述表彰项目属分配指标的,不加分。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其它需要加扣分的项目,按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的意见计分。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一条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得分计算方法为:稽查大队年度考核分=规范管理+业务管理+执行管理+一次性工作管理。第十二条绩效考核的程序(一)市处本级各稽查大队考核程序1.季终由考核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从系统数据中获取加以汇总。2.次季前10日内,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OA内网向各稽查大队预发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预发布后7日内,被考核单位进行核对并反馈意见,考核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整。4.季终15日内,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处内网公告栏内正式发布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二)各县(市)稽查大队考核程序1.年后10日内,由考核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从系统数据中获取加以汇总。2.年后10日内,考核领导小组利用OA内网向各稽查大队预发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预发布后7日内,被考核单位应认真进行核对,考核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整。4.年后15日内,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处内网公告栏内正式发布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第五章考核结果的应用第十五条绩效年度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评先创优挂钩,与业务能级评定中个人绩效考核成绩的确定挂钩。并做为市处对个单位或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组成部分(必要时将适时推出稽查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合格档次最低工作量赋值标准。各所可另定)。第十六条对年度考核优异的单位,经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表彰为年度工作考核成绩优异单位。省级稽查工作先进单位从绩效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中产生。第十七条对出现以下问题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成绩及优异单位的评选资格:1、单位稽查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刑事处罚或受记过以上(含)行政处罚的;2、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影响行业或社会稳定的,经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应实行一票否决的;3、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对重要事项隐瞒不报的,或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4、其它经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认定需要一票否决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温州市运管处(稽查支队)稽查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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