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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1/10第七章犯罪的主观方面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种类;明确故意和过失的各自概念、种类和特征;了解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意义;弄清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案例:电焊违章2.确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座标一般来说,应当以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参照物。然而,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也可以成为确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座标。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可以分为四个方面: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目的因素、感情因素。其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性质判断和程度判断的组合,是确定和区别故意和过失的基本要素;目的因素是确定犯罪目的的基本要素;感情因素是确定犯罪动机的基本要素。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2/10(1)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及这种认识的强弱程度的一种主观心理要素。其基本内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认识的有无。二是认识的内容。三是认识的程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是否具有通过自己的行为追求某种危害社会结果以及追求这种结果的强弱程度的一种主观心理要素。一是对这种追求的肯定性或者否定性态度、包容性态度或者排斥性态度。二是这种追求的程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目的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追求某种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要素。(4)感情因素,是指推动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或者内心动因。以上四种因素,其中特别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不仅是认识和确定犯罪故意的基本要素,而且是认识和确定犯罪过失的基本要素。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4.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种类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的种类有: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犯罪动机已经不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其中,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是一切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第二节犯罪故意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3/10一、犯罪故意的概念犯罪故意是罪过的形式之一,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在认识因素上,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犯罪故意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罪过的基本形式。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犯罪故意的种类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认识因素上,犯罪的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中,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犯罪的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间接故意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认识因素上,犯罪的间接故意表现为明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4/10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犯罪的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的间接故意表现为三种具体情况:(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由于突发性犯罪是在很短的时间内临时起意,突然行动,往往很难判断其故意的内容,对其认定具有相当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犯罪结果来确定其罪名的。由于犯罪的间接故意在意志因素上持放任的态度,如果没有犯罪结果的发生是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因而犯罪的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共同点是:两者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在认识因素上都是明知即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直接故意和犯罪的间接故意又有着重要的区别:(1)在认识因素上,两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则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5/10(2)在意志因素上,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意志因素上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3)在定罪上,两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要求不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对间接故意来说,只有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4)在数量上,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绝大多数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少数犯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直接故意的案件常见多发,间接故意的案件相对较少。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节犯罪过失以及意外事件一、犯罪过失的概念犯罪的过失是与犯罪的故意并列的罪过形式之一,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认识因素上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实际上没有预见或者只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上,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6/10的发生持否定、排斥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在刑事立法上对犯罪过失也有些特殊的规定:(1)过失危害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2)任何过失犯罪都必须具备严重的危害结果要件;没有危害结果而且危害结果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不构成过失犯罪。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4)一切过失犯罪都是完成形态;所有的过失犯罪,不存在预备、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态。(5)相对于故意犯罪而言,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的数量要少得多。(6)相对于故意犯罪而言,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处罚的范围要小,处罚的严厉程度要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犯罪过失的种类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1.过于自信的过失(1)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概念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7/10果的心理态度。(2)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①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是绝对否定或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的;之所以实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某种行为,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轻信,是指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包括自身和客观的两个方面),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二者在心理有相似之处: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两者有着重大区别:①在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误认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②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的区别:尽管间接故意不是希望而是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依然持肯定的、认可的态度,因而他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绝对排斥、绝对否定的态度,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还借助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定的条件和因素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却犯了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错误。2.疏忽大意的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概念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8/10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①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这种预见的义务范围很宽,来自于法律规定、职务、业务、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应当预见是以可能预见为基础的。判断能否预见,一般是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为参考的。也就是说,以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以行为人本身的能力和水平为主来衡量,有时以社会上一般人的水平来衡量。②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在主观上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无认识状态,是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的。③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绝对排斥、绝对否定的态度。(3)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二者都是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绝对否定、绝对排斥的态度。二者的区别有两点:①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由于是疏忽大意而根本没有预见。②在意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9/10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两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由于在认识因素上没有预见,因而根本谈不上意志因素。三、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一种情况。意外事件是无罪过的,因此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所谓不能预见,是立足于主观方面观察问题的,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到,而且根据其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也不可能预见。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一种情况。不可抗力也是无罪过的,因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不能抗拒是立足于客观方面观察问题的,是指行为人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无法排除或者阻止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都是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都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都是在刑法上不认为是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特别它们都是属于主观方面无罪过的情况。它们的区别是意外事件侧重于主观方面,而不可抗力侧重于客观方面,实质上是从不同角度来看同一事物。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四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10/10一、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方面的表现。如前所叙,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没有犯罪目的。犯罪目的通常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在个别情况下,犯罪目的也可以是理论上的推理归纳和实践中的约定俗成。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本文标题:犯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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