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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本章要点●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一、备货和报验备货是履行出口合同的重要环节,是指出口合同订立后,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交货义务,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交货期等条款,进行准备货物的工作过程。凡属国家规定法检的商品,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的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般不得出口。二、催证、审证和改证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信用证是卖方结算货款的重要文件,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在履约过程中,出口企业是否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交单将直接关系到出口企业能否顺利收取货款。如果信用证迟到或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不符,都会影响出口企业备货、交货和安全收汇。因此,出口企业必须要做好催证、审证和改证工作,才能保证出口合同顺利履行和安全收汇。三、办理货运、报关和投保以CIF或CFR价格术语成交的出口合同是由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我国的出口企业一般都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或其他经营外贸运输业务的企业代办托运。如果出口数量较大,需要整船装运的,一般要对外办理租船手续;出口数量不大,则洽订班轮舱位。出口报关是指货物出境前,出口方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情况,交验规定的单据文件,办理接受海关监管事宜。国际贸易中涉及一系列的风险问题,必须进行投保,而由谁来投保则要视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而定。四、制单结汇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我国目前出口商在银行可以办理出口结汇的做法主要有三种: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出口单据种类很多,根据其作用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主要单据和辅助单据两种。主要单据包括汇票、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辅助单据包括商检证书、出口许可证、产地证、装箱单和重量单等。按其签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出口商签发的单据和有关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签发的单据。前者如汇票、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等,后者有提单、保险单、商检证书、出口许可证等。五、外汇核销与出口退税(一)外汇核销出口外汇核销是指对每笔出口收汇进行跟踪,直到收回外汇为止。(二)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帮助出口企业降低成本,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鼓励出口创汇而实行的由国内税务机关退回出口商品国内环节增值税的措施。六、索赔与理赔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进口商未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致使出口企业因此蒙受损失。如果进口商违约,如无理拒收货物或延迟交付货款等,出口方可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原因以及损失程度,实事求是地向买方提出索赔。第二节进口合同的履行一、信用证的申请与开立进口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ApplicationforLetterofCredit)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该开证申请书是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应向开证银行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Margin)或抵押品,开证人还应按规定向开证银行支付开证手续费。二、派船接货、催装履行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间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及船期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同时,为了防止船货脱节和出现“船等货”的情况,注意催促对方按时装运。三、办理保险FOB或CFR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进口商(或收货人)在向保险公司办理进口运输货物保险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逐笔投保方式,另一种是预约保险方式。四、审单付汇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即由银行对国外付款。同时进出口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外汇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进出口公司凭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向用货部门进行结算。如审核国外单据发现单、证不符时,应作出适当处理。五、报关、纳税及检验检疫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口公司或委托货运代理公司或报关行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装箱单、保险单、进口许可证及审批文件、进口合同、产地证和所需的其他证件。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包括代征)的税种有:关税、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及地方附加税、盐税、进口调节税等。六、索赔与理赔在进口业务中,如果进口方没有收到货物,或者发现收到的货物在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方面与合同规定的不符或有残损,可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本章完返回
本文标题:第16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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