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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无人机概论》第6章-无人机法律法规
第六章无人机法律法规清华出版社“十三五”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划教材无人机应用技术重点专业建设示范教材2目录第一节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节中国无人机法律法规体系3一、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民用航空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几十年发展,已形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民航规章三个层次,外加各种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工作手册和信息通告等规范性文件的多层次体系。4一、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航法律体系的第一层次,属于国家法律,是我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行政法规和民航规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旨在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1995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实施。当前版本为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共分为16章,214条。5一、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或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民航规章和地方法规。6一、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3.民航规章民航规章,全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hinaCivilAviationRegulations,CCAR),是我国民航法律体系的第三层次。民航规章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通过,由中国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的形式发布。民航规章的部号编码形式为:CCAR-XXX-RX。其中CCAR为民航规章的英文缩写,XXX代表规章部号编码,RX代表版本号。目前我国民航规章内容最广、数量最多,共分为15类、400部7一、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4.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曾经作为民用航空法规体系的一个层次,现已明确不在法律范畴之内,不向法庭提供,但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其冲突。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工作手册和信息通告等。1.管理程序管理程序(AliationProcedure,AP),文件编号通常以AP开头,是指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2.咨询通告咨询通告(AdvisoryCircular,AC),文件编号通常以AC开头,是指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做的具体阐述。3.管理文件管理文件(ManagementDocument,MD),文件编号通常以MD开头,是指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的通知、决定或政策说明。4.工作手册工作手册(WorkingManual,WM),文件编号通常以WM开头,是指用于规范和指导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的文件。5.信息通告信息通告(InformationBlletin,IB),文件编号通常以IB开头,是指用于反映民用航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信息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8目录第一节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节中国无人机法律法规体系9一、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1.无人机监管文件体系我国出台的无人机监管文件及标准体系文件10一、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1.无人机监管文件体系1.民航法律法规民航相关法律法规对民用无人机也具有约束力,可作为无人机法律法规的补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2.无人机法律法规我国专门针对无人机的法律法规在国家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三个层次上暂时空白。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简称:国家空管委)组织起草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初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国家层面无人机产业法律法规零的突破。3.无人机规范性文件近几年,我国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无人机的咨询通告、管理文件等规范性文件,如《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AP-45-AA-2017-03),在无人机飞行管理、空中交通管理、驾驶员管理和无人机登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成为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4.无人机标准体系文件无人机标准体系建设能引领和规范行业的发展,也将进一步提高无人机的监管水平。2017年6月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年版)》。2017年7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下发了《无人机电子围栏(征求意见稿)》和《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2017年10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正式发布了这两项行业标准,并于2017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11一、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2.飞行管理文件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简称:国家空管委)组织起草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初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战略层面对无人机管理与发展做出部署,是国家层面无人机法律法规零的突破。共分为总则、无人机系统、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空域、飞行运行、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个部分。1)总则。制定本条例的目的、管理对象、依据、原则、无人驾驶航空器定义和管理主体等。2)无人机系统。无人机的分级分类标准(将无人机分为两级、三类、五型)、无人机系统的相关管理规定(无人机生产、销售、登记、商业活动、身份标识、无线电、第三者责任险、进出口和无人机反制等)。3)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驾驶员的相关管理规定(无人机驾驶员年龄、培训、持证、身份和资质查验等方面的规定)。4)飞行空域。无人机飞行空域划设及管理规定(无人机飞行空域划设原则、微型无人机禁飞空域、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轻型无人机空域申请、隔离空域申请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5)飞行运行。无人机飞行运行的相关管理规定(综合监管平台、飞行计划申请、飞行间隔、无人机避让、敏感区域飞行和飞行安全责任主体等方面的规定)。6)法律责任。无人机法律责任的相关管理规定(违反适航管理规定、备案规定、实名登记规定、出入境规定、持证飞行规定和禁飞区飞行规定的处罚措施)。7)附则。本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用语含义。12一、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2.飞行管理文件2.《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于2015年12月29日下发了咨询通告《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2016年7月1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下发了咨询通告《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对《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正和完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共分为目的、适用范围及分类、定义、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飞行前准备、限制区域、视距内运行(VLOS)、视距外运行(BVLOS)、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管理方式、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无人飞艇运行要求、废止和生效等18部分。13一、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3.空中交通管理文件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9月21日下发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同时废止了原《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09-002)。共分为总则、评估管理、空中交通服务、无线电管理和附则等五章。1)总则。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对象、管理分工、飞行空域及责任主体等。2)评估管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需要评估管理的条件、评估的内容、评估报告的审查等方面的规定)。3)空中交通服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的相关规定(隔离空域划设原则和要求、隔离空域内运行要求、安全措施和违规飞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4)无线电管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无线电频率、无线电设备、发射语音广播和无线电管制等方面的规定)。5)附则14一、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3.空中交通管理文件2.《中南地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评审规则(试行)》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9月21日下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为适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快速发展,加强中南地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于2018年2月24日下发了《中南地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评审规则(试行)》。《中南地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评审规则(试行)》共分为总则、评审管理和附则等三章。15一、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4.驾驶员管理文件《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随着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数量的快速增加,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于2016年7月11日下发了咨询通告《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同时废止了2013年11月18日发布的咨询通告《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6-20)。共分为目的、适用范围、法规解释、定义、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局方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修订说明和咨询通告施行等9个部分。1.目的。2.适用范围。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并按无人机的空机重量和起飞重量将无人机分成了9类。3.法规解释。本咨询通告的相关法规解释。4.定义。本咨询通告的术语含义。5.管理机构。无人系统驾驶员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即自行负责、行业协会管理、局方管理的相关规定:6.行业协会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7.局方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8.修订说明。9.咨询通告施行。16一、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5.无人机登记管理文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实施实名制登记,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于2017年5月16日发布了管理程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AP-45-AA-2017-03)。共分为总则、职责、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要求和附则等4个部分。1.总则。制定本管理程序的目的、适用范围、登记要求和相关术语定义等。2.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各自职责的相关规定。3.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要求。实名登记的流程、实名登记的信息内容、民用无人机的登记标志、民用无人机的标识要求和登记信息的更新等方面的相关规定。4.附则。本管理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审定司负责解释,于2017年5月16日生效。17一、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6.无人机监管技术支撑文件《无人驾驶航空器
本文标题:《无人机概论》第6章-无人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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