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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科學園區創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獎助合約書甲方: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乙方:股份有限公司茲經雙方協議,乙方所提「」創新技術研發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編號:︶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共同遵守,各條款之內容如左:第一條本計畫之獎助金額共計新台幣元整。其詳細項目及金額以所附獎助經費用途及金額明細表及研究計畫書與審核會議紀錄為準。第二條獎助金額由甲方於簽約手續完成後十五日內及研究成果審核通過後十五日內各撥付乙方半數。第三條本計畫之執行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因事實需要,乙方得於本計畫之執行期間內,提出有關資料並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延長執行期間,計畫因延長執行期限所需增加之各項費用,甲方原則上不另予補助。第四條乙方於計畫執行期間內,若因事實需要必須變更計畫內容時,須提出有關資料述明理由,並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為之。惟計畫已超過執行期限者,原則上不得申請變更內容。第五條乙方於計畫執行時,如有研究人員異動情形,應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備。如有所列補助項目調整情事,應事先報經甲方核准後支用。惟儀器設備購置費應依原核定計畫執行。4-2乙方接受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甲方之監督。第六條乙方於計畫執行時,應將與獎助金有關單據分類整理,參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規定,按次序粘貼,每項補助應編號填列清單裝訂成冊,並由乙方負責人及主辦會計、採購、或計畫主持人等蓋章後,妥為保管,於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後兩個月內函送甲方核備。自籌部分單據亦應妥為保存,以備審計部之稽查。第七條乙方應自計畫開始執行日起,每三個月填報計畫執行進度報告二份(含計畫經費使用明細表)供甲方查核。甲方並得隨時洽請乙方提供有關執行情形書面資料。第八條甲方必要時得派員或組織訪問小組前往查核計畫之執行概況,並稽核獎助經費之實際支用情形。第九條乙方應於其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後兩個月內,撰寫研究報告一式四份,連同獎助計畫決算表及有關單據等資料,函送甲方查核。計畫執行完畢後兩年內,乙方須每半年提交該獎助計畫後期成效報告供甲方查核,甲方對本研究計畫及成果有發表權。第十條乙方於計畫執行期間或其研究結果有任何關於侵害著作權或專利權等之法律責任,概由乙方自行擔負。第十一條本計畫之成果發展成為專利權時,其專利權屬乙方所有,但乙方如就其專利權作成讓與、租與、設質、作價股本、放棄權利或為其他處分時,其獎助金額超過伍佰萬元者,事先應依程序取得國科會之同意,其獎助金額在伍佰萬元以內︵含伍佰萬元︶者,事先應取得甲方之同意;國科會或甲方為同意與否決之決定時,得附加條件,且甲方得依出資比例分享因前述專利權處分所生之一切獲利。4-3第十二條本獎助金若涉及乙方納稅之義務,概由乙方負責。第十三條本計畫之獎助金額,不得列入乙方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申請「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第十四條本計畫如屬跨年度執行之計畫,其年度獎助金若因政府預算被刪減等不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致影響甲方撥款時,乙方不得異議;惟乙方仍應盡力完成本計畫之執行。第十五條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應依照「科學工業園區創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獎助實施要點」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六條乙方若未能履行上述各項條件時,甲方得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並得視情節輕重,中止乙方日後之獎助金申請權利。第十七條本合約書乙式六份,由甲方保存五份,乙方保存一份。4-4甲方: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蓋章)負責人:(蓋章)乙方:(蓋章)負責人:(蓋章)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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