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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厘清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类企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制度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赤峰市各旗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专管部门。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国有银行或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开立工程款拨付账户和农牧民工工资账户,委托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和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工期在30日以内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与农牧民工工资单独记账,以货币形式当面结清农牧民工工资,登记台账保存3年备查。2第五条工程款拨付专用账户,采取单位名称加后缀形式命名(法人名称+工程款拨付账户+农牧民工工资账户)。专用账户开立前,开户银行应当与存款人及其关联方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专用存款账户业务范围及付款流程、付款依据等内容。专用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工程款拨付。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应明确将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项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工程款拨付情况直接记入内蒙古实名制信息系统,未使用信息系统的,应当书面向当地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总承包企业上月工程款拨付银行支付凭证.作为拨付工程款的前置要件。第八条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其他工程款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程款专用账户、未按时报送或虚报工程款专用账户信息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况予以联合通报,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由涉及相关职责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惩戒体系实施惩戒。第九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向总承包企业拨付工程款的,由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3行办法》处理。工程款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处理。第十条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等机制制度,依法给予调解处理。
本文标题: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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