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办理
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办理贵州国税所得税处周国智2016年6月电话:0851-86906019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办理提纲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四、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五、创业投资企业优惠。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七、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八、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及管理。九、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表填报。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1.新办(2011年1月1日后成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同时符合西开的可按15%减半。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汇缴年度条件:成立时间、人员及学历构成、核心关键技术、销售收入、研发费比重及归集、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环境、安全质量及环保。(比高新技术企业要求高)(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同时符合西开的可按15%减半。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3.汇缴年度条件:依法注册并备案、人员及学历构成、核心关键技术、销售收入、研发费比重及归集、自主知识产权、生产手段能力及资质、安全质量及环保。(比高新技术企业要求高)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一)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基本规定。(二)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三)基本政策变化。(四)研发活动定义。(五)负面清单(暂未适用目录)。(六)加计扣除基本原则。(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八)研究开发人员。(九)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十一)其他费用。(十二)特殊收入的扣减。(十三)委托研发。(十四)会计核算与管理。(十五)研发费加计扣除其他事项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一)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基本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二)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会计01高新技术企业0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03范围逐渐缩小负面清单1扩大加计扣除范围2创意设计活动3(三)基本政策变化辅助账4优化程序5(四)研发活动定义•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工艺基本定义1.产品(服务)常规升级2.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3.商品化后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等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研或管理研究6.常规性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排除项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其他标准1.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2.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大于50%,该收入总额需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3.原则上按年确定(五)负面清单(暂未适用目录)1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2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加计扣除3财政性资金:2种处理方式(六)加计扣除基本原则(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人员人工费用(含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折旧费用(含共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2直接投入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含共用)6其他相关费用(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为限)01按人员构成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02按聘用形式本企业员工外聘人员(含劳务派遣)03辅助人员指技工,不包括后勤服务人员(八)研究开发人员1可以叠加享受(九)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2基于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金额加计,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计算的金额3调整计算举例(参见答记者问、政策解读)不再强调“专门用于”共用费用可进行分配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分配方法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必要记录(十)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费用2合理性及直接相关性考虑,允许加计扣除1研发保险费、评审费、知识产权费用、差旅费、会议费等4统一计算公式,减少计算错误(先计算90%,再确定10%限额)3非核心性研发支出,限额加计扣除5按项目分别计算(十一)其他费用收入冲减研发费用•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收入•不足冲减的,当期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不冲减其他项目)(十二)特殊收入的扣减材料费用不得加计•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单品)•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01独立交易原则02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20%利润)03存在关联关系需提供费用明细04受托方包括机构和个人(需发票)05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十三)委托研发研发立项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帐(原要求专账核算)年末填报辅助账汇总表,随财报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参照97号公告样式编制010203辅助帐(十四)会计核算与管理(十五)研发费加计扣除其他事项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符合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亏损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一)优惠规定内容。(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变化点。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一)优惠规定内容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不得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有效期为3年(新办法偷税不影响,涉密企业保密下按程序进行认定)。与减半优惠不得叠加享受。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一)优惠规定内容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以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合计指标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动态管理:每年5月底前报上年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情况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不再近三年取得,不得独占许可研发创新人员占比统一为10%,无大专要求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年收入5000万元以下:6%→5%(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变化点有效期内跨省整体搬迁资格有效缩短公示时间:15→10个工作日四、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一)基本规定。(二)技术范围及相关确定部门。(三)转让所得的计算。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一)基本规定政策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拥有所有权的技术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减半优惠与低税率不得叠加享受。(二)技术范围及相关确定部门1.享受优惠的技术范围。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二)技术范围及相关确定部门2.确定技术所有权属部门。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二)技术范围及相关确定部门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转让所得的计算1.计算公式: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成本或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2.不得计入的收入;收入确认时间。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
本文标题: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办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7322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