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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成地铁〔2015〕134号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2—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地铁所有参建单位、供货商或委外服务单位。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安全生产“黑名单”是指各参建单位、供货商或委外服务单位在成都地铁生产或服务期间,安全质量问题突出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的,地铁公司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分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和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两个层级进行管理和惩戒。(一)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参建单位、供货商或委外服务单位安全质量问题突出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但未达到《成都市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地铁公司将其纳入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进行管理和惩戒。(二)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参建单位、供货商或委外服务单位安全质量问题突出且达到《成都市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地铁公司除将其纳入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进行管理和惩戒外,同时按规定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安监局列入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行政惩戒。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施工、监理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发生死亡2人—3—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人(含)以上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二)谎报、瞒报事故(事件),破坏事故(事件)现场,造成较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三)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质量安全结论报告或重要数据的;(四)一个月发生2次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5次(含5次)险性事件的;(五)履约信誉考评倒数第一名,且对安全质量隐患不重视、整改不力的,或履约信誉考评连续2个季度倒数第一名的;(六)其它对成都地铁建设或运营或开发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经安委会研究需要列入“黑名单”的情形。第六条服务机构(勘察、设计、咨询、监测、检测、测量、供货、维保、安保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质量安全生产服务结论报告的;(二)擅自更改、简化安全生产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或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的;(四)转包安全生产服务项目的;(五)伪造、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的;(六)泄露成都地铁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七)履约信誉考评倒数第一名,且对安全质量隐患不重视,—4—整改不力的或履约信誉考评连续2个季度倒数第一名的;(八)其它对成都地铁建设或运营或开发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经安委会研究需要列入“黑名单”的情形。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实施:(一)信息收集。通过事故(事件)调查和群众举报等途径收集信息,经公司主管部门(单位)核查,对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主管部门(单位)填写《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报审表》(见附件1),报公司安委办。(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经公司安委办核实,发告知单(见附件2)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告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安委办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对于规定时间内未做出书面申辩的,视为无申辩意见。(三)审核认定。经信息告知后,公司安委办将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提交公司安委会审核认定。(四)信息通报和公告。经公司安委会审核认定,对于符合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情形的,纳入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通报其法人单位和总承包法人单位;对于符合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情形的,除纳入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通报公告外,同时由公司安委办报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安监局列入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市安监局对外公告。—5—(五)信息解除。列入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完成相应整改的,在其“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地铁公司主管部门(单位)提出解除申请。经地铁公司主管部门(单位)和地铁公司安委办整改复查合格的,在其“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对于被列入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按上述要求复查合格后,由公司安委办报市安监局核准。第八条“黑名单”管理期限: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第九条对列入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一)地铁公司通报该项目的总承包法人单位,建议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禁止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单位进入成都地铁市场。(二)地铁公司不同意其申报省、市各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并将其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均值确认为80分以下。(注: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构成,各占50%。依据成都市规定,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自检自评平均分值80分以下的,只计取基本费,不计取现场评价费)—6—(三)依据《成都市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将其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市政府安办,由市政府安委会对该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或约谈,并向社会公告相关情况。(四)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每月向地铁公司主管部门(单位)书面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公司安委办,公司安委办定期将全线整改情况报告安委会。同时,地铁公司主管部门(单位)对其加大监管力度,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成。(五)项目在地铁公司的各类评先评优中不予通过,其项目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第十条对于被列入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工程招投标等行为,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直至对其依法停产停业整顿或予以关闭。—7—附件1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基础信息报审表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安全质量违法违约行为、安全质量隐患,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各种“黑名单”行为地铁公司主管部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地铁公司安委办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注—8—附件2成都地铁“黑名单”告知单第号*********: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项目存在以下问题:根据《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上述问题构成“黑名单”情形,我公司拟将你单位列入成都地铁“黑名单”(拟将上述情况报成都市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安监局,纳入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对外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和制约惩戒。请你单位在接到告知单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如7日内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我公司则视为无陈述申辩意见。签发人:(地铁公司安委办章)201年月日—9——10—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2015年5月15日印发
本文标题:黑名单细则-成地铁〔2015〕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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