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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原理A(三)第一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涵义、特征及作用第一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涵义第一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涵义一、涵义(含义)控制性详细规划(regulatoryplan)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摘自: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一)背景:最早产生的原因和理由:从方案的产生和最终的实施完成,往往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期,而在较长的时间中,很多问题会因条件变化而发生改变,将规划作为最终实施的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实例说明,如:某城市编制了一个城市中心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已经作了规划设计模型,效果很轰轰烈烈,但最后并没有按此实现。是规划不对吗?并不是。这是规划设计方案缺乏灵活性和弹性。一、概述第四版《城市规划原理》教材P300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以对地块的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城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境保护规定为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的控制和引导。夏南凯教材《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各层次总体规划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建设的目标,对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控制性规定的规划。深圳市于1998年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中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转化为法定图则,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和控制的依据,这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发展的探索。法定图则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与过程,有关各方达成共识而形成的相互之间共同遵守的“规划实施图则”,其本质为“公共契约”。《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4.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也有人对控规本身的名称就有不同意见:城市规划本身就有控制的意义,并且规划也并不只有控制,还有引导等。但现在已经被普遍接受这个名称。控规——相对于“修建性详细规划”而言,还是比较贴切。(同济大学郑正老师观点1991年第六期汇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乡规划法》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提出了要求。有内容要求,但没有概念和定义。二、特征1.不以具象的空间环境设计来指导建设,而以控制要素(要求)来控制引导建设。2.以文本、图则、说明书来作为规划运作的载体和工具。——规划成果3.可以方便建立电子档案和数据库,便于管理。更科学严谨。(采用CAD、和GIS等计算机软件。)夏南凯书:P41.控制引导性和灵活操作性2.法律效应(法规效应)3.图则标定第二节控详与修详的相同与区别一.相同1.同属于详细规划范畴。即对城市局部地区的规划,是对总体规划的深化。2.用于指导下一步的城市开发建设活动。从建设程序上,一般主要为下一步的建筑设计和工程设计。但更直接的是指导下一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3.同样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方案经审批后,必须按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二.不同1.上位和下位规划的关系。控详是修详的上位规划。2.规划方案的具体表达方式不同,内容上有差异(重点)3.法规性更强,更多地适用于政府管理。对开发建设的单位(开发者)的活动进行管理。城市规划活动涉及的社会层面或人员:规划师、政府、开发者、民众。开发建设者为自己的建设活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而不需要编制“控详”。对开发活动有利。4.现很多地方政府要求将控规全覆盖于城市范围。但修详不需要。第三节控详的作用与重要性一.作用(一)承上启下,强调规划的延续性。以量化指标将总体规划的原则、意图、宏观的控制转化为对城市用地及空间的定性、定量控制,确保规划的完善和连续。(二)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将抽象的规划原理和复杂的规划要素简化、图解化。将规划控制要点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为土地批租、开发建设提供了正确的引导,是规划管理的必要手段和主要依据。是建设项目许可的重要前提条件。直接为管理人员服务。(三)体现城市设计构思。按照美学和空间艺术的处理原则,从建筑单体和建筑群体提出综合性的设计要求和建议。并直接指导修详的编制。为管理提出准则和设计框架。(四)城市政策的载体控详作为管理城市空间、土地资源和房地产市场的一种公共政策。包含了广泛的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要素。对诸如城市产业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城市人口分布、城市环境保护等的政策内容。在引导上述各方面的具有综合作用。二.重要性:2008年《城乡规划法》关于控详的要求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2005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文标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涵义、特征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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