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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02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产生与发展历程第一节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的背景•一、历史背景•(一)1949年建国后学习前苏联的经验•(二)文革时期城市规划被废止•(三)1978年高校中恢复专业,抓经济建设,城市规划管理被重视。1980年提出特区建设。•(四)1990年开放、开发(上海浦东开发区)•二、学科发展背景•(一)城市建设方面的要求•1.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出问题;2.建设方式与投资渠道变化带来新要求。•(二)规划管理方面的要求•1.土地管理的观念与方法的转变;2.房地产开发的管理方式的转变•(三)新形势下对规划设计工作的要求•1.城市规划要适应规划管理工作的要求•2.要求规划具有弹性•3.要求下一层次规划符合总体规划的意图•4.要求具体体现城市设计构思第二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发展过程•一、时间段落•(一)初始阶段•1980年美国女建筑师协会来华学术交流。带来新概念,土地分区规划管理。•以后开始借鉴和模仿国外的“区划”。有些地方(早期开发区)规划甚至直接用“区划”编制开发区规划。•1982年上海虹桥开发区规划。编制土地出让规划,采用8项指标控制。•上海科研《城市土地使用区划管理法规》•1987年清华编制桂林中心区详细规划,引入区划思想,初步确定控制性规划的基本方法。•80年代末,还有人提出“轮廓规划”等概念,其主要方法和思路就是对用地控制。•90年代初,我国开始明确“控详”概念。•(二)确立阶段•1991年建设部颁布实施了第12号部长令《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要求。•1992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搞好规划、加强管理,正确引导城市土地出让转让和开发活动的通知》•1992年,建设部颁布实施了第22号部长令《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明确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1995年,建设部制定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规范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内容和要求。•1998年,深圳人大通过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把城市控制性详细的内容转化为法定图则。•(三)相对成熟阶段•更多的规划实践•1991年,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列入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明确了其编制要求。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对用地进行细分的基础上,规定用地的性质、建筑量及有关环境(交通、绿化、空间建筑形体等)的控制要求,通过立法实现对用地建设的规划控制。(一些城市有一些具体的规划实践.)•1992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搞好规划、加强管理,正确引导城市土地出让转让和开发活动的通知》•1992年,建设部颁布实施了第22号部长令《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明确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1995年,建设部制定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规范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内容和要求。(开始普遍进行编制,但城市没有全覆盖.)•2005年10月,建设部颁发了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要求,明确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2006年4月1日施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为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从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起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的实际组织实施。•二、学术段落•(第四版课本P301)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于1980年代,在我国开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在这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从形体设计走向形体示意•即通过“摆房子”的形式制定规划管理依据,以约束不合实际的高密度开发及见缝插针式的盲目发展。•(二)第二阶段:从形体示意到指标抽象•形体示意的灵活性往往掌握在具体办事人员的手中,缺乏规范化,且由于城市建设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易造成脱离实际的后果。量化指标的抽象控制摒弃了形体示意规划的缺陷,对规划地区进行地块划分并逐一赋值,通过控制指标约束城市开发建设。•(三)第三阶段:从抽象指标逐步走向完整、系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文本、图则及法规三者互相匹配,且各自关联,共同约束着城市开发建设活动。(《城市规划学刊》2010年第3期P87)•1980-1990探索阶段•1991-2000发展阶段•2001-2007完善阶段•2008以后变革阶段第三节国外及港台地区相关规划类型了解•一、德国规划体系及建设规划图则•德国的地方规划,亦即城镇规划,包括两个部分:土地利用规划(Flaechennutzungsplanung,简称F-Plan)和建设规划图则(Bauungsplan,简称B-Plan)。•德国城市的开发控制,主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应的建设规划图则(B-plan)等一系列法规来实现的。•二、美国城市规划体系及区划法•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可分为两个层面:综合规划(comprehensiveplan)和区划法规(zoningregulation).•区划法产生的背景:本世纪初的美国,随着城市人口聚集,土地利用强度加大,为了在自己拥有的一片土地上获取最大的个人利益,无节制地滥用土地造成了城市区域的卫生条件下降,阳光和空气丧失、火灾危险增加以及城市面貌被破会等恶果。为了城市的整体利益,政府需要有管理土地的权利,美国规划先驱者马尔舒(March)、奥尔姆斯特(Olmsted)和弗莱奥特(Freund)等将德国的分区管理方法引入美国、在小范围的不断使用中逐渐积累经验。•区划是地方政府将所辖的土地划分为不同的地块,对每个地块制定管理规定的规划。确定每一地块的用地性质和有条件允许混合使用的用途,同时引入了城市设计的思想,确定了土地开发的物质形态方面的要求和控制指标。•区划方法包括两个方面:条例文本、区划地图。•1.确定用地性质•2.开发强度•3.环境与设施•三、日本城市土地使用规划•(一)地域划分•(二)区划制度•(三)街区规划•四、香港城市规划体系•(一)地区图则•(二)租约--控制土地的开发利用
本文标题:02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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