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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贾朝阳、男、22岁、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成龙家园26号楼2单元201室、农民。电话:13734851376被告:胡志明、男、33岁、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台子村二组、个体。电话:15147638114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款8833.3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1年5月份在锡林浩特市蓝旗承包工程,雇用我做工地电工,当时口头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自2011年4月17日先到宝昌干了8天,后又转到锡林浩特市蓝旗工地干了45天,共计53天。因家中有事我辞了该项工作,于2011年7月16日离开工地,被告并为我出具工票一枚,在工程结束后,被告也回到家后,我便向其催要所欠工资款,被告以暂时无款为由推托至今未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松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资款8833.3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此致松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民间借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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