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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淮南市科技专家库,目的是加强科技人才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发挥广大科技专家的作用,为加快建设创新型淮南提供科技人才支持。第二条为聚集科技人才要素,合理分配科技人才资源,促进高级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专业、权威的高级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申请者条件第三条入库人员范围:安徽省境内外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和工程技术实施及管理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员。第四条申请入库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学术风尚和职业道德。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热心为淮南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科技管理专家。第五条入库专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之一: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且学术论文、著作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22、作为负责人承担过省级及以上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3、在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担任主要技术职务。4、在市级以上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中主要从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学会、会计学会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国家级的专利代理人。5、享受国家各级政府津贴的人员。6、市级各学科专业带头人。第三章申请与推荐第六条专家库实行常年受理。第七条申请者须填写《淮南市科技专家库登记表》,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业绩成果等相应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第八条建立专家诚信档案。申请者需对自己提供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发表论文等业绩和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入库人选推荐实行属地管理,经过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市直单位由所属科技管理机构(或人事部门)审核推荐,省属高等院校由学校科技管理机构审核推荐。省外愿意为淮南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专家,比照前述途径审核推荐。3第四章审查与备案第十条淮南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组织受理,并对入库人选的条件进行审查。第十一条审查通过者由市科技局择优录入备案,备案后录入淮南市科技专家库,由市科技局向受聘人员所在单位发函确认并颁发聘用证书。第十二条录入专家数据信息,在淮南市科技局网站上发布。第五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三条在库专家服务内容:1、为科学论证、技术咨询、项目评估、课题评审(验收)提供服务;2、为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成果推介提供服务;3、配合科技特派员行动;4、为离岗科技人才再就业提供信息服务,促进科技人才发挥最大社会经济效益;5、为全市科学普及提供服务;6、为全市推荐、选拔和培养科技人才提供信息基础,促进科技人才开发和运用等。第十四条开展服务的形式以专家个体为主,必要时组成各领域专家服务团深入企业、农村和基层开展服务。第十五条在库专家信息,每两年更新采集一次。第十六条对在库专家实行信誉监测,营造科学民主、严4谨求实的氛围。第十七条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调整出高级专家库:1、有1次以上信誉不良记录的;2、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不服从管理,组织纪律性较差的;4、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第十八条被调整出库人员的信息应及时反馈到所在单位和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维护在库专家队伍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第十九条因违法被调整出库人员,永久不准申请入库;其他出库人员,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弄虚作假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第二十一条专家入库工作审核、推荐、审查、备案各环节,实行责任制。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淮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12月14日
本文标题: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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